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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5000.9-199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B/T 5000.9-1998

中文名称: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切削加工件

标准类别:机械行业标准(JB)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heavy machinery cutting part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8-09-30

实施日期:1998-12-01

作废日期:2008-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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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178453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25.010

中标分类号:冶金>>冶金机械设备>>H90冶金机械设备综合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JB/ZQ 4000.2-1986;被JB/T 5000.9-2007替代

出版信息

页数:9 页

标准价格:14.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机械工业部治金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机械工业部治金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简介

JB/T 5000.9-1998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机械产品及零部件切削加工件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重型机械产品及零部件。 凡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中无特殊规定时,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注: 本标准是在 JB/ZQ 4000.2--86《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参照采用德国西马克(SMS)公司标准 SN200/6-92 与SN 200/6-96 《切削加工规范》编制的。) JB/T 5000.9-1998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切削加工件 JB/T5000.9-199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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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5.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5000.9-1998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切削加工件
The heavy mechanical general techniques and standardsCutting
1998-09-30发布
国家机械工业局
1998-12-01实施
JB/T5000.9-1998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冶金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信重型机械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龙涛、李学起、林红卫。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切削加工件
The heavy mechanical general techniques and standardsCutting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机械产品及零部件切削加工件的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重型机械产品及零部件。凡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中无特殊规定时,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2引用标准
JB/T5000.9—1998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3-1997
GB 19781
GB/T1184-1996
GB/T 180492
GB 11334—89
GB11335-89
ZBJ38001-87
3一般要求
普通螺纹收尾、肩距、退刀槽和倒角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直径1~355mm)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圆锥公差
未注公差角度的极限偏差
切削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3.1零件加工,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工艺规程及本标准的要求。3.2零件应按工序检查、验收,在前道工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3.3各种铸钢件、铸铁件、有色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中,如发现有砂眼、缩孔、夹渣、裂纹等缺陷时,在不降低零件强度和使用性能前提下,可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修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加工。3.4加工后的季件不允许有毛刺。除有特殊要求,加工后的零件不允许有尖棱和尖角。3.4.1实件图样中未注期倒角时,应按图1和表1规定倒角,非回转体类雾件的倒角也可参照表1.主参数D(d)取倒角相邻两边中较短者。3.4.2零件图摔中未注明倒角圆尺寸又无清根要求时,应接图2和表2的规定倒圆。非回转体类零件的倒圆尺寸也可参照表2,主参数d取倒圆相邻两边中有较短者。国家机械工业局1998-09-30批准1998-12-01实施
>10~30
JB/T 5000.91998
>30~100
>12~30
>30~80
>100~250
>30~80
>80~260
>250~500
>80~140
>260630
>140200
~1000
>500~1000
>200~300
>300~500
3.5精加工后的零件摆放时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应采取必要的支撑、保护措施,加工面不允许有锈蚀和影响性能、寿命或外观的碰碰、划伤等缺陷。3.6滚压精加的表面.滚压后不得有脱皮现象。一般光整加工滚压次数为1~2次,强化加工最好不超过3~5次。
3.7最终工序热处理后的零件.表面不应有氧化皮。经过精加工的配合面、齿面不应有退火、发蓝、变色2
的现象。
JB/T 5000.9—1998
3.8精加工后的配合面、摩擦面和定位面等工作表面一般不允许在其上打印标记。4未注公差
4.1未注尺寸和角度公差
4.1.1适用范国
适用于两个切削加工面之间未注明公差要求的尺寸(通过锯、切载短的零件的尺寸未注公差单独规定)。对于毛坏表面和切削表面之间的尺寸,如图样中未标注公差,则果用毛坏尺寸的未注公差(根据相应标准)之半加上本标准中的未注尺寸公差。本标准的未注公差不适用于:
图样上的标注公差的线性尺寸和角度:括号内的参数尺寸及方框中的理论尺寸;有配合的孔分布圈直径尺寸及划分圆周的角度尺寸;十字交叉轴线上的未注90°角度;分度围直径尺寸;
周节对应的中心角度;
有配合的角度(维度);
零件装配后形成的线性尺寸和角度。4. 1.2
未注线性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线性尺寸的极限偏差
公差等级
注:公称尺寸小于0.5mm时.偏差直接标注在公称尺寸上。4. 1. 3
倒圆半径和倒角高度尺寸极限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2000
表4倒圆半径和倒角高度尺寸的极限偏差数值公称尺寸
C.C,.Y.Y,
注:无配合时、可取表中值的正负值为相应尺寸的极限编差>6~30
~12000
>30~120
>12000
>16000
-16000
~20000
>120~400
JB/T 5000.9—1998
角度极限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未注角度的极限偏差
偏差(m级)
润滑油孔角度
偏差(C级)
>10~50
>50~120
注:偏差值按角度超边长度确定,对困维角按圆链索线长度确定,4.2未注形位公差
4.2.1适用范围
适用于用去除材料方法形成的要素。>120~400免费标准bzxz.net
除本标准规定的各项目未注公差外,其他项目如线轮廊度、面轮廊度、倾斜度、位置度和全跳动均应由各要素的注出或未注线性尺寸公差或角度公差控制。4.2.2未注形状公差
直线度和平面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4.2. 2. 1
表6直线度和平面度的未注公差
长度范图
公差值
>10~30
0>30~100
~6000
对于平面度应按其表面的较长一侧或困表国的直径选择。注:对于直线度应按其相应线的长度选择,4.2.2.2酒度、圆柱度
圆度、柱度的未注公差值,应不大于其未注尺寸公差值。4.2.3未注位置公差
4.2.3.1平行度
~10000
平行度的未注公差值等于给出的尺寸公差值或是直线度和平面度未注公差值中的较大者,应取两要紫中的较长者作为基准。
4. 2. 3. 2
垂直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垂直度未注公差
长度范围
公差值
≤100
>100~300
注:形成直角边中较长的一边作为基准,较短的一边作为被测要素,4. 2. 3. 3
主参数
d、B、L
公差组
主参数
公差值
>300~1000
>1000~3000
同轴度和对称度应符合GB/T1184-1996表2中C级规定,其公差值见表8。表8
同轴度和对称度未注公差
>10~18
>18~30
~10000
~250
4.2.3.4圆跳动和全跳动
JB/T5000.9—1998
圆跳动和全跳动的公差值不应大于该要素的形状和位置未注公差的综合值。键槽的对称度未注公差
键槽的对称度未注公差,应符合表9的规定。表9键槽对称度的未注公差值
键精究皮
螺纹孔与螺栓孔未注位置度公差>6~10
>10~18
螺纹孔与螺栓孔未注位置度公差,应符合表10规定。表10
燃栓直径
通孔直径
螺效孔
螺栓直径
通孔直争
螺效孔
螺孔与螺栓通孔未往位置度公差M8
加工的螺纹表面不允许有黑皮、磕碰、乱扣和毛刺等缺陷。7.1
7.2普通螺纹收尾、肩距、退刀稽和例角尺寸按GB/T3的规定执行。7.3普通螺纹精度按GB197规定的6H/6g执行,>30
~250
内、外螺绞旋入例在加工螺纹前必须倒角,外螺纹为45*,内螺纹为60°,倒角深度等于螺栓深度。7.4
8中心孔
8.1中心孔需保留或去除,应在图样上注明,若未注明,则可视为中心孔保留或去除均可。8.2中心孔的类型、尺寸按相应标准执行。8.3中心孔锥面的表面租髓度:用于粗加工的R,值不大于6.3μm,用于精加工的R,值不大于3.2um.对精密零件的R,值不大于1.6μm。9未注表面粗糕度
9.1螺纹通孔、长孔和麻花钻或尖头钻加工的孔R.值不大于25am。9.2退刀槽、润滑槽、螺纹、螺纹退刀精、衡键和平键槽的R.值不大于3.2um。9.3内倒(倒角)与它相连的精表面相同.外倒圆(倒角)与它相连的粗表面相同。5
允许按刀具形状加工的规定
JB/T5000.91998
不影响零件功能的圆角、棱角、链格、孔底或平面允许按已有刀具形状加工,但需标注与功能表面交界的位置,以便确定允许变更的尺寸范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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