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4750-2003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机械>>通用机械与设备>>J74压力容器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页数:78 页
标准价格:66.0 元
出版日期:2005-05-27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械所、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等
归口单位: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委会
发布部门: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委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以液化气体为制冷剂、设计压力不高于4.0MPa,设计温度不高于200℃的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 JB/T 4750-2003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JB/T4750-200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www.bzxz.net
JB/T 4750—2003
代替JB6917--1998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s for refrigerant egquipment2003-03-17发布
2003-07-01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二〇〇三年第32号
公布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等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3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名称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螺旋板式换热器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标准编号
JB/T 4750—2003
JB/T4751—2003
JB/T4711—2003
代替标准编号
JB 6917—1998
JB 2536-1980
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JB/T 4750—2003
JB/T4750--200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标准释义58
规范性引用文件
-般规定
4材料
6封头
7接管用开孔和开孔补强
8法兰
9制造、检验与验收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材料的补充规定,
安全附件
常用制冷剂的热物性参数和安全性分类支座·
管板、折流板、支承板、挡板、管子和管束JB/T 4750--2003
钢制氨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对液氨的要求及其充装程序57
本标准代替JB6917—1998。
本标准与JB6917--1998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JB/T 4750—2003
将设计温度范围从“-19℃~200℃(最低蒸发温度-50℃)”改为“设计温度不高于200℃”;
将制冷剂种类、制冷剂有关热物性参数及制冷剂安全性从第3章移至附录C;关于低压侧设计温度,将“低压侧使用温度低于-19℃的容器均属于低温低应力工况,因此其设计温度按其最大使用温度加50℃确定设计温度”改为“当使用温度低于0℃,若使用温度下一次总体薄膜应力小于或等于材料常温屈服点的1/6,且不大于50MPa时,则设计温度取使用温度与50℃的代数和”;一在3.6.2中增加“设计厚度应在图样上注明”的要求;一取消许用轴向压缩应力的要求;一取消“对表2中A1组制冷剂中设计压力不高于0.2MPa的容器,可用气密性试验代替液压试验”及真空试验的规定;
一将“气密性试验压力等于设计压力”改为“气密性试验应在压力试验合格后进行,并在图样上注明试验压力、试验介质和检验要求”;-在钢板中取消Q235-AF、Q235A、20g三个钢号;将Q235-B“用于法兰、法兰盖、管板及类似受压元件时,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4.0MPa,设计温度为-19℃~200℃”改为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3.0MPa,设计温度为0~200℃”;将Q235-C钢板厚度小于或等于\32mm”改为\30mm”;将Q235-C“用于法兰、法兰盖、管板及类似受压元件时,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4.0MPa,设计温度为-19℃~~200℃”改为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3.5MPa,设计温度为0~200℃”;
——取消 TU,、TU2、TP1、TP2、H96、H62、HSn62 -1 等牌号的铜管,增加 HAL77 2、BFe30 -1-1、BFe10-1-1等牌号铜管;
—将原表C1中所列铝管牌号全部取消,改为1060、1050A、1200、3003、5052、5A03、5A05、5083等牌号铝管;
一取消带加强圈外压圆筒的设计计算;取消原图4、图8:一将“冲压成型后的椭圆形、碟形封头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设计厚度减去钢板厚度负偏差”改为“确保封头、圆筒的成品最小厚度不小于该部件的设计厚度”;-将“用弦长等于封头3/4设计内径D;的内样板检查椭圆形、碟形封头内表面的形状偏差其最大间隙应不大于1.25%D”改为“用弦长相当于封头内直径D:的间隙样板,检查椭圆形、碟形封头内表面的形状公差,样板与封头内表面间的最大间隙,外凸不得大于1.25%D;,内凹不得大于0.625%D”;
JB/T4750—2003
-将“封头直边部分的纵向皱折深度应不大于1.5mm”改为“封头直边部分不允许存在纵向皱折”;增加封头的其他形状、尺寸公差应符合JB/T4746一2002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将检测因焊接在环向形成的棱角E的样板,由“弦长等于D/6,且不小300mm”改为“弦长等于D;/6,且不小于150mm”;
增加真空容器的圆度要求;
…一将施焊环境的要求改为“容器的施焊应在室内进行”;一增加设计温度小于0℃,大于-20℃时,20R、16MnR制容器制备产品焊接试板的要求;增加“冷成形的椭圆形、碟形封头应进行热处理”的要求;将需100%射线或超声检测的容器和需100%射线或超声检测的部位分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 B、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冷冻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世界制冷工业有限公司、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冷气机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合亮、张明圣、张勇、朱广模、于志强、余金龙、沈顺安、茅福祥、潘莉、李景辰。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4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JB/T 4750-—2003
1.1本标准规定了以液化气体为制冷剂、设计压力不高于4.0MPa,设计温度不高于200℃的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以下称“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与验收要求。1.2制冷装置的工作循环应是蒸气压缩式制冷循环及类似的循环(包括热泵)。1.3本标准不适用于内直径(矩形截面指对角线)小于150mm或容积小于0.025m3的容器、无壳体的套管式换热器、冷却排管和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的发生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T246—1997金属管 压扁试验方法GB536—1988液体无水氨
GB/T699-—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含修改单)GB/T700—1988碳素结构钢(含第1号修改单)GB/T912—1989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T 985—1988
3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T986-1988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T 1226--2001
1-般压力表
GB/T1348—1988球墨铸铁件
GB/T1527--1997铜及铜合金拉制管GB/T1804一2000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 3077—1999
合金结构钢(含第1号修改单)
GB/T 3098. 1—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2--2000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GB/T 3274—1988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GB/T 5117—1995
碳钢焊条
GB/T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
GB/T5293—-1999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6479-—2000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5
JB/T 4750-2003
GB 6654--1996
5压力容器用钢板(含第1、2号修改单)GBT.6893--2000铝及铝合金拉(轧)制无缝管GB/T7778—2001制冷剂编号方法与安全性分类GB/T8163—1999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890--1998热交换器用铜合金无缝管GB/T9439-—1988灰铸铁件
GB/T9440—1988可锻铸铁件
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
GB 9948--1988
GB/T14957--1994熔化焊用钢丝
JB/T4700~4707-—2000压力容器法兰JB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T4709--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JB/T4712—1992
,鞍式支座
容器支腿
JB/T 4713—1992
JB/T4724—1992 支撑式支座 JB/T4725—1992 耳式支座
JB4726-2000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JB4730—19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4744-2000钢制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JB/T4746--2002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JB/T 6918—1993
制冷用金属与玻璃烧结液位计和视镜JB/T7226—1994氟利昂冷凝用换热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3一般规定
3.1基本规定
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程。
3.2资格和职责
3.2.1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制造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3.2.2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应接受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设计单位的职责: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a)
b)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设计计算书和设计图样。c)
容器设计总图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3.2.4制造单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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