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1/358-2006
中文名称:驱避剂卫生安全要求
所属省份: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6-04-17
实施日期:2006-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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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180
中标分类号:Y17
标准简介
DB31/358-2006 驱避剂卫生安全要求标准,规定了驱避剂的卫生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和标签要求,适用于驱避剂的质量检测与评价。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120 C50 备案号:18820-2006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358-2006 驱避剂卫生安全要求 2006-04-17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6-07-01实施
前言
DB31/358-2006 驱避剂是直接用于人体的产品,其卫生安全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并归口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本标准起草单位包括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化学品毒性检定所、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产品毒性质量监督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萍、仲伟鉴、冷培恩、徐仁权、周密、胡红、周永贵、叶秀玲。本标准委托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于2006年4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驱避剂的卫生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和标签要求,适用于驱避剂卫生安全质量的检测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组成部分。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不自动适用,但可供参考。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
- GB/T17322.10 农药登记卫生杀虫剂的室内功效评价
-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 化学致癌物分类表:AGENTS REVIEWED BY THE IARC MONOGRAPHS Volume S1-88
3 术语
驱避剂:通过挥发产生特殊气味,使吸血昆虫产生忌避,达到防止昆虫叮咬人体的日用化学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及有效成分含量要求
驱避剂不得使用IARC第一类化学致癌物作原料;使用第二类化学致癌物作原料时,应提供对人体安全的资料。有效成分含量必须达到企业标准或产品标识明示量,相对偏差≤10%。
4.2 有效保护时间
有效保护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4.3 健康效应性指标
4.3.1 急性经口毒性:LD50 ≥ 5000 mg/kg 体重。
4.3.2 皮肤刺激性:刺激指数 ≤ 0.4。
4.3.3 眼刺激性:刺激指数 < 30。注1:当眼刺激指数在5~30之间时,必须在说明书和标签上标明刺激警示。
4.3.4 皮肤变态反应性:致敏率 ≤ 8%。
4.3.5 致突变性:阴性。注2:首选Ames试验,若阳性需增做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以三项试验中两项结果判断致突变性。
5 试验方法
5.1 有效成分含量:按产品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测试。
5.2 有效保护时间:按GB/T17322.10方法测试。
5.3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按GB15670-1995第2章方法测试。
5.4 急性皮肤刺激试验:按GB15670-1995第5章方法测试。
5.5 眼刺激试验:按GB15670-1995第6章方法测试。
5.6 皮肤变态反应(致敏)试验:按GB15670-1995第7章方法测试。
5.7 致突变性试验:按GB15670-1995第14章方法测试。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按批随机抽样,每次总数 ≥10件最小包装(总量 ≥500ml或500g)。
6.2 判定规则:
- 4.2、4.3条中有一项不合格,判产品为不合格品。
- 4.1条不合格,加倍样品量重测仍不合格,判为不合格。
- 4.3.3条眼刺激指数 >5且无警示说明,判标识不合格。
7 标志和标签
驱避剂必须附有标志和标签,标明产品名称、标准编号、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生产厂名称、地址、邮编、电话、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保质期、有效保护时间、使用方法,并在必要时注明安全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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