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2/T 1217-2017
中文名称:地理标志产品 金沙回沙酒
所属省份: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7-08-18
实施日期:2018-01-1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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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160.10
中标分类号:X6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金沙回沙酒的保护范围、术语定义、原料要求、生产工艺、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技术规范,适用于贵州省金沙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酱香型白酒。
部分标准内容
ICS67.160.10
X61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
DB52/T1217—2017
金沙回沙酒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Jinsha huisha Jiu
2017-08-18发布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01-18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8号令)、GB/T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及相关公告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大学、贵州省标准化院、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董兵、吴天祥、黄国炬、张道红、田志强、徐志林、龚荣、龚文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沙回沙酒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9号公告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金沙回沙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T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
GB/T15109 白酒工业术语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DB52/T866 酱香型白酒工业术语
DB52/T867 酱香型白酒酿酒用高粱
DB52/T868 酱香型白酒酿酒用小麦
DB52/T870 酱香型白酒酿酒用水
DB52/T871 酱香型白酒酿酒用大曲
DB52/T873 大曲酱香型白酒生产技术规范
DB52/T876 大曲酱香型白酒贮存勾兑管理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8号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
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9号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GB/T15109和DB52/T866确立的术语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金沙回沙酒(Jinsha huisha Jiu):以优质高粱、小麦和水为原料,在贵州省金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按传统大曲酱香工艺生产的酱香型白酒。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金沙回沙酒的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9号公告批准范围,即贵州省金沙县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酿造用水:产自金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地下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1.2 高粱:应符合DB52/T867规定。
5.1.3 小麦:应符合DB/T868规定,以软质小麦为主。
5.1.4 高温大曲:以优质小麦为原料,按传统工艺制曲,发酵温度60℃~65℃,发酵期40天以上,贮存期6个月以上。分黄、白、黑三种曲型,以黄曲为主,曲色均匀呈黄色或金黄色,曲香浓郁,带明显酱香,应符合DB52/T871规定。
5.2 酿造环境
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划定的地域范围内的生态与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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