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120家用品安全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工综合>>K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GB 4706.33-199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33-1996
标准内容
GB4706.33—1996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335-2-3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二部分: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1986年版及第1号修改件1990)。本标准应与GB4706.1-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配合使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标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通用要求,第二部分为产品的安全特殊要求。
本标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92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标准;写明“代替”或“修改”的部分,则应以本标准条文为准;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符合GB4706.1-92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标准新增条文。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工业司提出,由全国商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归口。起草单位为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包括王淑静、夏晓立。
IEC前言 由所有对此特别关切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IEC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尽可能表达国际一致意见。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推荐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被各国家委员会接受。为促进国际统一,IEC希望在其国内情况允许的范围内采用IEC标准内容。IEC推荐标准与相应国家标准之间的任何分歧,应在国家标准中明确阐明。
IEC序言 本出版物由IEC第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技术委员会所属第61E“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的安全”分委员会制定,构成IEC335-2-37第二版,代替1982第一版。本第二版文本根据第一版及相关表决报告制定,并准备与IEC335-1出版物结合使用。建立在第二版(1976)、第二次印刷(1983)基础上,包括修改件第1号(1977)、第2号(1979)、第3号(1982)及修改件第4号(1984)、第5号(1986)、第6号(1988)。今后IEC335-1新版本或修改件应予考虑。本第二部分补充或修改IEC335-1对应条文,将其转换为IEC标准:商用电深油炸锅的安全要求(第二版)。如第一部分个别条款未在第二部分提及,只要合理,仍适用。在第二版标明“增加”“修改”或“代替”时,第一部分有关要求、试验规范或说明事项应相应修改。
在一些国家中存在以下差别:本要求不适用于用热解作用清洗的电热元件(22.105条);不允许普通型器具(6.1条);只允许电源软线的X连接(25.4条);规定泄漏电流的较低限值(13.2条和16.2条)。
印刷格式要求:要求本身用罗马体;试验规范用斜体;说明事项用小号罗马体。第一部分增加条款或图表从101起编号,附录用AA、BB等标明。本标准引用IEC第529号出版物(1976),涉及外壳提供的保护程度分类。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不作一般家用的商用电深油炸锅。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电气部分也在本标准范围内。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炸锅、供大量生产食品用连续作业的炸锅,以及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尘埃、蒸汽或气体)等特殊条件下使用的器具。对于车辆、船舶、飞机或热带国家使用的器具,可能需附加或特殊要求,应考虑各国卫生、供水及劳动保护部门的附加规定。
2 定义 除下述内容外,GB4706.1-92中相关定义均适用。
2.2.4 额定输入功率是器具内能同时工作的所有单独元件额定输入功率的总和;在可能存在的几种组合中,用提供最大输入功率的组合确定额定输入功率。
2.2.19 本标准所用I类,应理解为I类结构部件。
2.2.20 本标准所用I类,应理解为亚类结构部件。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