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 665-2007
中文名称:电石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8-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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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27.010
中标分类号:F1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与电炉电耗的限额要求及计算方法,适用于电石生产企业的能耗统计、控制与考核,明确了能耗范围、折标煤原则及能源消耗计算方法等技术规范。
部分标准内容
ICS27.010
F10
DB33/665-2007
电石单位综合能耗和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and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Calcium carbide
2007-10-23发布 2008-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条款,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起草单位为浙江省节能协会、浙江巨化电石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包括喻旭春、吴学红、顾政强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电炉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适用于电石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控制与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0665—2004 碳化钙(电石)
HG29802 电石产品能源消耗量和节约量的计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石产品综合能耗:报告期内生产电石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与损失,不包括生活、基建、技改等能耗及外供能源。
3.2 电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以单位标准产量表示的综合能耗,包括生产直接消耗及分摊的辅助、附属系统能耗与损失。
3.3 电石单位产品电炉电耗:单位标准电石产量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包括烧炉眼用电,不包括动力、照明及环保用电。
3.4 电石生产界区:从原材料及能源计量进入生产工序起,至电石成品计量入库为止的整个生产过程。
4 综合能耗和电炉电耗限额指标
4.1 电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电炉电耗限额应符合表1规定:
单位产品(标量)综合能耗 ≤1.15 吨标准煤/吨
单位产品(标量)电炉电耗 ≤3350 千瓦时/吨
5 计算方法
5.1 能耗统计范围及能源折标煤系数取值原则
5.1.1 能耗统计范围为从原材料及能源进入电石生产工序开始,至电石成品入库的全过程,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
5.1.2 综合能耗应扣除向外输出能源,如密闭炉气、回收余热、焦粉及自产石灰等,并按实测低位热值计算。
5.1.3 综合能耗包括电力消耗(电炉电、动力、照明及环保用电)、炭素原料(焦炭、石油焦、无烟煤、电极糊等)、干燥焦炭燃料及各类耗能工质(冷却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
5.1.4 辅助及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应分摊至产品中,按产值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5.1.5 各类能源应折算为标准煤统一计算,外购能源按实测低位热值或地区标准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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