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414-2003
中文名称:出口150Nm以下三股桑蚕绢丝检验规程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3-05-26
实施日期:2003-06-26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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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1.140.22
中标分类号:a04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DB33/T414-2003标准规定了出口150Nm以下三股桑蚕绢丝的检验规程,包括组批、抽样、品质检验、重量检验和外观检验等,适用于经烧毛的桑蚕绢丝检验。
部分标准内容
DB33/T414-2003 出口150Nm以下三股桑蚕绢丝检验规程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丝类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静、汪良敏、姚群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150Nm以下三股桑蚕绢丝的组批、抽样和检验规则。适用于经烧毛的出口150Nm以下三股桑蚕绢丝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8170 数值修约规则
- GB/T8694 纺织纱线及有关产品标示
- GB9994 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
- FZ/T40003 桑蚕绢丝试验方法
3 组批与抽样
3.1 组批
3.1.1 绞装绢丝每10件为一批,不足10件按一批计算,每件50Kg。
3.1.2 筒装绢丝每箱50Kg,10箱为一批,每批500Kg,少于10箱按一批计算。
3.2 抽样
3.2.1 品质检验样丝
3.2.1.1 绞装绢丝的外观和品质检验样丝每批共10绞。样丝应在同一批桑蚕绢丝内随机抽取,并遍及各件,每绞面层、底层各络一筒,共络20筒。
3.2.1.2 筒装绢丝外观检验样丝每批随机抽取5至10箱,每箱均衡随机抽取32只丝筒,品质检验样丝从外观检验样丝中随机抽取10筒。
3.2.2 重量检验样丝
3.2.2.1 绞装绢丝每13件为一批,样丝为2绞;4至10件为一批,样丝为4绞。
3.2.2.2 筒装绢丝每批随机抽取2筒,每箱限抽1筒,剥取约100g样丝用于重量检验。
4 检验
4.1 品质检验
4.1.1 绞装绢丝按本标准及FZ/T40003中第5章进行检验。
4.1.2 筒装桑蚕绢丝按本标准及FZ/T40003中第5.2至5.6章进行检验,外观检验按4.3进行。
4.2 重量检验
按FZ/T40003中第6章要求进行。
4.3 外观检验
4.3.1 绞装绢丝按FZ/T40003中第5.1要求进行。
4.3.2 筒装绢丝
4.3.2.1 检验条件:在450至500lx白色萤光灯下进行,检验台案高80cm,适合放置32筒样品。
4.3.2.2 检验方法:将抽取的32筒样品放置在检验台上,以最能显示疵点的角度进行检查,并按附录A中表A.2评定疵筒数。
4.4 数值修约
本标准的各种数值计算均按GB8170数值修约规则进行取舍。
5 验收
5.1 品等验收
5.1.1 绞装绢丝按附录A中A.6.2和表A.1进行验收。
5.1.2 筒装绢丝按附录A中A.6.3和表A.2进行验收。
5.2 重量验收
按FZ/T40003中6.2.3要求进行。
6 复验
6.1 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可申请复验一次。复验时,应对附录A中表A.1全部项目进行检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后评定的依据。
附录A(规范性附录)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出口150Nm以下三股桑蚕绢丝的要求、包装及标志。
A.2 要求
A.2.1 三股桑蚕绢丝名义细度的标示,以单股名义公支数/3(单股名义分特数×3)表示,例如90支三股绢丝以90Nm/3(90dtex×3)表示。
A.2.2 桑蚕绢丝的抢向的标示按GB/T8694要求执行。
A.2.3 桑蚕绢丝的公定回潮率按GB9994的要求为11%。成包时的回潮率不应超过12%。
A.2.4 同一批桑蚕绢丝的色泽和手感应保持一致。
A.2.5 分等规定
A.2.5.1 桑蚕绢丝品等分为优等品、一等品、二等品和三等品,低于三等品的为等外品。
A.2.5.2 绞装桑蚕绢丝按FZ/T40003的要求进行试验,检验结果按表A.1要求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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