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120家用品安全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工综合>>K09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GB 4706.40-199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特殊要求 GB4706.40-1997
标准内容
GB4706.40-1997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IEC335-2-3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二部分: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特殊要求》(1986年,第二版)。本标准应与GB4706.1-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标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通用要求,第二部分为产品的安全特殊要求。
本标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92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中写明“代替”或“修改”的部分,则应以本标准中的条文为准;本标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92的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标准中所增加的条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工业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分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希如、夏晓立、王淑静、茅苏华。
IEC前言
本出版物是由IEC第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技术委员会所属第61E“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的安全”分委员会制订。它形成IEC335-2-39出版物的第二版并代替第一版(1982年)。本第二版的文本是基于第一版制定的,第二部分需要与IEC335-1出版物结合使用。该部分在第二版(1976年)、第二次印刷(1983年)的基础上,包括了修改件第1号(1977年)、第2号(1979年)和第3号(1982年)。在今后IEC335-1出版物的新版本或其修改件中应予以考虑。
本部分补充或修改了IEC335-1出版物中的对应条文,以便把该出版物转化为IEC标准: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安全要求(第二版)。如第一部分中的个别条款在第二部分中未提到时,只要合理,该条款仍适用。在本第二版标明“增加”、“修改”或“代替”时,第一部分内的有关要求、试验规范或说明事项应作相应修改。
在一些国家中存在以下差别:
- 不允许普通型器具(6.1条);
- 只允许电源软线的X连接(25.4条);
- 规定泄漏电流的较低限值(13.2条和16.2条)。
在出版物中使用以下印刷字体:
- 要求本身:罗马体;
- 试验规范:斜体;
- 说明事项:小号罗马体。
对第一部分增加的条款或图表应自101起开始编号;增加的附录用字母AA、BB等标明。
本标准中引用以下IEC出版物:
第529号出版物(1976年):外壳提供的保护程度分类。
1 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不作一般家用的商用多用途电平锅。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电气部分也在本标准范围之内,非电气部分对电气部分的影响应予考虑。
本标准不适用于:
- 供大量生产食品用连续作业的多用途电平锅;
- 深油炸锅;
- 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尘埃、蒸汽或气体)的地方使用的器具。对于在车辆、船舶或飞机上使用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对于在热带国家使用的器具,可能需要特殊要求。应考虑许多国家的卫生部门、供水部门和劳动保护部门规定的附加要求。
2 定义
GB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2.4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额定输入功率是器具内能同时工作的所有单独元件额定输入功率的总和;在可能存在的几种这样的组合中,用最大输入功率的组合来确定额定输入功率。
2.2.19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本标准所用“I类”,应理解为I类结构部件。
2.2.20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本标准所用“|类”,应理解为I类结构部件。
2.2.29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充分放热条件表示下述条件,器具在此条件下工作:器具按照制造厂的说明书空载运行,控制器整定在能得到下列温度的位置,温度在锅底内表面几何中心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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