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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290-2005

中文名称: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5-06-28

实施日期:2005-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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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99

中标分类号:B65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290-2005《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整理,包括抚育对象、抚育方法、调查设计与施工、核查要求及术语定义,适用于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的科学管理与技术指导。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290-2005 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
发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5-06-28
实施日期:2005-08-01
附录A、B、C为规范性附录
起草单位:北京市林业局,主要起草人为甘敬、杜鹏志、徐程扬、蔡宝军、王继兴、闫学强

前言
为适应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的需要,提高森林抚育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国标GB/T15781-1995基础上,结合北京山区生态公益林实际编制而成,主要定义采用GB/T15781-1995定义。
北京市生态公益林中,中幼龄林面积为37.2万公顷,占现有林地总面积的81.8%以上,并在逐步扩大。合理的抚育是改善林分环境、提高造林保存率、促进林木生长、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程管理,保证抚育质量对于发挥森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的抚育对象、抚育方法、调查设计与施工、核查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山区生态公益林的科学抚育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生态公益林(non-commercial forest):以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要功能,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GB/T18337.1—2001,定义2.1]
2.2 天然次生林(secondary forest):原始林或人工林经人为或自然破坏后,未经过合理经营,由自然力量恢复形成的森林。
2.3 飞播林(aerial seeding stand):用飞机撒播种子造林形成的森林。
2.4 人工林(plantation):采用植苗、播种、托插及其他人工方法培育的森林。[GB/T15781—1995,术语2.3]
2.5 风景林(handscape forest):主要用于满足人类生态需求和美化环境的森林,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配套有各类风景设施。
2.6 混交林(mixed forest):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树种组成的林分,任一树种比例不足65%,能够长期形成稳定群体。
2.7 中幼林(young-middle aged forest):包括幼龄林和中龄林。幼龄林指林龄I级或II级的林分,中龄林(壮龄林)指林龄为III级至不超过IV级的林分。
2.8 主要树种(main species):混交林中符合经营要求、居于主要地位的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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