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010-2021
中文名称: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3-04
实施日期:2021-04-04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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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20.10
中标分类号:A0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肖有玉、黄文、张驰、魏宏伟、顾宁、顾萍、徐娟娟、郑光、毛敏明、蒋长龙、许丹科、纪晗旭、杨婷婷、王辰
起草单位: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归口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单位: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快速检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检测项目和方法、抽样和检测、结果报告、异议处理和质量控制。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快速检测的活动,其他单位或部门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可参照执行。本文件是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4010—2021《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详细规定了食品快速检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检测项目和方法、抽样和检测、结果报告、异议处理及质量控制等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DB32/T4010—2021
食品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包括: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有玉、黄文、张驰、魏宏伟、顾宁、顾萍、徐娟娟、郑光、毛敏明、蒋长龙、许丹科、纪晗旭、杨婷婷、王辰。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快速检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检测项目和方法、抽样和检测、结果报告、异议处理和质量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快速检测的活动,其他单位或部门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快速检测 (food rapid determination):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食品快速检测机构的人员要求
食品快速检测机构应配备与检测规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能够熟练操作检测设备,熟悉抽样检测流程,正确判定快速检测结果。
4.2 食品快速检测机构的设施要求
食品快速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快速检测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和满足开展检测的环境条件。
5 检测项目和方法
5.1 具体实施的检测项目和方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监督管理部门约定的项目和方法执行。
5.2 对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发布的快速检测方法,食品快速检测机构应该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动态调整检测项目。
6 抽样和检测
6.1 食品快速检测机构收到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计划后,进行检测能力确认,确认后实施抽样检测计划。
6.2 食品快速检测机构应依据监督管理部门计划制定抽样检测方案,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6.3 食品快速检测人员配备应满足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测计划要求。
6.4 食品快速检测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出示《食品快速检测委托书》(见附录A)。实施食品快速检测抽样时,食品快速检测人员应严格执行抽样计划。
6.5 食品快速检测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
6.6 抽样量应满足检测和复核的需要,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抽样。
6.7 应在现场填写《食品快速检测抽样单》(见附录B),抽样单上须有食品快速检测人员签字、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6.8 样品一经抽取,应确保样品状态符合检测要求、避免污染。
6.9 拒绝食品快速检测抽样的,食品快速检测人员应填写《食品快速检测拒检认定表》(见附录C),如实描述拒绝食品快速检测抽样的情况,及时上报监督管理部门。
6.10 抽样结束后,食品快速检测人员应妥善留存《食品快速检测抽样单》(见附录B),在任务结束后上报监督管理部门。
6.11 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快速检测结果疑似阳性,应及时复核,以复核结果为准。复核结果若为阳性,应第一时间上报监督管理部门。
6.12 快速检测阳性样品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6.13 涉及生物安全或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样品抽样检测应按规定方法进行。
7 结果报告
7.1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报告要求
快速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快速检测阳性结果,经复核确认后,应立即报送监督管理部门并出具《食品快速检测报告》(见附录D)。检测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快速检测结果,不得隐匿、瞒报、虚报。
7.2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内容
7.2.1 应在快速检测抽样检测结束后整理《食品快速检测抽样单》、《食品快速检测报告》并装订成册,形成食品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7.2.2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抽样时间、检测时间;
b) 受检单位基本信息;
c) 抽样检测样品状态、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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