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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3308-198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HG 3308-1986

中文名称: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标准类别:化工行业标准(HG)

标准状态:已作废

实施日期:2001-03-01

作废日期:2002-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90429

相关标签: 农药 通用 名称 原则 程序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化工>>化肥、农药>>G23农药基础标准与通用方法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原标准号ZB G23001-86;被HG 3308-2001代替

出版信息

标准价格:15.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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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 3308-1986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HG 3308-1986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ZBG23001—86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Pesticides-Principles andprocedurefor the nomenclature of common name1986-02-0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198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Pesticides-Principles and procedurefor the nomenclature of common nameZBG23001—86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农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原药、制剂、混合制剂均须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命凡农药产品和涉及农药的出版物均须使用通用名称。1命名原则
农药通用名称要反映农药有效成分和用途,体现名称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要简单、易懂和便于记忆。1.1新品种通用名称的命名:
1.1.1化学结构简单的品种,可采用中文化学系统名。1.1.2化学结构复杂的品种,可依所含元素、官能团和用途定名,亦可采用特定代词定名。1.1.3不能用数字和字母命名。
1.1.4要严格避免与日常生活用语相混清。1.2农药制剂(单一和混合)通用名称应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有效成分的百分含量(质量)、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剂型。混合制剂的通用名称可采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的词头或代词组成。1.3尚未确定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一律使用试验代号,或使用国际农药通用名的译名(译音或译意),但不能使用国外商品名的译名。1.4农药学术交流可使用化学名称和国际通用名。1.5申请在我国进行田间药效试验的国外农药品种,一律使用该公司的商品名的音译名。2命名程序
2.1农药新品种在小试验完成后,始可提出通用名称。2.2研制单位提出定名意见并附产品的结构、性质、制法、用途和毒性等资料,报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报化工部备案。
2.3已有通用名称需更改时,须事先提出申请变更理由,经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报化工部备案。
2.4凡已确定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都必须按GB483984《农药通用名称》之规定执行。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由化学工业部沈阳化工研究院归口。本标准由化工部沈阳化工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大翔、尚尔才、沙家骏。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6-02-01发布1986-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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