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5/T 2125-2023
中文名称:集中式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要求
所属省份: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6-19
实施日期:2023-09-19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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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100.10
中标分类号:A1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冯建斌、郑鹏、庄丽琼、杨图强、吕永辉、陈美传、庄锴、薛从兴、吴方权。
起草单位:厦门瑞德利校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明市计量所、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出单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集中式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和管理的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集中式集贸市场公平秤的设置和管理。其他类型市场公平秤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执行。本标准规定了集中式集贸市场公平秤的设置与管理要求,包括选型、位置、数量、标识及管理规范,适用于集贸市场公平秤的配置与日常管理,其他类型市场可参照执行。
部分标准内容
ICS 03.100.10
CCS A1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2125—2023
集中式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要求
Requirements for fair scale setting and management in centralized market
2023-06-19 发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3-09-19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厦门瑞德利校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明市计量所、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建斌、郑鹏、庄丽琼、杨图强、吕永辉、陈美传、庄错、薛从兴、吴方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集中式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和管理的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集中式集贸市场公平秤的设置和管理,其他类型市场公平秤的设置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GB/T 7722 电子台案秤
JJG 539—2016 数字指示秤
3 术语和定义
3.1 集贸市场
由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主办,入场经营者向市场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零售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不含批发市场)。
3.2 公平秤
商业单位设置的供顾客检验所购商品份量是否准确的衡器。
4 设置
4.1 通则
4.1.1 集中式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设置的公平秤应符合性能要求并满足使用需要。
4.1.2 公平秤应放置在醒目、合理、稳固、便于使用的固定位置。
4.2 选型
4.2.1 应选择准确度等级为中准确度级(Ⅲ级)的电子台案秤作为公平秤,其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7722的规定,计量性能应符合JJG 539—2016的规定。产品标识应包括制造厂名称、商标、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Max)、最小秤量(Min)、分度值、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编号及制造日期、执行标准编号等,铅封(印封)应完好。
4.2.2 公平秤量程、分度值应满足附录A市场经营商品称量需求。
4.2.3 公平秤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JJG 539—2016中中准确度等级相关要求。
4.3 位置
4.3.1 公平秤应优先设置在市场主要出入口附近,便于消费者复称。
4.3.2 对海(水)产品等易产生计量争议区域,应增设公平秤。
4.4 数量
4.4.1 市场统一配置计量器具的,应结合规模、商品种类及客流量设置,每个封闭销售区域不少于1台公平秤。
4.4.2 经营者自行配置计量器具的市场:
(1)每1台~100台经营秤配备不少于1台公平秤;超过100台时,每增加50台经营秤至少增加1台公平秤;
(2)每个封闭且独立销售区域不少于1台公平秤。
4.5 标识
4.5.1 每台公平秤附近应设置管理标牌(不小于40cm×60cm),内容包括:“公平秤”标识、管理人员姓名及电话、投诉部门及电话、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
4.5.2 无人值守公平秤应设置使用说明标识,包括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4.5.3 市场主要区域及通道应设置公平秤位置指示标志。
5 管理
5.1 人员
(内容不完整,保留原结构用于后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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