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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4378-2021

中文名称:环境空气 颗粒物的测定 便携式β射线法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6-15

实施日期:2021-07-15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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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40.20

中标分类号:Z15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便携式β射线法测定环境空气中颗粒物(TSP、PM10、PM2.5)及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方法,包括方法原理、干扰与消除、试剂与仪器、采样测定、结果计算及质量控制等内容,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40.20 CCS Z1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4378—2021 环境空气颗粒物的测定 便携式β射线法 Ambient air - Determination of particulate matter - Portable beta-ray method 2021-06-15发布 2021-07-15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岛众瑞智能仪器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大学、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青岛明华电子仪器有限公司、青岛和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崂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标、李恒庆、王婷、张桂芹、郭亮、潘齐、谷树茂、陈妙生、杨超、李彦、周祎。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便携式β射线法。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空气中颗粒物(TSP、PM10、PM2.5)的测定,也适用于无组织排放中颗粒物的测定。本文件检出限为1μg/m³,测定下限为4μg/m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1100 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PM2.5)β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3.1 总悬浮颗粒物(TSP):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0μm的颗粒物。 3.2 颗粒物(PM10):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3 颗粒物(PM2.5):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3.4 β射线:放射性元素核衰变过程中发出的电子流。 4 方法原理 样品空气通过切割器以恒定流量经过进样管,颗粒物截留在滤膜上。利用β射线照射滤膜,根据采样前后衰减量计算颗粒物质量及浓度。其衰减符合吸收定律: N = N₀ · e^(-k·m) 其中:N为单位时间透过滤膜的β射线量,N₀为发射β射线量,k为单位质量吸收系数,m为单位面积质量。 5 干扰和消除 当空气相对湿度过大时会影响测量结果,当相对湿度大于40%时,可通过动态加热方式消除影响,并控制加热功率与温度。 6 试剂和材料 6.1 滤带:玻璃纤维或石英材质,对0.3μm颗粒截留效率不低于99%。 6.2 零膜片:聚碳酸酯等惰性材料制成,面积质量与清洁滤带相近。 6.3 标准膜片:用于校准与验证,应避光保存并检查完整性。 7 仪器和设备 7.1 便携式β射线法颗粒物测定仪,由采样装置和分析测量装置组成。 采样装置包括采样入口、切割器、动态加热系统、流量控制装置及抽气泵等;分析装置包括β射线源、探测器及滤带传送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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