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业标准(WS) > WS/T 201-2001 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
WS/T 201-200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WS/T 201-2001

中文名称: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

标准类别:卫生行业标准(W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99222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56学校卫生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2-14166

页数:5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2-0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郭静秋、甘晓玲、任华明

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小儿眼科、北京大学儿童视觉研究中心

提出单位: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青少年弱视的诊断原则,确定了弱视治疗疗效的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14岁及14岁以下儿童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对于14岁以上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可参照执行。 WS/T 201-2001 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 WS/T201-200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201—2001
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Diagnosis and treatment evaluationfor ambiyopia of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2001-07-2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002-01-01实施
WS/T201-2001
弱视是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重要眼病,如果能在发育期及时治疗,大部分病人可以获得治愈。如不能及时发现、正确诊断、合理治疗,将导致视功能障碍,严重者可造成立体育或致残。因此,将有关诊断、检测及治疗标准化、规范化即为本标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长期以来,对弱视的诊断和治愈没有可供引用的统一的国家标准,严重影响弱视的防治。本标准是以儿童少年为对象,规定了标准及适用范围。本标准参考国际权威性教科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妇幼司下达卫妇幼司发(1994)第17号文《儿童弱视防治技术规范》、中华眼科学会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1996年修定的《弱视定义、分类及疗效评价标准》为依据,结合多年的临床实践研究制定的。本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小儿眼科、北京大学儿童视觉研究中心。本标准起草人:郭静秋、甘晓玲、任华明。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负责解释。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Diagnosis and treatment evaluationfor amblyopia of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WS/T 201--2001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青少年弱视的诊断原则,确定了弱视治疗疗效的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14岁及14岁以下儿童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对于14岁以上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1533—1989标准对数视力表
WS/T202--2001儿童少年屈光检测要求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弱视amblyopia
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以功能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在用睫状肌麻痹剂散瞳检影矫正后视力仍然≤0.8(国际标准视力表)者均列为弱视4弱视的分级标准
4.1轻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8~0.6(国际标准视力表)。4.2中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5~0.2(国际标准视力表)。4.3重度弱视:矫正视力≤0.1(国际标准视力表)。5弱视的分类诊断标准
5.1斜视性弱视strabismicamblyopia弱视患者有斜视或曾有过斜视。5.2屈光参差性弱视anisometropicamblyopia弱视患者双眼的屈光度相差球镜≥1.5D,柱镜≥1.0D。5.3屈光不正性弱视ametropicamblyopia为双侧性,发生于未戴过矫正眼镜的高度届光不正患者(远视≥3.0D,近视≥6.0D.散光≥2.0D)双眼视力相等或接近。
visualdeprivationamblyopia
5.4形觉剥夺性弱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07-20批准2002-01-01实施
WS/T201-2001
在婴幼儿期由于屈光间质混浊,上脸下垂遮挡瞳孔,不适当地遮盖等引起的视功能发育障碍。6弱视治疗疗效评价标准
6.1痊愈:经过三年随访,视力仍保持正常≥1.0(国际标准视力表)。6.2基本痊愈:矫正视力提高到≥0.9(国际标准视力表)。6.3进步:视力提高两行或两行以上(国际标准视力表)。6.4无效:视力退步、不变或提高仅一行(国际标准视力表)。A1视力检测工具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WS/T201—2001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视力检测注意事项
鉴于我国实际情况,视力检测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标准对数视力表与国际标准视力表换算关系见GB11533),包括远近视力,婴幼儿用条栅视力卡、点状视力表。A2视力检测注意事项
视力检测应注意统一条件,规范操作,正确记录。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10001x。附录B
(提示的附录)
儿童少年届光检测注意事项
B1正确的屈光检测结果是弱视诊断的前提。B2儿童少年届光检测与成人屈光检测有所不同,儿童少年届光检测注意事项见WS/T202。WS/T 201-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行业标准
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WS/T201—2001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
开本880×12301/16印张1/2字数5千字2002年3月第一版2002年3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000
网址bzcbs.com
科目596-526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8533533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