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85-199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WS/T 85-1996
中文名称:食源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标准类别:卫生行业标准(W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7-01-11
实施日期:1997-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66556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1公害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7-08-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张临夏、鲁锡荣
起草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提出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食源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判定原则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因食用被有机磷农药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有机磷农药中毒。 WS/T 85-1996 食源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WS/T85-199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食源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娜
Diago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imanagemnentof dtetary acute organophosphates poisoning1主题内客与适用范围
WS/T 85-1996
本标准规定了食源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的诊断标准:判定原则及处理原则。本标准只适用于因食用被有机磷农药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2引用标准
GB/T5009.20—1996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7794—87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4938一9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3诊断标准
3.1流行病学特点
进食了未按《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施药致超过农药最大残留量的粮、菜、果、油等食物!或食用了运输、贮藏过程中污染了有机磷农药的食物,或误把有机磷农药当作食用油、酱油等调料烹调的食物。3.2临床表现
食源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是进食了含有机磷农药污染的食物后,在短期内引起的以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下降出现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主的全身性疾病。3.3中毒的分级
根据进食被有机磷农药污染的进食史,相应的临床表现,结合全血胆碱酯酶活性降低程度,食品中有机磷农药含量测定,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疾病后,方可诊断。3.3.1急性轻度中毒
进食后短期内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力模糊、无力等症状,瞳孔可能缩小。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50%~70%。
3.3.2急性中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还有肌束震颤、瞳孔缩小,轻度呼吸困难、流涎、腹痛、腹泻、步态蹦厨、意识清楚或模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50%。3.3.3急性重度中翻
除上述症状外,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a。肺水肿,
b..昏迷;
c、脑水肿;bzxz.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7-01-11批准1997-09-01实施
d.呼吸麻痹。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3.3.4迟发性神经病
WS/T 851996
在急性重度中毒症状消失后2~3周,有的病例可出现感觉运动型周围神经病,神经-肌电图捡查显示神经原性损害。
3.4实验室诊断
3.4.1中毒者的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测定:按GB 7794附录A或附录B操作3.4.2中毒者的剩余食物作有机磷农药含量测定:按GB/T5009.20操作。3.4.3中事者的呕吐物或胃内容物,作有机磷农药含量测定:按GB/T5009.20操作。4判定廉则
4.1符合流行病学调查特点,确认中毒由食物引起。4.2临床表现符合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4.3实验室检查
4.3.1中毒者的剩余食物中检出超过最大残留限量的有机磷农药。4. 3. 2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低于 70%。4.3.3有条件时,可测定中毒者呕吐物或胃内容物有机磷农药含量。4.3.4排除其他途径摄入有机磷农药的可能性。5处理则
5.1按GB14938执行。
5.2积极治疗病人。
5.2.1清除毒物:迅速给予中毒者催吐、洗胃,以排出毒物。5.2.2特效解囊药:轻度中毒者可单独给子阿托品,中度或重度中毒者,需要阿托品和胆碱酯酶复能剂(如解磷定、氯磷定)两者并用。敌敌畏、乐果等中毒时,由于胆碱酯嗨复能剂的疗效差,治疗应以阿托品为主。
5.2.3对症治疗:处理原则同内科。5.2.4急性中毒者临床表现消失后,应继续观察2~3d。乐果,马拉硫磷、久效磷等中毒者,应适当延长观察时间重度中毒者,应避免过早活动,以防病情突变。附加说明:
本标雅由卫生部卫生督司提出。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势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临夏、鲁锡荣。本标推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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