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5/T 4603-2022
中文名称: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规范
所属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07-14
实施日期:2023-09-2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5.45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7.060
中标分类号:A47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
归口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
标准简介
DB65/T4603—2022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的防御规定、应急响应、灾后处置等要求,旨在帮助景区及涉旅企业有效应对气象灾害,减少损失,并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与预警服务。
部分标准内容
DB65/T4603—2022
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规范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冬梅、张新军、王博、江学军、王忠伟、杜峰、黄秉光、李一腾、许宁超、梁田甜、朱海棠、刘玉苗。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气象服务中心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的防御规定、防御内容、应急响应和灾后处置要求。适用于全疆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及涉旅企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AAA级以下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气象灾害: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
3.2 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评估气象灾害风险,制定和实施减轻气象灾害风险的措施和政策。
3.3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造成的后果进行评定和估计。
3.4 气象信息员:接收和传播气象预警信息,开展气象科普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灾害调查和灾情上报等工作的人员。
4 防御规定
旅游景区应落实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人员或气象信息员。
旅游景区及涉旅企业应将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纳入景区保护开发和升级改造规划,同步规划建设和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及涉旅企业应配合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灾害风险评估、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气象灾害监测、科普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工作应纳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5 防御内容
5.1 旅游景区气象预警服务
景区及涉旅企业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采取适当防御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具体措施包括:
- 安装气象监测设施,开展气象监测,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机制,并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 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息,密切关注景区及周边地区天气变化,分析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 根据天气分析,监测高风险区域,安排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准备启动应急响应。
5.2 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服务
5.2.1 气象观测站建设
在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关键节点建设气象观测站,确保山岳型风景区每下降1000米设置一个气象观测站。
注:关键节点包括主要景点和人流密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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