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 20124-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J 20124-1992
中文名称:碳粒式送话器总规范
标准类别: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2-11-19
实施日期:1993-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411796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医药、卫生、劳动保护综合>>C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页数:11页
标准价格:16.0 元
出版日期:1993-04-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吴光琦、陈文正等同志
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和国营4381厂
归口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提出单位: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科技质量局
发布部门: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
标准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碳粒式送话器的性能要求和质量保证规定。本规定适用用军用无线、有线通信用碳粒式送话器(以下简弥送话器)。 SJ 20124-1992 碳粒式送话器总规范 SJ20124-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965
SJ20124—92
碳粒式送话器总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for
carbontransmitters
1992-11-19发布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
1993-05-01实施
1范围
1.1主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碳粒式送话器总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transmitters
本规范规定了碳粒式送话器的性能要求和质量保证规定。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军用无线、有线通信用碳粒式送话器(以下简称送话器)。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有效版本,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构成本规范的一个部分。GJB179
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通信电声器件环境试验方法
SJ20128
SJ20368
送话器和受话器性能测量方法
3要求
3.1详细规范
SJ20124—92
具体产品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的规定,如果本规范与详细规范的要求不一致,则应以详细规范为准。
3.2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3材料
所有材料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如果某些材料未规定,则使用这些材料时,应保证送话器满足本规范规定的性能要求。产品任何材料的验收和批准均不应作为产品通过验收的依据。3.3.1金属材料
送话器中使用的金属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3.3.2胶合剂
送话器中使用的任何胶合剂在使用时应具有足够的胶合强度,并不应产生不良影响。不允许使用水溶性胶合剂。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1993-11-19发布1993-05-01实施
3.3振膜材料
SJ20124—-92
送话器中使用的振膜材料应是金属或塑料。3.3.4焊接材料
送话器中使用的所有焊接材料应在相应的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中规定。3.3.5碳粒材料
送话器中使用的碳粒材料的颗粒应尽可能均匀。3.3.6绝缘材料
送话器中使用的绝缘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的规定。3.4设计与结构
3.4.1压力平衡
在任何情况下,应保证送话器内部和外部压力的平衡。3.4.2防湿层
送话器应具有防湿层,防止湿气进入。3.4.3表面涂覆
送话器的表面涂覆应符合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的规定。3.4.4质量
送话器的质量不应超过50g。
3.5性能要求
3.5.1直流动态电阻
出详细规范规定。直流动态电阻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规定值的士40%:3.5.2扫频灵度
由详细规范规定。
3.5.3频率响应
由详细规范规定。
3.5.4固有噪声电动势
由详细规范规定。
3.5.5灵敏度——倾斜角特性
由详细规范规定。
3.5.6线性
送话器在其使用频率范围内,当输入扫频激励声压级为84、94和103dB时,其输出电压级的增加值的偏差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3.5.7绝缘电阻
由详细规范规定。
3.6环境试验
送话器环境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具体试验项目和类别应由详细规范规定。3.6.1高温
送话器经受高温试验的类别应从表1中选取,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试验后扫题灵敏度的变化不应超过士3dB。
3.6.2低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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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高温试验要求
试验温度
试验时间
送话器经受低温试验的类别应从表2中选取,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试验后扫频灵敏度的变化不应超过士3dB。
表2低温试验要求
3.6.3湿热
试验温度
试验时间
送话器经受湿热试验的类别应从表3中选取,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试验后扫频灵敏度的变化不应超过士3dB。
表3湿热试验要求
3.6.4盐雾
相对湿度
试验时间
送话器经受盐雾试验的类别应从表4中选取,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经盐雾试验后,送话器不应产生明显的腐蚀的现象,扫频灵敏度的变化不应超过土3dB。表4盐雾试验要求
盐溶液
质基比
3.6.5振动试验
盐雾沉降率
ml/80cm*.h
(取16h以上
的平均值)
试验温度
盐雾处理方式
喷雾24h,在正
常的试验大气
条件下干燥
24h,组成-个
周期。
连续喷雾
试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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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话器经受振动试验应按表5规定,经振动试验后,送话器不应产生破裂、变形及引起失效的松动,较轻的压痕和擦伤可以忽略,扫频灵敏度的变化不应超过士3dB。表5振动试验要求
频率范围
10~55~10
3.6.6跌落
振动幅度
(双振幅)
扫描时间
试验时间
送话器经受跌落试验的类别应从表6中选取,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经跌落试验后,送话器不应产生破裂、变形及引起失效的松动,较轻的压痕和擦伤可以忽略,扫频灵敏度的变化不应超过土3dB。
表6跌落试验要求
3.7标志
跌落高度
送话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标志,所有标志应清晰、明显,不易磨损。a.
商标;
b.型号;
c.规格:
d.检验合格章或合格证;
e.生产日期。
3.8外观质量
送话器应进行良好的表面处理,以保证质量的一致性。送话器应无松动、变形、破裂、毛刺和异物。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职责
除非合同或订单另有规定,承制方应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货方或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规范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验4.1.1合格责任
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规定,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和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的产品符合合同的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货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1.2试验设备和检验装置
为完成本规范所要求的检验项目,承制方应设点保证足够精度、质量和数量的测试设备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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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其精度、检定和维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程。4.2检验条件
4.2.1标准大气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测量均应在下列标准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温
度:15~35℃;
相对混度:20%80%;
压:86~106kPa。
4.2.2声学条件
本规范所规定的声学试验应按SJ20368中规定的声学条件进行。4.3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鉴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应在监督检查机构指定的试验室进行。4.4.1样本大小
应提交6只送话器样品。
4.4.2检验程序
鉴定检验应按表7规定的顺序接受检验,所有样品都必须经过第一组检验,然后等分成二组,分别接收各组规定的检验。表7鉴定检验
检查内容
外观及机械检查
直流动态电阻
扫频灵敏度
频率响应
固有噪声电动势
灵敏度—倾斜角特性
绝缘电阻
4.4.3失效
要求条款
3.3,3.4,3.7,3.8
方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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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发生一项失效,则产品鉴定检验不合格。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鉴定的合格资格,生产厂应每隔12个月向监督检查机构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a。以合格批数和失效批数表示的交货检验(即A组和B组检验)的结果,返修批必须鉴定和说明。
b。定期检验(即C组检验)的结果报告。如果报告中的检验结果与本规范和详细规范的要求不一致,而且又末采取改进措施,则应从合格产品目录中取消该产品的合格资格,如果在提交产品的周期内没有产品,则可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仍有能力和必要的设备进行该项工作,或按监督检查机构的意见处理。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产品交货检验
产品交货检验应包括A组和B组检验。4.5.2检验批
同一个检验批包括在同样条件下生产,并同时提交检验的同种型号的所有送话器。4.5.3A组检验
A组检验包括表8规定的检验内容。表8A组检验
检查内容
外观和机械检查
绝缘电阻
4.5.3.1抽样方案
要求条款
方法条款
统计抽样的检验应按GJB179中一般检查水平「进行抽样,可接收质量水平(AQL)按表8的规定。其中外观和机械检验的重、轻缺陷分类见表9。4.5.3.2拒收批
如果某检验批被拒收,生产厂应纠正其失效或筛选出失效产品,重新提交检验。这种检验批应与新批区分开,并明显地标明重新提交批。表9外观和机械检查的缺陷分类
检查内容
材料和表
面处理
零件和
材料不符合规定。表面处理错误或不完善、表面大量剥落脱皮或破碎。漏装、错装零件,装配上不合格的零件使送话器工作失效。
表面有划痕、磨损等使底金属裸露,或有少量的剥落、脱皮现象。
装配上不合格的零件,但没有影响功能。序号
检查内容
外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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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9
标志遗漏、错误或字迹难以辩认。任何附着金属异物引起短路
尺寸超过详细规范规定的充许偏差。4.5.4B组检验
标志颜色不鲜明或有污迹,但可辨认。任何金属或非金属异物影响外观,但不影响功能。
B组检验应包括表10规定的检验内容,提交B组检验的样品应在已通过A组检验的批中随机抽取。
4.5.4.1抽样方案
统计抽样和检验应按GJB179规定的特殊检查水平S-4进行,可接收质量水平(AQL)为4。
表10B组检验
检查内容
直流动态电阻
扫频灵敏度
频率响应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4.5.4.2拒收批
要求条款
方法条款
如果某检验批被拒收,生产厂应纠正其失效或筛选出失效产品,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提交批应采用加严检验。这种批应与新批区分开,并明显地标明重新提交批。4.5.4.3样品处理
如果检验批合格,而且样品性能在规定的允差范围内,则已通过B组检验的样品可按合同或订单交货。
4.5.5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应按C组检验:除非检验不合格,已通过A组和B组检验的产品不应因C组检验的结果不明而延期交货。
4.5.5.1C组检验
C组检验应包括表11规定顺序的试验,C组检验的样品应在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
4.5.5.1.1抽样方案
C组检验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抽取8只样品,等分成2组,分别接受表11规定的1、1组检验。
检查内容
4.5.5.2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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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C组检验
要求条款
C组检验时,发生一项失效则该批产品不合格。4.5.5.3样品处理
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不得按合同或订单交货。4.5.5.4不合格批的处理
方法条款
样品数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生产厂应将产品的不合格情况报告监督检查机构,在采取纠正措施后,应根据监督检查机构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若检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报告监督检查机构。对已交付的产品应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4.6包装检验
包装(包括内包装和外包装)的检验应由详细规范规定。4.7检查及试验方法
4.7.1外观及机械检查
用目测法和相应的量具对送话器进行外观和机械检查,以核实其材料、外形尺寸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其缺陷分类见表9。
4.7.2性能测试方法
4.7.2.1直流动态电阻
按SJ20368中第5.1.2条的规定进行。4.7.2.2扫频灵敏度
按SJ20368中第5.1.6条的规定进行。4.7.2.3频率响应
按SJ20368中第5.1.7条的规定进行。4.7.2.4固有噪声电动势
按SI20368中第5.1.16条的规定进行。4.7.2.5灵敏度-倾斜角特性
按SJ20368中第5.1.15条的规定进行。4.7.2.6线性
按SJ20368中第5.1.9条的规定进行。4.7.2.7绝缘电阻
SJ20124--92
按SJ20368中第5.1.18条的规定进行,4.7.3环境试验方法
4.7.3.1高温
按SJ20128中第5.2.3条的规定进行,下列要求应遵循:a。安装方式:送话器去除包装后置于高温试验箱内。b.最终检测:按4.7.1条检查外观和机械性能,并按4.7.2.2条进行测量。4.7.3.2低温试验
按SJ20128中第5.1.3条的规定进行,下列要求应遵循:a安装方式:送话器去除包装后置于低温试验箱内。b.最终检测:按4.7.1条检查外观和机械性能,并按4.7.2.2条进行测量。4.7.3.3湿热试验
按SJ20128中第5.7.3或5.7.4条的规定进行,下列要求应遵循:安装方式:送话器应去除包装,放置于湿热试验箱内,此时送话器的入声端应充分暴a.
露在试验环境中。
b.最终检测:按4.7.1条检查外观和机械性能,并按4.7.2.2条进行试验。4.7.3.4盐雾试验
按SJ20128中第5.9.4条的规定进行,下列要求应遵循:a.适用的盐溶液:5%Nacl,
b.按4.7.1条检查外观和机械性能,并按4.7.2.2条进行测量。4.7.3.5振动试验
按SJ20128中第5.6.3条的规定进行,下列要求应遵循:安装方式:送话器去除包装后应使用适当的夹具将其固定于振动台上。a.
b.最终检测:按4.7.1条检查外观和机械性能,并按4.7.2.2条进行测量。4.7.3.6跌落试验
按SJ20128中第5.10.3条的规定进行,下列要求应遵循:包装:送话器不带包装。
b.最终检测:按4.7.1条检查外观和机械性能,并按4.7.2.2条进行测量。5交货准备
5.1包装
送话器在装箱前应按详细规范的规定进行清洁、于燥、封存,并进行内包装。5.2装箱
进行了内包装的送话器应按品种、规格进行装箱,同一只包装箱只能装同一规格的产品。包装箱应具有耐气候能力,同时,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共振。5.3运输和贮存
包装完好的送话器应能承受各种形式的运输。产品应存放在环境温度为一10~35℃,相对湿度不大于80%的库房中,周围空气中应不含有酸性、碱性及其它腐蚀性气体,贮存期由详细规范规定。
5.4标志
装有送话器的包装箱应明显地标有制造厂名称、商标、产品型号、产品规格、产品数量、生9
SJ20124—92
产日期及GB191的防潮、向上、防雨淋和易碎等标志。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本规范规定的送话器预定用于有线和无线通信。6.2订货文件内容
订货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规范的名称和编号;
详细规范的名称和编号;
数量及交货日期;
运输方式;
特殊要求。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科技质量局提出;本规范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所和国营4381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光琦、陈文正等同志。计划项目代号:B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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