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 20558-199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J 20558-1995
中文名称:短波接收天线共用器通用规范
标准类别: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6-06-14
实施日期:1996-10-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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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工综合>>K01技术管理
关联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J 20558-1995 短波接收天线共用器通用规范 SJ20558-199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20
SJ20558-95
短波接收天线共用器通用规范
Generalspecification
forantennamulticouplersusedinshortwavereceivers
1996-06-14发布
199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1范围
1.1主题内容
1.2适用范围
2引用文件
3要求
3.1合格鉴定
3.2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维修性
互换性
性能特性
安全性
环境要求
电源功耗
电磁兼容性·
尺寸和重量·
颜色和表面状况
外观质量·
可靠性·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4.2检验分类
4.3环境条件
鉴定检验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包装检验
检验方法
4.8缺陷分类·
5交货准备
6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6.2订货文件内容
附录A回波损耗、反射系数与电压驻波比对应表(补充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短波接收天线共用器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antennamulticouplers used in short wave receivers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558—95
本规范规定了短波接收天线共用器(以下简称共用器)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和说明事项等内容。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固定式和车载短波接收天线共用器。2引用文件
GB3047.6-86电子设备台式机箱基本尺寸系列GB11315—89
GJB 151.4--86
GJB152—86
GJB179--86
GJB367.1—87
GJB367.2-87
GJB367.3-87
GJB 367.4—87
GJB 367.5--87
GJB 369.2-87
GJB368.587
GJB663—89
3要求
3.1合格鉴定
BNC型射频同轴连接器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的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设计制造要求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环境试验方法
可靠性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基本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军用通信设备系统安全要求。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JB367.1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天线输入插座、输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6-14发布1996-10-01实施
SJ20558-95
插座应采用BNC型插座,具体要求应符合GJB11315的规定。3.3设计
共用器的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第1章的规定。3.3.1功能特性
共用器的输出路数:可以分为4路、6路、8路、10路共4种路数。具体路数由产品规范规定。
3.4维修性
共用器维修性的定性要求应符合GJB368.2的第2章规定,其平均修复时间MTTR应不超过15min。
3.5互换性
共用器的互换性应符合GJB367.1中1.7条的要求。更换其中相同的元器件、组件、零部件及模块后,不加调整,共用器应能正常工作,稍加调整后,应能满足性能特性要求。互换各单元模块后,共用器的性能特性应符合要求。3.6性能特性
3.6.1频率范围(见4.7.6.1条)共用器的频率范围分为1~30MHz和1.6~30MHz两种,特殊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6.2输入阻抗、输出阻抗(见4.7.6.2条)共用器的输入阻抗、输出阻抗均为50Q2。3.6.3电压增益(见4.7.6.3条)在工作频率范围内,共用器电压增益为0主1dB。3.6.4输入、输出电压驻波比(见4.7.6.4条)在工作频率范围内,共用器输入电压驻波比不大于2.输出电压驻波比不大于1.2。3.6.5噪声系数(见4.7.6.5)
共用器噪声系数不大于7dB。
3.6.6输出间隔离度(见4.7.6.6条)共用器输出间隔离度不小于30dB。3.6.7输出输入间隔离度(见4.7.6.7条)共用器输出输入间隔离度不小于30dB。3.6.8互调产物抑制(见4.7.6.8条)共用器二阶互调产物抑制不小于70dB,三阶互调产物抑制不小于80dB。3.6.9阻塞(见4.7.6.9条)
共用器在工作频率范围内,当有用信号为400mV(r.m.s)电平时,10V(r.m.s)电平的无用信号(偏离有用信号频率为10%)不应使有用信号的输出下降3dB。3.7安全性
共用器安全要求应符合GJB663的有关规定。关于射频输入电路保护、绝缘电阻和抗电强度的具体要求应符合3.8.1~3.8.3条的规定。3.7.1射频输入电路的保护
应该保护输入电路,以防被共用器天线输入连接器上高达100V(r.m.s)的射频电压损坏。3.7.2绝缘电阻
在未连接可触及导电件的电路与机壳之间,施加500V直流电压,稳定5s后,测其绝缘电—2-
阻应大于5MQ。
3.7.3抗电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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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插座任一级(除接地电极外)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且电源滤波器断开,但不接入供电网络),施加1500V试验电压保持1min,不应出现飞弧或击穿。3.8环境要求
3.8.1温度
工作温度:-25~55℃
贮存温度;-50~65℃
3.8.2冲击
车载共用器应能承受GJB367.2中(408冲击试验)表408—1规定的基本设计试验。3.8.3振动
共用器应能承受GJB367.2中《409振动试验的表409—1的曲线V规定的试验3.8.4湿热
共用器应能承受GJB367.2中《411湿热试验)第3章规定的地面通信设备严酷等级的试验。
3.9电源功耗
交流电源:220V±10%
电源功耗由产品规范规定。
50±2Hz;
3.10电磁兼容性
共用器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JB151.4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11尺寸和重量
共用器外形尺寸应符合GB3047.6规定。共用器重量由产品规范规定。3.12颜色和表面状况
共用器颜色、表面加工和镀涂应符合GJB367.1中1.20,2.52.6条的规定。3.13标志
共用器标志应符合GJB367.1中1.21条规定。3.14外观质量
共用器外表应无锈蚀、需斑、镀涂层剥落、划痕、毛刺;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文字、符号、标志应清晰;结构件与控制元件应完整,无机械损坏。3.15可靠性
短波接收天线共用器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6,)不低于5000h。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3
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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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规定,应按GJB367.2中的2.1.1条规定进行各种试验。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当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果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检验应在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实验室中进行。4.4.1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目见表1。
4.4.2检验样品
鉴定检验样品必须是经过承制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检验记录的产品,样品数量一般为二套。
4.4.3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时,则判鉴定检验合格。如果由于设计或工艺不良而引起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第3章和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检验。若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保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试验资料。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和D组检验。4.5.2检查批的形成
检验批的形成应符合GJB179中3.6条规定。4.5.3A组检验
4.5.3.1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检查或试验项目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维修性
互换性
颊率范围
输入阻抗、输出阻抗
电压增益
输入、输出电压驻波比
噪声系数
输出间隔离度
输出输入间隔离度
互调产物抑制
电源功耗
电磁兼容性
尺寸和重量
颜色和表面状况
外观质量
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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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章条号
检查或试验方
法的章条号
注:表中“○\为必做项目;“公\为选做项目;“”为不做项目。抽样方案
对承制方提交的检查批产品百分之百的进行A组检验。鉴定
质量一致性检验
A组检验的批质量用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表示。可以接收的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由承制方和订购方协商规定或选用下列数值:5
严重缺陷数:10,15,25;
轻缺陷数40,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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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接收的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由产品规范或合同规定。4.5.3.3缺陷分类
缺陷分类见4.8条。
4.5.3.4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若等于或小于规定的可接收值,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发现致命缺陷,则该批拒收。4.5.3.5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A批组检验不合格。
4.5.4B组检验
4.5.4.1检验项目
B组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4.5.4.2抽样方案
B组检验的样品应在经过A组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B组的抽样检验按照GJB179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取特殊检查水平S一3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连续批的可接收质量水平(AQL)从下列数值中选取:
严重缺陷AQL:4.0,10,15;
轻缺陷AQL:25,40,65。
AQL的具体数值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孤立批相应的极限质量(LQ)值,按照GJB179的4.5条在合同中规定。4.5.4.3缺陷分类
缺陷分类见4.8条。
4.5.4.4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若样品中发现一个致命缺陷时,则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不合格:若样品中的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不合格。
4.5.4.5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重新提交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且采用加严检香。
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
4.5.5A组和B组检验样品处理
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6-
4.5.6C组检验
4.5.6.1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见表1。
4.5.6.2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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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检验的样品应在经过A组和B组检验的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C组检验的抽样方案为:当批量不大于8套时,抽取一套;批量在9150套之间时,抽取二套;批量大于150套时,抽取三套。
4.5.6.3合格判据
在进行C组检验时,若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则判C组检验不合格。4.5.6.4重新检验
若产品C组检验不合格,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增加样品数量。重新检验应根据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
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C组检验不合格。4.5.6.5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将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后,再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或订单交付。4.5.6.6检验周期
在下列任一种情况,需对提交的产品进行C组检验:a.孤立批:
b。连续批的每一投产批的首次提交批和以后每隔6个月的提交批;C。当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4.5.7D组检验
4.5.7.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
4.5.7.2抽样方案wwW.bzxz.Net
D组检验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批的样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4.5.7.3样品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并经过A组和B组检验合格后,可按合同或订单交付。4.5.7.4检验周期
在下列任一种情况,需对提交的产品进行D组检验:a,产品正式投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和关键元器件有变更影响产品质量时;b。合同或订单要求进行D组检验时。4.5.8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采取纠正措施后,应根据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上级鉴定7
机构。
4.5.9检验结果的处理
按GJB367.4中第5章规定。
4.6包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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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JB367.5中第6章规定进行。具体要求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4.7检验方法
4.7.1般要求
4.7.1.1测试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均应在4.3条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和下面规定的电源条件下进行:
交流供电电源:220V±2%,50Hz±2%。4.7.1.2测量仪表及试验装置
测量仪表的精度应能满足所测性能指标的精度要求,并在计量检定的周期内。试验装置应能提供试验所要求的条件,试验期间,试验装置应保持规定的精度。4.7.2一般检查
对以下方面,按照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利用量具进行测量或进行直观检查:a:元器件、零件和材料(见3.3条);b.尺寸和重量(见3.12条)
颜色和表面状况(见3.13条);c.
d.标志(见3.14条);
外观质量(见3.15条)。
4.7.3设计
按照GJB367.1第1章的要求,对设计图纸和文件进行检查。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操作说明检查产品的功能特性。4.7.4维修性
按GJB368.5的2.8条规定进行。
4.7.5互换性
更换相同功能的元器件、组件、零部件及模块,检查产品应能正常工作。稍加调整后,按4.7.6条检查性能特性。
4.7.6性能特性
4.7.6.1频率范围
在测量电压驻波比(见4.7.6.4条)时,观察频率范围,其结果应符合3.6.1条要求。4.7.6.2输入阻抗、输出阻抗
待测共用器
按图1连接设备;
网络分析仪
b。共用器工作,用网络分析仪分别在共用器的输入端和输出端测量输入阻抗和输出阻抗。
4.7.6.3电压增益
测量方法如下:
按图2连接设备;
扫频图示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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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测共用器
b.按3.6.3条规定在扫描图示仪的显示器屏幕上分别定出最高电压增益和最低电压增益的两条电平线;
c.由低到高逐档改变扫频信号的频率,从显示器上观察待测共用器上工作频率范围内的输出波形,若该波形位于所定两条电平线间,则说明待测共用器的电压增益符合3.6.3条规定。
4.7.6.4输入、输出电压驻波比
测量方法如下:
按图3连接设备。测量输入电压驻波比时,须将驻波比电桥的测量端与待测共用器a.
输入端相连,各输出端均接匹配负载:测量输出电压驻波比时,须将驻波比电桥的测量端与待测共用器输出端依次相连,待测共用器输入端接匹配载;扫频图示仪
驻波比
用扫频图示仪测出回波损耗:
共用器
匹配负载
c。根据回波损耗和附录A(补充件)中表A查出输入(或输出)电压驻波比。4.7.6.5噪声系数
4.7.6.5.1测量方法1
用噪声系数测试仪直接测量。
4.7.6.5.2测量方法2
按下列步骤测量噪声系数
按图4连接设备,或者用射频微伏表代替电平与衰减校正器:a.
噪声源
待测共用器
电平与衰减校正器
b。将噪声源的输出调到零,电平与衰减校正器置于欲测频率点上,并将其表头读数调至O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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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调节噪声源的输出,使电平与衰减校正器表头指示的读数增加到3dB止,记下此时噪声源表头所指示的分贝数,该分贝数即为被测共用器的噪声系数;d。在规定的测试频率上,重复步骤a~c,其最大值即为待测共用器的噪声系数。4.7.6.6输出间隔离度
4.7.6.6.1测量方法1
使用扫频图示仪的测量方法如下:按图2连接设备,扫频图示仪输出接至待测共用器的任一输出端,其输入端接至待测a.
共用器的另一输出端;
b.按3.6.6条的要求,将扫频图示仪的扫频信号衰减置于规定的隔离度,并在显示器屏幕上定出相应的衰减电平线;
c.,扫频信号衰减置OdB输出;
d。由低到高逐档改变扫频信号的频率,观察显示器屏幕上的波形,该波形应在步骤b所定的衰减电平线以下。
4.7.6.6.2测量方法2
使用射频信号发生器和高频微伏表的测量方法如下:a.
按图5连接设备:
射频信号发生器
待测共用器
高频微伏表
b.射频信号发生器输出端接50a负载电阻,调整输出为50mV;c.将射频信号发生器接至待测共用器的任输出端:d。待测共用器的另一输出端接50α负载,用高频微伏表测量负载上射频信号发生器相应频率的电压值,再换算成电压分贝数。4.7.6.7输出、输入间隔离度
4.7.6.7.1测量方法1
使用扫频图示仪的测量方法如下:a。,按图2连接设备,扫频图示仪的输出端接至待测共用器的任一输出端,其输入端接至待测共用器的输入端:
b。按3.6.7条的要求,将扫频图示仪的扫频信号衰减置于规定的隔离度,并在显示器屏幕上定出相应的衰减电平线;c.扫频信号衰减置OdB输出;
d。由低到高逐渐改变扫频信号的频率,观察显示器屏幕上的波形,该波形应在步骤b所定的衰减电平线以下。
4.7.6.7.2测量方法2
使用射频信号发生器和射频微伏表的测量方法如下:a:按图5连接设备;
b.射频信号发生器输出端接50n负载电阻,调整输出为50mV;c.将射频信号发生器接至待测共用器的任输出端;d。待测共用器的输入端接50Q负载,用射频微伏表测量该负载上的相应频率的电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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