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20.10
A00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3864.2—2016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评价机构Evaluation of enterprise quality credit grade rating agencies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6-02-15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04-01实施
发布
前言
DB65/T3864.2-2016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提出。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钩、中文英、丁峰、吴江、胡晓憨、陈晓坤、郭梅。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范围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评价机构DB65/T3864.2-2016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质量信用服务的基本原则、评价组织及成员、评价组织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检查监督。标准适用于评价机构提供的企业质量信用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丁木文件。GB/T22117-20C08信用基本术语
GB/T22119-2008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信用评级机构3术语及定义
GB/T22117、GB/T22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造用于本文件。3.1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机构creditratingagencies在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企业提供质量信月评价服务的专业、独立机构。3.2
质量信用信息
information sr fuality credit信息服务平
质量信用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企业遭守质量律法规、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质量承诺等信用记录。
4基本原则
4.1独立性
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本着认真和专业的精神,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4.2公正性
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信用服务过程中应公平、公正。4.3保密性
评价机构应严格保守其所获取的保密信息。5评价的组织和成员
5.1评价组织
5.1.1评价组织能力
5.1.1.1评价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DB65/T3864.2—2016
5.1.1.2评价机构应配备熟悉信用服务、质量管理、质量评价等方面政策、法规的专业技术人员。5.1.1.3评价机构应配备完警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5.1.2质量信用评价小组
评价机构应根据每个质量信用服务项目的特点成立专门的质量信用评价小组,并指定专人负5.1.2.1
责,担任组长一职。
5.1.2.2质量信用评价小组一般由3名以上入员组成。5.1.2.3质量信用评价小组的职责5.1.2.3.1制定质量信用服务工作方案。5.1.2.3.2采集、审核、分析质量信用所需要的资料和数据。5.1.2.3.3提出信用等级意见。
5.1.2.4撰写质量信用报告初稿,根据质量信用议审委员会意见,进行修改和完普,形成质量信用报告。
5.1.3质量信用评审委员会
5.1.3.1评价机构应在内部设立责量信用评审委员会。5.1.3.2评审委员会应由3名以上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5.1.3.3质量信用评审委员会的职责5.1.3.3.1对质量信用版告结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细则进行审查。标准信息服.务平
5.1.3.3.2对质量信用评告微出批准,修改或重新评价。5.1.3.3.3确定信用等级。
5.2评价的成员
5.2.1评价小组组长职责
5.2.1.1
5.2.1.2
组织制定质量信用服务工作方案。组织人员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所需要资料和数据的初5.2.1.3纽织人员撰写信用报告初稿。5.2.1.4对信用报告初审过程进行监督5.2.1.5根据质量信用评审委员会意见修改和完普质量信用报告,形成质量用报台评价小组组员职责
5.2.2
5.2.2.1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所需要资料和数据的初审。5.2.2.2撰写质量信用报告初稿。2
DB65/T3864.2--2016
5.2.2.3服务组长的安排,根据质量信用评审委员会意见修改和完善质量信用报告,形成质量信用报告。
5.2.3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5.2.3.1组织评审委员对质量信用报告结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细则进行审查。5.2.3.2对质量信用评告做出批准、修改或组织重新评价。5.2.3.3根据评审意见,确定信用等级。5.2.4评审委员会委员职贵
5.2.4.1对质信用报告结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细则进行审查。5.2.4.2对质量信用评告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评价5.2.4.3对信用等级提出确定意见。6评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
评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信用评价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质量信用评价的质量。7行为准则
7.1评价组织行为准则
7.1.1不应向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监管部门报送有虑假陈述或者有重人避漏的文件、资料。7.1.2不应与评价对象或其他主体合谋篡改质量信用评价资料、金曲评价结果。7.1.3不应在未经评价对象同意的情况下,将有关质量信用评价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向他人泄漏,但国家法待法规、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7.1.4不应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7.2工作人员行为准贝
依据独立、公正、客观的原购开展业务。7.2.1
7.2.2不应与评价对象或其他主体合谋套改质量信用评价资料、歪曲评价结果。7.2.3不应未经评价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质信用评价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向他入泄,但国家法律法规、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7.2.4不应从事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质量信用评价。7.2.5不应从事与质量信用评价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7.2.6不应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监管部门规定的其禁止行为。8检查监督
8.1.1质量信用业务评价业务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检查质量信用评价业务开展情况。8.1.2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监管部门应对质量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质量信用评价结论进行抽查,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科学、客观、公正。9.法律责任
3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