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4230.9-2022
中文名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9部分:塑料制品业
所属省份: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2-06-29
实施日期:2022-07-29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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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40.40
中标分类号:Z6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
归口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40.40
CCS Z 60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230.9—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9部分:塑料制品业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rol in key industries Part 9: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2022-06-29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2-07-29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水兵、洪星园、钱靖、张红、周伟、朱森、吴蕾、秦志勇、卫尤文、修光利、王馨琦、杨鹏、汤鹏程、薛超、毛锦玉。
引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塑料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排放限值、监测监控、台账记录等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塑料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排放限值、监测监控、台账记录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塑料制品业(C292),是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价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1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发〔2021〕3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注: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或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2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4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与生产活动相关的各类设备、装置及其辅助系统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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