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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T 3911-2024

中文名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12-30

实施日期:2025-01-29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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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020.20

中标分类号:C05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

起草单位:-

归口单位:省卫健委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30.30 CCS Z 68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 3911—202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2024-12-30发布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25-01-29实施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5 分类收集 6 内部运输 7 贮存 8 消毒 9 处置 10 检查与改进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卫生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军、陈紫崴、王坦、王亮、付佳、任慧、肖佳庆、胡月飞、刘阳、王丽萍、刘景华、葛松梅、石永丽、刘秀莲、侯显明、蔡英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分类收集、内部运输、贮存、消毒、处置、检查与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医学相关尸体检验、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检验中心或实验室等单位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773 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 HJ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标准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2 分类收集 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对医疗废物按照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进行分类别收集的过程。 3.3 分类收集点 医疗卫生机构各科室(部门)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地点。 3.4 周转箱(桶) 在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 3.5 贮存设施 医疗卫生机构临时集中存放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专用场所或专用柜(箱、桶)。 3.6 运送 医疗废物被集中收集后转运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过程。 3.7 处置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4 总体要求 4.1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管理体系,设置医疗废物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4.2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包括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运输、交接登记、贮存、人员培训、危害事故应急处理、职业卫生防护等管理制度和规范流程。 4.3 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4.4 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免疫接种,建立医疗废物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医疗废物工作人员应配备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WS/T 311要求。 4.5 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6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等。 4.7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交接、运送、处置过程中应以记录或电子联单形式建立档案,档案资料至少保存3年。 4.8 医疗卫生机构宜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5 分类收集 5.1 分类收集点设置 5.1.1 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分类收集点,可按就近原则同楼层合并设置。 5.1.2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门诊、病房应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5.1.3 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诊所、护理站、急救机构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分类收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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