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4331-2021
中文名称:近海海域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海蜇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3-11
实施日期:2021-04-1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09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150
中标分类号:B50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近海海域海蜇增殖放流效果评估的原则、流程、内容及方法,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以及相关调查技术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150
CCS B50
DB37/T 4331—2021
山东省地方标准
近海海域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海蜇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ng the effect of Rhopilema esculentum Kishinouye enhancement and releasing in inshore waters
2021-03-11 发布
2021-04-11 实施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组织实施,由山东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渔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鲁TC17/SC0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青岛市黄岛区海洋科技推广中心、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烟台大学、烟台宗哲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凡、于宁、陈丙见、周兴、徐炳庆、刘淑德、李战军、杨艳艳、张孝民、张宁、董秀强、王蕾、王志扬。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蜇增殖放流效果评估的原则、程序、内容及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近海海域海蜇增殖放流效果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2763.2—2007 海洋调查规范 第2部分:海洋水文观测
GB/T 12763.4—2007 海洋调查规范 第4部分:海水化学要素调查
GB/T 12763.6—2007 海洋调查规范 第6部分:海洋生物调查
GB 17378.2 海洋监测规范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
3 术语和定义
3.1 增殖放流效果评估(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of fishery enhancement and releasing)
通过对增殖放流海域的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实施本底调查、跟踪调查和渔业生产动态调查,采用科学的评估技术和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增殖放流活动预期目标和相关指标实现程度的过程。
4 评估原则
评估应遵循科学、全面、客观、真实、可操作性的原则,立足现有技术方法与基础,构建适宜的评估方法,采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进行效果评估。
5 评估内容及流程
5.1 评估内容
海蜇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1)生态影响:海蜇资源的增殖情况,对维持放流海域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贡献,以及对改善海域生态环境的作用;
(2)经济影响:实施海蜇增殖放流的投入产出收益情况;
(3)社会影响:对社会经济的带动作用、公众认知情况及相关管理保障水平。
5.2 评估流程
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a)明确评估区域,制定技术方案;
b)开展海上现场生态与环境调查;
c)对评估海域及周边进行实地调研,采集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相关信息;
d)对获取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处理,构建基于层次分析法的评估技术体系,计算相关评估指数;
e)依据评估指数分析海蜇增殖放流的综合效果及各项指标改善程度;
f)总结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反馈,用于改进后续增殖放流计划。
6 评估要素调查方法
6.1 生态环境调查
6.1.1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
(1)放流前本底调查:包括自然海蜇幼体数量分布、饵料生物和竞争生物的种类组成及数量分布、放流海域生态化学与生物环境因子及气象状况;
(2)放流后跟踪调查:包括海蜇生长状况、分布情况、移动规律及开捕前资源数量变化;
(3)开捕前大面调查:包括海蜇资源量及其分布情况、饵料和竞争生物的组成及数量分布、生态环境因子及气象状况。
6.1.2 站位布设
根据放流海域的地理位置、调查范围以及海蜇不同生活史阶段的分布特点,采用均匀布点或梯度定点法设置调查站位。
6.1.3 调查方法、时间及频率
调查网具采用特制三重海蜇流刺网,具体规格参数见相关表格。调查方法、时间及频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放流前本底调查:放流前7~10天开展1次定量调查;
(2)放流后跟踪调查:放流后10~15天至少开展1次调查;
(3)放流后大面调查:一般于7月初开展1次定量调查。
调查过程中应统一调查船舶功率、网具配置、网片数量及采样时间等条件,以确保数据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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