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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008-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0008-1992

中文名称:冷冻饮品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标准类别:商业行业标准(S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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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冷冻 饮品 检验 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食品>>饮料>>X53冷食制品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3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B/T 10008-1992 冷冻饮品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SB/T10008-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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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 10008-1992 冷冻饮品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SB/T 10008-1992 冷冻饮品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SB/T 10008-1992 冷冻饮品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标准内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冷冻饮品的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规定了冷冻饮品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冷冻饮品。
2引用标准
GB4789.21
GB7718
GB5009.50
SB/T10011
SB/T10009
SB/T10010
SB/T10012
3检验规则
3.1检验分类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清凉饮料检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冷饮食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冷冻饮品中脂肪含量的测定
冷冻饮品中总固形物含量的测定冷冻饮品中总糖含量的测定
冰淇淋膨胀率的测定
SB/T10008-92
3.1.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例行检验),产品交货时必需进行出厂检验,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时应进行型式检验。3.1.2重量、包装、感官项目以及卫生项目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
3.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到一定周期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d.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3.2抽样方法
3.2.1抽样比例:同一班次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批。抽样以此为单位,随机抽取。抽样箱数按式(1)计算,应抽数不足3箱时,抽取3箱。厂
S=IN/10
式中:S取样箱数;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一该被检批产品的箱数。
打开样箱后,随机抽样每样箱抽取的件数(最小单位的产品)按式(2)计算,但同一批抽样总数,不得少于10件。
Sa=INa/2
式中:Sa——取样件数;
Na该样箱产品的件数。
3.2.2在抽样件数中任意抽出5件最小单位产品供重量指标及包装、感官检验。剩余的抽样件数供理化检验。
3.2.3微生物检验与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分别按GB4789.21或GB5009.50执行。3.3检验方法
3.3.1重量指标的检验选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取每件重量,再称5件的总重,计算平均重量。
3.3.2包装和感官指标的检验:取5件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先检查包装、色泽、外部杂质及形态,然后检查组织、内部杂质与滋味、气味。样品抽取后检验前,应保持原有状态。
3.3.3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4789.21和GB5009.50执行。3.3.4理化指标的检验按SB/T10009、SB/T10010、SB/T10011、SB/T10012执行。3.4判定与复检规则
3.4.1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可分别情况允许加工复制,然后加大三倍量(按抽样箱数的三倍)再次抽样,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批该产品不合格。3.4.2重量、包装、感官指标及理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可进行一次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3.4.3卫生不合格时,产品可根据情况进行食品加工或废弃,理化不合格时,产品可根据情况降低档次或加工复制。
4标志
标志应符合GB7718的要求。成品出厂应有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证。5包装
5.1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规格和卫生要求。5.2产品包装必须严密,整齐,无破损无裸露。6运输
6.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应采用冷藏车或有其它保温设施的车辆、工具。长途运输应用冷藏车。
6.2运输时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搬运时必须小心,轻拿轻放。堆放严禁重压。6.3冷冻饮品经过运输后,应立即存入-18℃以下的冷库内。7贮存
7.1贮存冷冻饮品的冷藏库,在使用前必须彻底清洗和消毒。7.2冷冻饮品必须专库贮存。冰淇淋、雪糕、冰棍、冰霜存入的库温应在-18℃以下,食用冰存放的库温应在-10℃以下。7.3冷冻饮品堆放必须离地墙10cm以上。无货架时,堆放高度应在1.5—2m之间,并以不造成变形为限。
7.4应掌握勤进勤出,先进先出的原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及时出库处理。7.5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企业可自定保质期,但冰淇淋的保质期不得少于4个月,棒冰,雪糕、食用冰的保质期不得少于6个月。超过保质期的必须重新进行出厂检验,合格者应迅速出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管理司技术归口。本标准由江苏省糖业食品中心化验室、江苏省糖业食品科技情报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维亚、胡嘉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92—08—14批准1992—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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