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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1393-2011

中文名称: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1-05-10

实施日期:2011-05-2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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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22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发布部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羊屠宰过程中的宰前检查、宰前检查后处理、同步检疫及检疫后处理等技术要求,适用于羊屠宰检疫全过程管理,依据相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执行。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220 B41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1393-2011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1-05-10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11-05-20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提出,由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增利、张福军、陈东来、丁红田、范炜、李海涛、韩俊琴、赵飞、王瑞红、李湃、陈建华、王健诚、王玉然、马志华、回新彩、张玉新、耿艳青、马军红、丁红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屠宰过程中的宰前检查、宰前检查后处理、同步检疫及同步检疫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羊的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45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 《羊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胴体 羊只经屠宰、放血、去毛后,不净膛、半净膛或全净膛的躯体。 3.2 同群羊只 同一来源、同一环境的羊只,如同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的羊只。 3.3 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等。 4 宰前检查 4.1 入厂监督 4.1.1 流行病学调查:查验羊只是否来自非疫区,了解运输途中情况。 4.1.2 查证验物:核对检疫证明、羊只种类、数量及运输车辆是否相符。 4.1.3 临床检查:按《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群体与个体检查。 4.1.4 入厂处理:健康且手续齐全的准予入场,并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不符合规定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4.2 待宰期间检查 4.2.1 静养:羊只进入屠宰场后至少静养12小时。 4.2.2 临床检查:按规定进行群体与个体检查。 4.2.3 实验室检测:疑似疫病样品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5 宰前检查后处理 5.1 准宰:健康羊只准予屠宰。 5.2 禁宰:确诊口蹄疫等一类疫病的同群羊只禁止屠宰;炭疽、布鲁氏菌病及高危疫病羊只按GB16548销毁处理。 5.3 缓宰:一般性传染病或疑似病例隔离观察,确认后处理。 5.4 急宰:物理性损伤或普通病且不影响食用安全的羊只可急宰,肉尸按规定化制处理。 5.5 消毒:对待宰圈、急宰间及隔离圈进行全面消毒。 6 同步检疫 6.1 基本要求:屠宰后立即摘除内脏,实行胴体与内脏同步编号检疫。 6.2 检疫程序 6.2.1 头部检疫: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体等是否有水疱、溃疡、病变,必要时检查淋巴结。 6.2.2 蹄部检疫:检查蹄冠、蹄叉是否有水疱、溃疡或结痂等异常。 6.2.3 内脏检疫(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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