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2464-2014
中文名称:“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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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220.01
中标分类号:C80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张元祥、周升光、张少见、蔡锐、闫宏、王林静、丁林海、陈亮
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发布部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220
C80
DB37
山东省地
方
标准
DB37/T2464—2014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2014-04-21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06-01实施
发布
前言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建设标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目
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图列
次
《消防安全告知书》、《消防安全承诺书》示例、DB37/T24642014
II
2
12
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DB37/T24642014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周升光、张少见、蔡锐、闫宏、王林静、丁林海、陈亮。II
1范围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DB37/T24642014
本标准提出了“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内容、要求及相关标识图例。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九小场所”自身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派出所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A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九小场所
经营或生产规模符合下列标准的购物、餐饮、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九类小场所,主要包括: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m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a
b)
c)
d)
e)
f
g)
h)
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m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m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m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注:以上数值不含本数。
1
4建设标准
4.1小购物场所
4.1.1总则
DB37/T2464—2014
4.1.1.1场所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4.1.1.2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4.1.1.3严禁违规设置人员住宿场所,已设置的应符合GA703的规定,4.1.2消防安全责任人
4.1.2.1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消防工作全面负责4.1.2.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或刑事责任掌握自身消防安全职责并严格落实。4.1.3消防安全制度
应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员工学习、4.1.4安全疏散
4.1.4.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窗口处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4.1.4.2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符合规范要求。4.1.5设施器材
4.1.5.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定期维护。4.1.5.2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箱门设置紧急开启装置:室内消火栓水压符合要求,启泵按钮能正常启动消防水泵;水带、水枪完整好用。4.1.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维护。4.1.6火源管控
4.1.6.1每日班前班后进行防火检查,营业期间定时进行巡查,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记录。4.1.6.2严禁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4.1.6.3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1.6.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应严禁明火,在场所明显处设置禁火、禁烟标志。4.1.6.5确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场所应暂停营业,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4.1.7教育培训
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4.1.8消防安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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