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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5/T 4367-2021

中文名称:水质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法

所属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1-06-22

实施日期:2021-09-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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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30.01

中标分类号:Z16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4367—2021《水质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法》,涵盖了标准前言、起草单位、联系方式及目录结构。

部分标准内容

DB65/T4367—2021
水质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法
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methyl mercury and ethyl mercury - Liquid chromatography - Atomic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

发布日期:2021-06-22
实施日期:2021-09-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琳琳、李新琪、尤斌、李刚、董雷、吴丽、李欣、李秀菊、施玉格、常玉婷、张蕾、王建玲、袁辉、王贤、汪晖、屈云飞、宋艾林、吴东峰、正树鹏、王昭申、张建中、钱国义。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乌鲁木齐市科学一街428号)。

联系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 0991-2817197,传真 0991-2311250,邮编 8300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电话 0991-4165377,传真 0991-4165385,邮编 8300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电话 0991-3830929,传真 0991-3843405,邮编 830011。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方法原理
5 试剂和材料
6 仪器设备
7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8 分析步骤
9 结果计算
10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1 废物处理
12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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