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 503-2007
中文名称: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10-31
实施日期:2008-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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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110
中标分类号:C68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环境管理,明确了多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及监测方法要求。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3.030.10
Z 70
备案号:21434—2007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Hazardous Wastes Incineration
2007-10-31 发布
2008-01-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为控制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规定了14项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氟化氢及二噁英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中针对大型焚烧设施(焚烧容量≥2500公斤/小时)的要求;烟气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汞、镉、铅、砷、铬等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并新增不透光率指标。本标准还新增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执行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31日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起草人包括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污染控制技术要求。适用于以焚烧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现有设施大气污染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适用所注日期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11/237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依据国家标准鉴别方法确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
通过燃烧使危险废物分解并实现无害化的过程。
3.3 焚烧炉
用于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 焚烧量
焚烧炉单位时间内处理危险废物的重量。
3.5 焚烧残余物
焚烧后产生的燃烧残渣、飞灰及尾气净化系统产生的固态物质。
3.6 烟气停留时间
燃烧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7 焚烧温度
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温度。
3.8 二噁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及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9 二噁英毒性当量(TEQ)
通过毒性当量因子(TEF)将不同二噁英类同类物折算为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效量。其计算方法为:TEQ = ∑(二噁英同类物浓度 × TEF)。
3.10 标准状态
烟气温度为273.16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3.11 烟气不透光率
入射光通过烟气后因吸收和散射导致的光强衰减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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