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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1321.5-2019

中文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 第5部分:施工条件与工程验收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07-11

实施日期:2019-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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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580.73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200

中标分类号:A25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以下标准:DB32/T 1321.5-2009。

出版信息

页数:12 页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虞谦、胡义铭、高岳毅、邢培育、王斌、李俊、施祖建、汪丽莉、朱坚平、柏萍、王晓明、韩辉

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归口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DB32/T 1321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工程验收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爆炸危险区域、设备要求、工程施工要求、设备安装要求、线缆敷设、系统供电要求、接地要求、工程验收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验收。也适用于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施工和验收。

引用标准:GB 50074-2014    GB 50156-2012    HG/T 20666    DB32/T 1321.1。
本文档是DB32/T1321.5-20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第5部分:施工条件与工程验收。涵盖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设备防爆要求、工程施工、安装及验收等技术规范。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200
DB32/T1321.5-2019
代替DB32/T1321.5-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
第5部分:施工条件与工程验收
2019-07-11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9-08-01实施

前言
DB32/T1321.5—201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分为5个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视频监测预警子系统;第3部分:实体防入侵监测预警子系统;第4部分:传感器与仪器仪表信号安全监测预警子系统;第5部分:施工条件与工程验收。本部分为DB32/T1321的第5部分。
本部分与前一版本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将标准名称由“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修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
2. 删除术语与定义中的“民用油、气燃料库(站)”部分;
3. 表5和表7“爆炸危险区域”栏中增加了20区、21区和22区;
4. 调整了铜芯和铝芯的最小截面数值要求;
5. 调整了施工区域内易燃易爆气体混合物浓度的监测时间间隔要求。
本部分由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提出。本部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虞谦、胡义铭、高岳毅、邢培育、王斌、李俊、施祖建、汪丽莉、朱坚平、柏萍、王晓明、韩辉。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工程验收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爆炸危险区域、设备要求、工程施工要求、设备安装要求、线缆敷设、系统供电要求、接地要求、工程验收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验收。也适用于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施工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74-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257-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HG/T20666 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DB32/T1321.1 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耐火时间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在750℃~800℃火焰条件下,设备能持续正常运行的时间。
3.2 TN-S系统 (TN-S system):工作零线 (N) 与保护零线 (PE) 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 爆炸危险区域
4.1 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74-2014中附录B的规定。
4.2 汽车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符合GB50156-2012中附录C的规定,其它加气站的爆炸危险区域可参照划分。
4.3 气体爆炸危险区域按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0区、1区、2区。
4.4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按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20区、21区、22区。

5 设备要求
5.1 防爆要求
5.1.1 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所选电气设备(箱)防爆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低压变压器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1的规定;
b) 低压开关和控制器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的规定;
c) 灯具类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3的规定;
d) 信号预警装置等电气设备(箱)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1 低压变压器防爆结构的选型
爆炸危险区域和防爆结构:
- 0区:隔爆型(d) 适用;正压型(p) 不用;增安型(e) 不用。
- 1区:隔爆型(d) 适用;正压型(p) 适用;增安型(e) 适用。
- 2区:增安型(e) 适用;充油型(o) 适用。
5.1.2 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箱),应满足该环境内爆炸性气体的气体级别和设备温度组别的要求。
5.1.3 当存在有两种以上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箱),应同时满足较高的气体级别和较高的设备温度组别的要求。
5.1.4 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箱)应有“Ex”标志和表明防爆电气设备的型式、类别和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5.1.5 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危险区域1区、2区内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明设塑料护套电缆,当其敷设方式采用能防止机械损伤的电缆槽板、托盘或桥架方式时,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表2 低压开关和控制器防爆结构的选型
- 0区:本质安全型(ia) 适用;隔爆型(d) 适用。
- 1区:本质安全型(ia, ib) 适用;隔爆型(d) 适用;正压型(p) 适用;充油型(o) 适用;增安型(e) 适用。
- 2区:本质安全型(ia, ib) 适用;隔爆型(d) 适用;正压型(p) 适用;充油型(o) 适用;增安型(e)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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