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 817-2010
中文名称: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所属省份: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0-10-22
实施日期:2010-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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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20.40
中标分类号:Z6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吴对林、谢宏琴、张永波、钟丽琼、李美敏、万开、江创基、黄伟峰、廖程浩、曾绍汉、莫仲荣
起草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归口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DB44/817-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制鞋企业VOCs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方法及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适用于广东省制鞋行业。
部分标准内容
ICS1304040 DB44/817-2010 广东省地方标准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hoe-making industry 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制鞋行业工艺及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制鞋企业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的生产过程、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并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制鞋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起草,自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内容。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吴对林、谢宏琴、张永波、钟丽琼、李美敏、万开、江创基、黄伟峰、廖程浩、曾绍汉、莫仲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企业VOCs排放的界定、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监测方法及生产管理要求,适用于广东省制鞋行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指定版本适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按制鞋行业VOCs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执行。
4 技术内容
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4.4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5 监测
5.1 监测点布置
5.2 采样和分析方法
5.3 监测工况要求
6 标准实施
本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参考文献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等效排气筒相关参数计算方法、VOCs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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