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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3119-2018

中文名称:肉鹅屠宰加工技术规程

所属省份: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8-02-02

实施日期:2018-03-0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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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120.01

中标分类号:X18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肉鹅屠宰加工技术规程》(DB37/T3119—2018)的标准文档,详细规定了肉鹅从宰前管理、运输、屠宰加工到冷却的各项技术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和行业规范。

部分标准内容

DB37/T3119—2018 肉鹅屠宰加工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n goose slaughtering and processing
发布日期:2018-02-02
实施日期:2018-03-02
制定机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并由山东省畜牧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屠宰管理处、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山东诸城市众大屠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京新、王宝维、高捍东、邓旭明、黄明、徐幸莲、李鹏、范东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鹅宰前管理和屠宰加工要求,适用于肉鹅的屠宰和加工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DB37/T3119—2018
·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T 19478 肉鸡屠宰操作规程
· GB/T 20551
· GB/T 27519 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
· 畜禽屠宰设备通用要求
· NY/T 1340 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 农医发(2010)27号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宰前管理:在鹅的运输、装卸、待宰过程中,采取符合鹅行为的方式。
3.2 致晕:通过电击等方式使肉鹅失去知觉,但保持心跳和呼吸。
3.3 可食副产物:指头、爪、内脏等副产物。

4 主要技术要求

4.1 宰前管理要求
4.1.1 禁食、禁水及运输
4.1.1.1 禁食时间控制在宰前6h~8h,同时应提供充分的饮用水。
4.1.1.2 宰前1h禁止饮水。
4.1.1.3 运输时间不超过4h。
4.1.1.4 在运输过程中,有条件的企业应采用控温运输车。对于普通运输货车,在寒冷季节应在鹅笼外加盖厚篷布进行保暖避风,并根据季节差异调整鹅密度,不超过40kg/m。
4.1.1.5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平稳,减少因路况不同造成的颠簸。
4.1.2 卸车与静养
4.1.2.1 卸车过程应使肉鹅保持站立平稳,不得剧烈颠簸或晃动。
4.1.2.2 静养时间应为2h~3h。

4.2 屠宰加工要求
4.2.1 抓鹅、挂鹅
4.2.1.1 抓鹅时,双手应握住鹅的关节,不得提拉、拖拽鹅的头、翅膀或羽毛。挂鹅时,应双腿同时挂于挂钩上,防止机械损伤。
4.2.1.2 挂鹅间与屠宰间应分开。
4.2.1.3 挂鹅间应保持不超过50 Lux低照度,并配有控制系统,能够完成毛重、鹅只数量等测定工作。
4.2.2 致晕
4.2.2.1 致晕应确保肉鹅立即失去知觉,并持续至少60秒。
4.2.2.2 采用水浴式低压高频电致晕技术,参考参数为:电压25V,电流至少达到150mA,频率500Hz~800Hz,时间9s~12s。
4.2.2.3 采用气体致晕技术,参考参数为:气体中二氧化碳的含量须大于40%,持续时间不小于4min。
4.2.3 刺杀、放血
4.2.3.1 准确切开颈部血管、气管、食管进行放血,或采用口腔刺入放血。
4.2.3.2 致晕后的鹅,至刺杀时间不应超过60s,放血时间宜为240s~360s。
4.2.4 烫毛、拔毛
4.2.4.1 采用水浸烫毛或蒸汽烫毛方式。水浸烫毛应为流动水并及时更换,换水量不宜少于1L/只鹅。水温或汽温为62℃~65℃,时间为120s~180s,并应设有温度和时间指示装置。
4.2.4.2 采用手工或机械对鹅体进行拔大毛或拔小毛,必要时可采用食品级石蜡拔小毛。烫毛和拔毛间应与与其他加工间分隔开,并多次冲洗鹅体,体表不得有可见污物。
4.2.5 去头、切爪
视市场需要,从喉头部切割处拉断去头;从胫部关节切爪。
4.2.6 去内脏
采用手工或机械,经翅下或腹部开口去内脏。应防止破损肠道及其内容物和胆汁等污染体,并用水多次冲洗躺体内外。
4.2.7 同步检疫
按农医发(2010)27号要求执行。
4.2.8 冷却
4.2.8.1 经冲洗干净后的鹅躺体、可食副产物,分别经水冷法或风冷法冷却。
4.2.8.2 水冷法应包括预冷却和终冷却。预冷却水温控制在4℃以下,鹅躺体胸部肌肉或可食副产物中心温度降至20℃以下。终冷却水温控制在0℃~2℃,降至4℃以下。水流与鹅体或可食副产物应逆向并及时更换,保持清洁。
4.2.8.3 风冷法采用风温0℃~2℃,风速0.5m/s~1m/s,相对湿度85%~90%,鹅体胸部肌肉或可食副产物中心温度降至4℃以下。
4.2.9 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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