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2/T 1085-2023
中文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3-10-26
实施日期:2024-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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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93.160
中标分类号:P57
标准简介
本文件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DB52/T 1085-2023)的标准化整理文本,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变更等内容的技术要求及基本规定。
部分标准内容
DB52/T 1085-202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2023-10-26
实施日期:2024-01-01
发布机构: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52/T 1085-2016《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与DB52/T 1085-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重新界定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原文件包括直接影响区,新文件取消了直接影响区(见3.2,2016年版的3.2);
b) 六项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中,取消了原来的扰动土地整治率,增加了表土保护率。表土保护率指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保护的表土数量占可剥离表土总量的百分比(见3.10);原来的拦渣率调整为渣土防护率。渣土防护率指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采取措施实际挡护的永久弃渣、临时堆土数量占永久弃渣和临时堆土总量的百分比(见3.9);
c)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章节设置,由原来的12章调整为8章,取消了总则、项目区概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分区,总则、项目概况的内容归并到项目概况中;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整合到综合说明章节,分区整合到水土保持措施章节;方案实施保障措施、结论和建议整合为水土保持管理(见5.1,2016年版的5.1);
d) 增加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一章(见第7章);
e) 原文件中的7个附录调整为4个,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对附录编辑顺序进行了调整。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提出。本文件由贵州省水利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水土保持监测站、贵州省水土保持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康、顾再柯、杨静、方启彬、覃莉、袁黎、宋涛、杜迪、刘忠仙、张隆、宁琪、刘小明、马思烈、赵谊、阮正、周宗敏、杨晓江、吴平、高华端、周国富、杨胜权、吴学义、孙泉忠、廖章志、付磊、方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6年首次发布为DB52/T 1085—201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基本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465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 510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 5043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T 5043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T 51297 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SL/T 269 水利水电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
SL 328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
SL 575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SL 773 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计算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4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zoning 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根据项目组成、平面布置、功能布局、施工组织及水土流失特点等对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范围进行的区域划分,便于水土保持方案有差异性地进行水土流失分析和防治措施布设。
3.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range of responsibility 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及管辖区域。
3.3 主体工程 (principal part of the project):生产建设项目所包括的主要工程及附属工程的统称。
3.4 建设类项目 (constructive project):工程竣工后,运营期没有开挖、取(石、砂)、弃渣(土、石、灰、研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活动的项目。
3.5 建设生产类项目 (constructive and productive project):工程竣工后,生产期仍存在开挖、取土(石、砂)、弃渣(土、石、灰、研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活动的项目。
3.6 设计水平年 (the target year of design):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毕并初步发挥效益的年份。
3.7 水土流失治理度 (percentage of controlled soil erosion area):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
3.8 土壤流失控制比 (proportion of soil erosion control):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每平方千米年平均土壤流失量之比。
3.9 渣土防护率 (percentage of blocked dredges and soil):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采取措施实际挡护的永久弃渣、临时堆土数量占永久弃渣和临时堆土总量的百分比。
3.10 表土保护率 (percentage of protected topsoil):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保护的表土数量占可剥离表土总量的百分比。
3.11 林草植被恢复率 (percentage of recovery forestry and grass):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可恢复林草植被面积的百分比。
3.12 林草覆盖率 (percentage of the forestry and grass coverage):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
4 基本规定
4.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具体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执行。
4.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编制,并符合本标准附录A、附录B的有关规定。
4.3 水土保持方案调查和勘察应符合GB/T 51297规定,并提供3个月内现场影像资料,附各主要项目组成的现场照片。
4.4 项目概况应按照主体工程设计内容进行编制。
4.5 措施设计应符合GB 51018的规定。
4.6 设置弃渣(土、石、灰、研石、尾矿)场应符合GB 50433-2018第3.2.5和3.2.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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