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3535-2024
中文名称:马铃薯生全粉加工技术规程
所属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6-28
实施日期:2024-07-2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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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080.20
中标分类号:X26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页面提供DB15/T 3535-2024《马铃薯生全粉加工技术规程》全文,确立了马铃薯生全粉的工艺流程,规定了预处理、切分、护色、沥水、干燥、冷却、粉碎等阶段的操作要求,适用于马铃薯生全粉加工。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7.080.20
CCS X 26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535—2024
马铃薯生全粉加工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cessing raw potato flour
2024-06-28 发布
2024-07-28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与信息化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呼和浩特市绿林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气象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育梅、杨杨、张美莉、包小兰、张国、张熙、李建青、短爱忠、李艺凡、刘聪慧。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马铃薯生全粉的工艺流程,规定了预处理、切分、护色、沥水、干燥、冷却、粉碎等阶段的操作指示。同时,对原料、加工用水、生产环境与卫生、包装和标识、金属检测、运输和贮存、记录等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马铃薯生全粉加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S/T 3106 马铃薯生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马铃薯生全粉 raw potato flour
以适宜加工全粉的鲜马铃薯为原料,经过预处理、切分、护色、沥水、低温干燥、粉碎、筛分等工艺制成的粉末状制品。
3.2
预处理 pretreatment
加工前对原料进行初筛、清洗、去皮、修整、抹选的处理措施。
4 原料
4.1 鲜马铃薯
应选用新鲜、无腐烂、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泥土的鲜马铃薯。具体品种和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4.2 加工用水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3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生产环境与卫生
5.1 生产场所
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保持清洁、通风、无异味,防止交叉污染。
5.2 人员卫生
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上岗,操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保持个人卫生。
6 加工工艺
6.1 工艺流程
原料验收 → 预处理(清洗、去皮、修整) → 切分 → 护色 → 沥水 → 干燥 → 冷却 → 粉碎 → 筛分 → 包装。
6.2 预处理
将鲜马铃薯清洗干净,去除表皮、芽眼及腐烂部分。根据加工工艺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整和切分。
6.3 护色
为保持马铃薯色泽,可采用适当的护色处理。护色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4 沥水
切分后的马铃薯块应充分沥干表面水分,以减少后续干燥能耗并防止粘连。
6.5 干燥
采用低温干燥工艺,控制干燥温度和时间,确保马铃薯块充分脱水,水分含量符合产品要求。干燥过程中应避免高温导致美拉德反应过度,影响色泽和风味。
6.6 冷却
干燥后的马铃薯块应自然冷却或强制冷却至室温,防止因余热导致水分重新吸收或微生物滋生。
6.7 粉碎
将冷却后的马铃薯块进行粉碎。粉碎细度应均匀,符合产品粒度要求。
6.8 筛分
粉碎后的粉末应通过筛分,去除过大颗粒或杂质,确保产品粒度均匀。
7 包装、标识和贮存
7.1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B 4806.7或GB 4806.9等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标准的规定。包装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防潮、防氧化性能。
7.2 标识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标识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7.3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中,避免阳光直射和受潮。堆码应离地离墙,保持良好通风。
8 检验
8.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并附产品合格证明。
8.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
b)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c) 原材料、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 记录
生产全过程应建立完整的记录档案,包括原料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包装记录等,记录应真实、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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