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366.5-2002
中文名称:有机稻米 第5部分:认证与管理
所属省份: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2-06-07
实施日期:2002-06-28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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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浙江省有机稻米认证与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认证机构资质、检查员职责、认证程序及管理规范,适用于有机稻米生产者、加工者及贸易者的认证与监督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DB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366.5-2002
有机稻米
第5部分:认证与管理
Organic Rice Part V: Cert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2002-06-07发布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0《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及GB/T 1.3-1997《产品标准编写规定》编写,并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和销售指南》(CAC/GL32-1999)、国际有机农业联合会(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2000)、欧盟理事会2092/91号条例、《美国有机农业标准》、《日本有机农产品和加工食品标准》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有机产品认证标准》(2001)编制。
本标准是有机稻米系列标准的第5部分,其他部分包括:
DB33/T 366.1 有机稻米 第1部分:生产基地环境及环境要求
DB33/T 366.2 有机稻米 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程
DB33/T 366.3 有机稻米 第3部分:加工、包装、贮运贸易技术规范
DB33/T 366.4 有机稻米 第4部分:质量要求
本标准由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浙江大地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水稻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稻研究所、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浙江省农业厅农作物管理局、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浙江大地农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连登、蔡洪法、朱智伟、罗玉坤、陈铭学、孙健、朱如英、陈能、许立。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有机稻米认证机构和检查员必须符合的要求,并规定有机稻米认证必须遵循的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认证机构对经实地生产过程检查和产品检测后,确认符合本标准的生产者、加工者和贸易者颁发有机稻米证书并进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DB33/T 366第1部分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 认证机构和检查员
3.1 认证机构
3.1.1 认证机构必须独立于生产者、加工者和贸易者,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认证工作。
3.1.2 认证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3.1.3 认证机构应具备熟悉稻米生产及有机食品生产管理知识的检查员队伍。
3.1.4 认证机构应设立颁证委员会,并具备或依托国家、省部级认可检测机构,对稻米质量安全及卫生指标进行检测。
3.1.5 认证机构须取得资质认可后方可开展认证工作,并对符合标准的申请者颁发有机稻米证书。
3.1.6 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必须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程序。
3.1.7 认证机构可收取认证管理及颁证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费用应专用于认证成本及管理支出。
3.2 检查员
3.2.1 检查员基本要求:
a)检查员为认证机构授权人员,负责依据本标准进行独立、公正评估;
b)不得为产品交易任何一方雇员或与其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c)检查员提供咨询仅限于解释标准和指出不足,不得收取额外技术咨询费用;
d)必须经认证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有机检查员证书;
e)不得在检查前后一年内为申请单位工作或任职;
f)相关学历、培训及工作经历档案应完整保存。
3.2.2 检查员与被检查单位应保持平等信任关系,检查时应出示检查员证书,被检查单位应接受规定检查项目;涉及商业或技术秘密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3.2.3 在怀疑存在污染或颁证委员会要求时,检查员应进行随机抽检和样品分析。
3.2.4 检查员职责:
检查员必须对有机稻米生产、加工及贸易各环节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及申报材料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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