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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3661-2020

中文名称:规模化猪场非洲猪瘟生物安全防控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08-03

实施日期:2020-09-03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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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3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规模化猪场非洲猪瘟生物安全防控技术规范》(DB34/T3661—2020),详细规定了规模化猪场在选址与布局、防疫设施、投入品管理、生产管理、人员、车辆及器具管理、环境控制、消毒方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规模化种猪场及商品猪场。

部分标准内容

DB34/T3661—2020 规模化猪场非洲猪瘟生物安全防控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biosafe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frican Swine Fever in scaled pig farms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望江县畜牧兽医局、宣州区农业农村局、合肥市野生动物园、望江县长岭镇兽医站、肥东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占松鹤、潘孝成、赵家喜、陈贤革、易刚、王立、朱良强、刘华、周迎春、陈曦、方末昌、郭长进、方海、王根红、杨德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猪场非洲猪瘟生物安全防控中选址与布局、防疫设施、投入品管理、生产管理、人员、车辆及器具管理、环境控制、消毒药品、消毒方法和污物处理等措施。本标准适用于种猪场及年出栏商品猪500头以上规模化猪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业农村部农医发(2017)25号《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
农业农村部农牧发(2020)21号

3 选址与布局
3.1 新建猪场
3.1.1 选择非禁养区,远离交通要道、城镇、集贸市场和饮用水源地,避开村庄,有充足的饮用水源,宜有一定的天然屏障。
3.1.2 周围3km~5km内没有其它猪场、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和垃圾处理场。
3.1.3 猪场内要严格分区,设立办公区、隔离区、生活区、生产区、贮存加工区、粪污处理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或收集存放设施,各区应有效隔离。粪污处理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和装猪台距离生产区间隔至少50m。
3.1.4 场区净道污道要分开并有明显标识,禁止净区道路和污区道路交叉,死猪和粪污处理遵循单向流动原则。
3.1.5 安装智能管理系统,通过视频监控猪场活动态势,减少人员在猪场流动。
3.2 现有猪场改建
3.2.1 自繁自养的规模化猪场要做到种猪舍和商品猪舍相对隔离,种猪生产区由内至外依次划分为种猪区、保育区、生长区和待售区。
3.2.2 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粪污处理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要相对独立,公区与生产区之间要设置生物安全隔离区。

4 防疫设施
4.1 防护设施
4.1.1 猪场应建有实体围墙,或依托天然屏障等与外界隔离,防止外来人员、车辆及其它动物进入场区。
4.1.2 门口设置明显的“养殖重地,限制入内”标牌。
4.1.3 猪舍、仓库等建筑物设有防蚊蝇窗纱、防鸟网、防鼠碎石带等。
4.1.4 猪场周围应设置防洪沟,利于雨水排出。
4.2 消毒设施
4.2.1 场区门口要设立车辆消毒池和人员入场消毒通道。
4.2.2 消毒池长度应为进出运输车辆车轮周长的2倍以上,深度30cm,宽度与大门宽度相同,消毒池上方建立遮雨篷。
4.2.3 猪场生产区入口应设置人员消毒更衣室和沐浴室,进入生产区,应进行严格的沐浴、更衣、消毒,确保进入生产区人员的消毒效果。
4.2.4 应在离猪场3km处设有消毒站点,应对进入场区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4.2.5 猪场应配套高压水枪、喷雾、火焰消毒等设备。
4.2.6 每栋猪舍入口须设有消毒池、消毒垫和更衣室。
4.3 兽医室
4.3.1 兽医室应建在下风口,并与生产区有效隔离,相关人员和物品未经严格消毒不能进入或往返于生产区。
4.3.2 能满足器械消毒、药品配备、高压灭菌、采样和血清分离等工作需要。
4.3.3 病死猪剖检应设置独立工作间,具有消毒、处理剖检后尸体和污水污染物的设施。
4.4 装猪台
4.4.1 装猪平台应设置在猪场生产区下风口,装猪台与猪舍建立赶猪通道。装猪台及附近区域、赶猪通道地面应硬化。
4.4.2 应配备专用生猪转运车辆。
4.5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置
4.5.1 不具备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猪场,应配备焚烧炉、高温化制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
4.5.2 无害化处理设施应设置在猪场生产区下风口。
4.5.3 粪污处理应实行干湿分离,有固定的发酵、储存、堆放设施和场所,并有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

5 投入品管理
5.1 饲料管理
5.1.1 外购饲料应是取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不使用被污染、变质饲料,宜使用全价颗粒料。进场饲料每批次要进行熏蒸消毒。
5.1.2 使用含肉骨粉、血粉、血浆蛋白粉、膜蛋白粉等动物源性饲料时,应确认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
5.1.3 严禁使用油水喂猪。
5.2 用水管理
5.2.1 猪场用自来水或深井水,定期检查水质质量,防止猪场污水渗漏污染地下水。
5.2.2 猪场在使用场区周边水源时,要定期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
5.3 兽药管理
5.3.1 猪场应使用取得生产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
5.3.2 使用前必须经过外包装消毒处理,并做好详细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记录等。

6 生产管理
6.1 生猪引进管理
6.1.1 引进种猪和引进仔猪,应遵守检疫隔离制度。
6.1.2 新引进的种猪必须隔离饲养30~45天、育肥猪及仔猪应隔离饲养14天后,经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方可再混群饲养。
6.1.3 采取人工授精的猪场,在进行人工授精前对每批精液进行取样检测,确保不含非洲猪瘟等病原。
6.2 饲养管理
6.2.1 宜实行“自繁自养”和“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
6.2.2 种猪场要有配种、怀孕、产仔、哺育、保育与生长、转群、销售记录和档案。
6.2.3 安排专人定期对猪场生物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巡查。
6.2.4 根据本场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实用的免疫管理制度和免疫程序,建立疫情报告和规范诊疗用药制度,保存用药记录,并实行半年度动物防疫报告。
6.2.5 制定非洲猪瘟等主要猪病年度监测计划,定期对猪群和猪场环境进行采样检测,有条件的种猪场要开展疫病净化。
6.2.6 建立非洲猪瘟处置方案,参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

7 人员、车辆及器具管理
7.1 人员管理
7.1.1 猪场要制定详细的预防非洲猪瘟生物安全培训计划,明确非洲猪瘟生物安全负责人,对猪场所有人员开展生物安全培训。
7.1.2 场区实施封闭管理,严禁外来人员入场(包括兽药和饲料销售人员、生猪贩运和承运人员、保险理赔人员及电工和维修人员等),确因需要,必须严格消毒,并经场生物安全负责人授权许可后,方可进入,并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7.1.3 本场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猪场,入场前在场区入口消毒达到规定时间,进入生产区必须彻底淋浴后换上猪场内部清洗消毒的衣物鞋帽方可进入。
7.1.4 与油水接触的食堂工作人员以及与其它养猪场、屠宰场、集贸市场人员接触的相关人员严禁进入生产区。
7.2 车辆管理
7.2.1 所有运输车辆应该在每次运输完成后立即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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