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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725-2024

中文名称: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4-03

实施日期:2024-05-03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586.30 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150

中标分类号:B5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页面提供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4725-2024 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的完整内容整理。该标准规定了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的设施要求、工艺组合、布局建设及处理流程,涵盖生态沟渠、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生态净化池和人工湿地等关键设施的技术指标与建设规范,适用于淡水和海水池塘养殖尾水的生态处理与达标排放。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5.150
Cc SB 5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4725—2024
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cological treatment of discharge water from aquaculture ponds

2024-04-03 发布
2024-05-03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本文件由江苏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南京万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庆飞、魏锋、邹宏海、彭刚、王苗苗、冯杰、黄立平、陈辉辉、毛志刚、樊祥科、郑浩、杨振、王未未、陆梦莹、李旭光、谷先坤。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的设施要求及尾水处理、排放与回用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淡水和海水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HJ 1217 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SC/T 7015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DB32/T 2458 淡水渔用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
DB32/T 4043—2021 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DB32/T 4467 南美白对虾小型温棚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技术规程
DB32/T 4540 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控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池塘养殖尾水 discharge water from aquaculture ponds
由池塘养殖产生并向外环境排放的水。
〔来源:DB32/T 4043—2021,3.1,有修改〕

3.2
生态处理 ecological treatment
采用生物、物理等技术手段对养殖尾水中的氮、磷等元素和有机物进行吸附、吸收及转化利用,达到净化水质和降低对环境负面影响的处理过程。

3.3
生态沟渠 ecological ditch
连接养殖池塘与尾水处理区,具有生物净化功能的汇水渠道。

3.4
沉淀池 sedimentation pond
在尾水处理区按一定面积比例构建,用于沉淀养殖尾水中悬浮物的池塘。

3.5
生物仓 biological reactor
以陶粒、火山石或珊瑚石等多孔吸附介质为填料灌装在网袋中,给微生物提供生存载体的集合体。

3.6
过滤坝 filter dam
由多孔砖砌成或钢体结构作为框架,内部填充滤料,具有过滤拦截、生物降解、转化吸收作用的构筑物。

3.7
曝气池 aeration pond
由池体、曝气系统和进出水口三个部分组成,使养殖尾水在池内停留一定时间,利用增氧曝气,促进水体脱氨除磷和有机质降解的池塘。

3.8
生态净化池 ecological purification pond
采用生态处理(见3.2)技术进行污染物削减的池塘。

4 设施要求

4.1 构成
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态沟渠(或排水管道)、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生态净化池和人工湿地、排放口等。

4.2 工艺
4.2.1 由生态沟渠、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生态净化池等一种设施或几种设施的组合。必要时,还可增加人工湿地。工艺组合按DB32/T 4540的规定执行。
4.2.2 当尾水排放满足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要求,养殖单位/户可自行选择确定尾水处理工艺或不处理。

4.3 布局
在水产养殖区,选择施工改造方便、地势较低的区域,依次建造生态沟渠(或排水管道)、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生态净化池和人工湿地、排放口等设施。

4.4 面积与占比
水产养殖区总面积包括养殖池塘面积和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面积,其中养殖尾水处理设施面积占水产养殖区总面积比例宜为6%~20%。不同养殖品种及产量尾水处理设施面积推荐占比按DB32/T 4540的规定执行。

4.5 建设要求

4.5.1 生态沟渠
4.5.1.1 沟渠底宽不小于1m,深度不小于1.5m,坡比宜为1:1~1:1.5,可利用养殖区内原有排水沟渠改造而成,驳岸应稳定。
4.5.1.2 应种植具有净水功能的岸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以常绿植物为主。淡水养殖沟渠中宜种植伊乐藻、狐尾藻、苦草、轮叶黑藻、金鱼藻等沉水植物,睡莲、莼菜等浮叶植物,驳岸宜种植菖蒲、鸢尾、美人蕉、再力花、慈姑、菱白等挺水植物;对于海水养殖池塘沟渠宜栽种芦苇、秋茄、海马齿、水麦冬、海蓬子等植物。

4.5.2 沉淀池
4.5.2.1 面积占尾水处理设施面积的30%~40%,池深2m~3m。
4.5.2.2 宜在池内悬挂“7”字形挡水设施,延长尾水停留时间,布设面积占沉淀池的40%~50%。挡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毛刷、生物仓等,沿水流方向垂直布设,前后左右间隔为30cm~50cm。

4.5.3 曝气池
4.5.3.1 池深宜大于1m,池底铺设曝气盘或微孔曝气管,每667m²配置的增氧功率宜不小于1.0kW。
4.5.3.2 宜定期投放脱氮除磷复合微生物菌剂,选择要求和使用方法符合DB32/T 2458要求;可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毛刷、生物仓等生物反应设施。

4.5.4 过滤坝
4.5.4.1 坝体与水流方向垂直,高出设计水位0.2m~0.3m,宽度不小于2m。
4.5.4.2 两侧墙体宜用两层多孔空心砖或钢架搭建,坝体滤料可选择生物仓、沸石、砾石等多孔质轻的填充介质;坝体上部可种植部分植物。

4.5.5 生态净化池
4.5.5.1 面积占尾水处理设施面积的50%~60%,净化池中心深度宜大于1.5m,池的坡比宜为1:2~1:3,池中可布设增氧设施,可用过滤坝分割成2个~3个生态净化池构建多级生态净化系统。
4.5.5.2 生态净化池中沉水植物、浮叶植物和挺水植物覆盖面积配比宜为3:1:2,种类选择同4.5.1.2。每667m²放养规格不小于100g/尾的鲢、鳙鱼50尾~100尾、10尾~30尾(注:原文此处数据略有混淆,根据常规标准推测为鲢鳙搭配,此处保留原意并整理通顺),可同时放养适量的青虾、螺蛳、河蚌等。海水养殖系统生态净化池鱼类和贝类投放按DB32/T 4467的规定执行。

4.5.6 人工湿地
可根据需要构建潜流湿地、垂直流湿地或表流湿地,水生植物品种选择同4.5.1.2。

5 尾水处理

5.1 处理流程
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流程见图1。各池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艺组合,因地制宜调整。

图1 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流程
流程说明:养殖池排水 → 生态沟渠/初步净化 → 沉淀池 → 过滤坝 → 曝气池 → 生态净化池 → (可选)人工湿地 → 监测 → 达标排放或回用。
若监测不达标,则进入再处理流程或返回上一级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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