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5448.15-2024
中文名称:工业取水定额 第15部分:农药行业
所属省份: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2-02
实施日期:2024-03-02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060.25
中标分类号:P41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5448.15—2024《工业取水定额 第15部分:农药行业》全文。本文件规定了农药行业产品取水定额的术语、定义、一般规定、取水定额及单位产品取水量计算方法,适用于农药生产企业的取用水管理。
部分标准内容
DB13/T5448.15—2024
工业取水定额 第15部分:农药行业
发布日期:2024-02-02
实施日期:2024-03-02
发布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水利厅
前言
DB13/T5448.15—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DB13/T5448《工业取水定额》,目前已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
第2部分:钢铁企业;
第3部分:医药行业;
第4部分:造纸行业;
第5部分:纺织行业;
第6部分:石油化工业;
第7部分:煤化工行业;
第8部分:采矿业;
第9部分:有色金属行业;
第10部分:装备制造行业;
第11部分:食品行业;
第12部分:化工行业;
第13部分:建材行业;
第14部分:其他制造业;
第15部分:农药行业。
本文件为DB13/T5448的第15部分。本文件代替DB13/T1161.2—2016《用水定额 第二部分:工业取水》中农药行业部分。与DB13/T1161.2—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 规范了术语和定义;
b) 增加了一般规定、单位产品取水量计算、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的取水定额;
c) 更改了杀虫剂原药、杀菌剂原药、除草剂原药及农药制剂的取水定额指标。
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水资源研究与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河北省水利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旺、谢磊、李国正、魏亮、贾志军、梁宝成、辛雪莉、刘希庆、张红梅、兰凤、李男、李静、吴美、赵云云。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DB13/T1161—2009、DB13/T1161—2016。
1 范围
DB13/T5448.15—2024 工业取水定额 第15部分:农药行业
本文件规定了农药行业产品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取水定额及单位产品取水量计算。本文件适用于农药生产企业取用水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716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
GB/T 21534和GB/T 327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农药行业产品取水定额
在一定生产条件下,以生产农药产品的单位产量为核算单元所规定的取水量。
3.2 单位产品取水量
在一定计量时间内,生产单位产品的取水量。
4 一般规定
4.1 取水量范围
取水量范围包括:
常规水:公用管网水和直接取用的地表、地下淡水;
非常规水:再生水、微咸水、海水淡化水和矿井疏干水;
特殊水:软化水、蒸汽、饮用矿泉水和饮用纯净水等。
4.2 取水量供给范围
取水量供给范围包括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含餐饮、饮用、洗浴、卫生、环境、绿化等)。
4.3 取水量的计量
取水量以企业的一级计量设施计量为准。
4.4 农药行业产品取水定额应用
取水定额通用值适用于本文件实施之前已建企业取用水管理;先进值适用于企业节水评估考核和本文件实施之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取用水管理。在实际应用中,单位产品取水量不应大于取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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