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488-2004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13.200事故和灾害控制
中标分类号:公路、水路运输>>交通管理>>R81交通事故管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10页
标准价格:12.0 元
出版日期:2004-10-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军华、丁正林、龚标、俞春俊
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归口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铭牌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使用的车载照明设备。 GA/T 488-200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A/T488-2004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军华、丁正林、龚标、俞春俊GA/T488—2004
GA/T488200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是在夜间照明不足情况下,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提供良好的照明条件,保障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安全、可靠,为提高夜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在基层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事故处理工作中得到了应用。
本标准的制定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参照了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规定了遵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对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的制造,使用都有重要作用。1范围
GA/T 488-—200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以下简称车载照明设备)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铭牌和包装。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使用的车载照明设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T8417灯光信号颜色
GB/T12534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12678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GB/T17626.4-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IEC61000-4-4
QC/T413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lighting equipment invehicle at traffic accident scene装载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上,用于事故现场的勘查、受伤人员的抢救以及其他事故现场处理工作的专用照明设备。
基准轴geometric axis
垂直于出光面的投影面并通过出光面几何中心的一条直线。[GB14887--2003,定义 3.2]
泛光灯flood lighting
为投光照明而设计,光束指向为任意方向的投光器。3.4
聚光灯spot lighting
为投光照明而设计,光束发出开角在20°以下的投光器。4分类
4.1根据电源种类分类
根据车载照明设备电源种类的不同,分为直流型车载照明设备和交流型车载照明设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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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根据灯具类型分类
车载照明设备照明灯具的类型分为泛光灯型和聚光灯型,车载照明设备可分为单一灯型车载照明设备(单独使用泛光灯或聚光灯)和混合灯型车载照明设备(同时使用泛光灯和聚光灯)。5要求
5.1一般要求
车载照明设备各组成部分应完整,表面应无损伤,电气线路连接应可靠,各紧固部位应无松动现象,设备运行应无卡滞现象。
车载照明设备安装到车辆上后,升降系统处于未工作时的原始高度位置,从地面起至车载照明设备的高度应不超过2.5m,其余部分不得超出车身范围。5.2组成
车载照明设备一般由电源系统、照明系统、升降系统和旋转系统组成,各系统组成都应有相应的控制装置。
5.3电源系统
车载照明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为DC12V、DC24V或AC220V。当额定工作电压为DC12V或DC24V时,可以直接使用汽车电池组供电,也可以使用专用电池组;当额定工作电压为AC220V时,可以使用车载发电机组发电来提供电力,该发电机组应能方便地在汽车上装载和使用,车载发电机组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AC220V的电源线不得进人驾驶室。5.4照明系统
5.4.1光源颜色特性
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溢应在5000K~8000K范围内,显色指数Ra应大于75,光色应为GB/T8417规定的白色并符金表1要求,色晶图见附录A。表1光源光色范围
角点位置
5.4.2发光强度
5.4.2.1泛光灯型照明灯具
色品坠标
泛光灯型车载照明设备照明灯具基准轴水平方向左右30°基准轴垂直方向上下20°的范围内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1000cd,在照明灯具的整个照射区域内发光应均匀,无明显暗区。5.4.2.2聚光灯型照明灯具
聚光灯型车载照明设备照明灯具基准轴水平方向左右5°、基准轴垂直方向上下5°的范围内的发光度应不小于10000cd,在照明灯具的整个照射区域内发光应均匀,无明显暗区。5.4.3额定功率
额定工作电压为DC12V的单个照明灯具的额定功率应不大于100W。额定工作电压为DC24V的单个照明灯具的额定功率应不大于200W。2
额定工作电压为AC220V的单个照明灯具的额定功率应不大于1000W。5.4.4启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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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额定电压下,从启动照明灯具到照明灯具基准轴上发光强度达到5.4.2要求的50%的时间应不大于 2 min。
照明灯具应具有热启动功能,照明灯具关闭后,在5s之内再开启,应能立即点亮。5.4.5连续照明时间
照明灯具在额定电压下连续工作10h,不应出现故障或损坏。照明灯具所用灯泡的寿命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5.4.6外壳防护
照明灯真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不小于GB7000.1规定的IP53。5.5升降系统
5.5.1升降时间
升降系统从起始位置提升到最大行程位置所需时间应不大于2min,从最大行程位置下降到起始位置的时间应不大于2min。
5.5.2提升高度
照明灯具从起始位置被提升到最大行程位置,其提升高度应不小于1.8m。5.5.3密封性能
升降系统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工作时不应有漏油或漏气现象。当升降系统升到最大行程,静止状态下2h,灯杆下滑距离应不大于10mm。5.6旋转系统
5.6.1旋转角度范围
照明灯具水平旋转角度应不小于300°,垂直旋转角度应不小于90°。5.6.2旋转速度
照明灯具水平旋转平均速度应为20°/s~30/s,照明灯具垂直旋转平均速度应为20%/s~30/s。5.7连续工作性能
按6.7的方法进行试验,车载照明设备应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和肥行现象、密封处无漏油或漏气现象。
5.8电源适应性
当车载照明设备的电源电压在额定电压基础上变化士10%,车载照明设备应能正常运行,应无任何故障或损坏。
5.9电气安全性能
5.9.1直流型车载照明设备
对于额定工作电压为DC12V或DC24V的车载照明设备,应能承受6.9,1的试验,试验中应无被击穿现象或电气故障。
5.9.2交流型车载照明设备
对于额定工作电压为AC220V的车载照明设备,应能承受6.9.2的试验,试验中应无被击穿现象或电气故障。
5.10防雨淋性能
按6.10的方法进行试验,车载照明设备应能正常工作。5.11耐温度性能
根据我国气候环境情况,车载照明设备的耐温度性能分为2个级别:A级车载照明设备应能在一40℃55℃的环境中正常工作;B级车载照明设备应能在一20℃75℃的环境中正常工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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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抗摄动性能
车载照明设备经受6.12的试验后,应保持其结构的完整性,结构单元不能产生永久的结构变形、机械损伤,紧固部件不松动。内部线路、电路板、接口等接插件不应有脱落、松动,不应有电气故障。5.13电磁抗扰度性能
对于交流型车载照明设备,应进行6.13规定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和电动工具骚扰试验,试验中及试验后,车载照明设备应无电气故障,升降系统和旋转机构应工作正常。5.14实车运行检查
车载照明设备安装在汽车上,按6.14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中及试验后,车载照明设备应运行平稳,应无任何故障或损伤。
6检验方法
6.1一般要求的检查
自视检查车载照明设备外观、电气线路、紫固部位,并通电运行,应符合5.1的要求。将车载照明设备安装到专用汽车上,用长度量具测量其距地面的高度,应符合5.1的要求。6.2组成检查
目视检查车载照明设备的各组成部分,应符合5.2的要求。6.3电源系统的检查
目视检查车载照明设备的电源系统,应符合5.3的要求。6.4照明系统
6.4.1光源颜色的测试
用光谱光度法测量照明灯具光源的色品坐标、色温和显色指数,应符合5.4.1的要求。6.4.2发光强度测试
测试环境应为暗室。
测试设备应符合国家一级光照度计的要求。测试距离应不少于5m,并符合照度与距离平方成反比定律。测试时,在额定电压下点亮照明灯具,待其发光趋于稳定后,再进行发光强度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5.4.2 的要求。
6.4.3功率
在额定电压下,用伏安法测定单个照明灯具的功率,应符合5.4、3的要求。6.4.4照明灯具启动时间测量
在额定电压下启动照明灯具,用秒表测量照明灯具的启动时间,应符合5,集,4的要求。照明灯具关闭后,在5s之内再开启,应符合5.4.4的要求。6.4.5连续照明时间
在额定电压下点亮照明灯具,连续工作10h,应符合5.4.5的要求。6.4.6外壳防护试验
按GB7000.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应符合5.4.6的要求。6.5升降系统
6.5.1升降时间测量
用秒表测量升降系统从起始位置提升到最大行程位置所需时间,以及从最大行程位置下降到其始位置的时间,应符合5.5.1的要求。6.5.2提升高度测量
用长度量具测量照明灯具从起始位置被提升到最大行程位置的高度,应符合5.5.2的要求。4
6.5.3密封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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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系统提升到最大行程,然后在静止状态下放置2h,灯杆下滑距离应符合5.5.3的要求。6.6旋转系统
6.6.1旋转角度测试
使用角度量具测量凝转系统的最大旋转角度范围,应符合5.6.1的要求。6.6.2施转速度测试
使用角度量具和秒表,测试并计算旋转系统的旋转平均速度,应符合5.6.2的要求。6.7连续工作试验
升降系统提升到最大行程位置,开启照明灯具,旋转装置分别进行水平旋转和垂直旋转各5次,照明灯具开启5min后关闭,升降系统回复起始位置。紧接着重复上述试验,共计进行1000次。试验结果应符合5.7要求。
6.8电源适应性试验
调节车载照明设备的电源电压升高10%或降低10%,升降系统提升到最大行程位置,开启照明灯具,旋转装置分别进行水平旋转和垂直旋转各5次,照明灯具开启5min后关闭,升降系统回复起始位置。试验结果应符合5.8的要求。6.9电气安全试验
6.9.1直流型车载照明设备
按照QC/T413的要求,对于额定工作电压为DC12V或DC24V的车载照明设备,在互不连接的导电部件之间及导电部件对机壳之间应能耐受50HIz、550V的电压1min,试验结果应符合5.9.1的要求。
6.9.2交流型车载照明设备
对于额定工作电压为AC220V的车载照明设备,在互不连接的导电部件之间及导电部件对机壳之间应能耐受50Hz、1440V的电压1min,试验结果应符合5.9:2的要求。6.10雨淋试验
将全套车载照明设备放置在雨淋试验台上,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喷水量24.5L/min,喷水管摆动角度为土60°,喷水持续时间为30min,试验结果应符合5.10的要求。6.11温度试验
6.11.1高温试验
A级:将非工作状态的全套车载照明设备放置在55℃土2℃的环境中2h,试验后立即启动车载照明设备,应符合5.11的要求。
B级:将非工作状态的全套车载照明设备放置在75℃士2℃的环境中2h,试验后立即启动车载照明设备,应符合5.11的要求。
6.11.2低温试验
A级:将非工作状态的全套车载照明设备放置在40℃土2℃的环境中2h,试验后立即启动车载照明设备,应符合5.11的要求。B级:将非工作状态的全套车载照明设备放置在-20℃土2℃的环境中2h,试验后立即启动车载照明设备,应符合5.11的要求。
6.12振动试验
将非工作状态的车载照明设备安装到振动试验台上,振动频率范围10Hz-150Hz10Hz,扫频速度1oct/min,扫频循环次数20次,加速度峰值19.6m/s,试验后检查,应符合5.12要求。注:交流型车载照明设备的发电机不进行该项试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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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电磁抗扰度试验
6.13.1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6.13.1.1试验条件及装量
气候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环境温度:10℃~35℃,
相对湿度:45%~75%。
试验室的布置应符合GB/T17626.4一1998中7.2的要求,试验用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发生器应符合GB/T17626.4--1998中第6章的要求。6.13.1.2试验方法
受试交流型车载照明设备通电正常工作,试验电压极性选择正或者负,试验持续时间为2min,耦合的端口为车载照明设备主供电电源端口,试验电压要逐次加在每一根交流电源线与地线之间,试验电压为2kV(峰值),重复频率5kHz。试验中及试验后车载照期设备应符合5。13的要求。6.13.2电动工具骚扰试验
6.13.2.1试验设备
试验用设备选用功率不小于500W的电动工具。6.13.2.2试验方法
受试交流型车载照明设备通电正常工作,在距离升降系统0.5m处启动试验用电动工具,试验中及试验后车载照明设备应符合5.13的要求。6.14实车运行试验
将车载照明设备安装在汽车上,按照GB/T12534和GB/T12678的要求进行实车运行试验,行驶里程应不少于6000km。每行驶完1000km进行检查,将升降系统提升到最大行程位置,开启照明灯真,旋转装暨分别进行水平旋转和垂直旋转各5次,照明灯真开启5min后关闭,升降系统回复起始位置。试验结果应符合5.14的要求。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车载照明设备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广检验。7.2型式检验
7.2.1检验机构免费标准bzxz.net
车载照明设备的型式检验应由经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
7.2.2检验条件
车载照明设备的型式检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产品新设计试生产,
—转产或转产;
一停产后复产,
一结构、材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提出要求,—合同规定等。
7.2.3检验及抽样要求
进行型式检验需由申请产品型式检验者提供:用户说明书。说明书中应给出详细的操作、维护、维修说明、接线图或电气原理图,还应给出会6
影响使用者人身安全的有关提示信息;--在至少15套的车载照明设备中抽取试验用车载照明设备2套;一其他试验用车载照明设备部件。7.2.4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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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6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和方法进行型式检验,如果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第5章的要求,则判定该车载照明设备型式检验不合格。7.3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的质检部门依据本标准进行,当生产企业能力不具备时,可以委托符合7.2.1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
应对出厂的产品逐一进行6.1、6.2、6.3、6.4、6.5、6.6、6.7、6.8、6.9规定的检验项目;6.10、6.11、6.12、6.13、6.14规定的检验项目可采取抽样检验,抽样方法按7.2.3的要求。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第5章的要求;如有不符合项,应进行返工或返修,直至检验合格方可出厂。8标志、铭牌和包装
8.1标志
车载照明设备的外包装应有如下内容:一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额定电压、功率、灯具类型、转动角度范围等主要参数;一制造商名称、详细地址、产品产地、商标;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及名称。8.2铭牌
车载照明设备上应有铭牌,铭牌上至少应有如下内容:一产品中文名称、规格型号、额定电压、功率、灯具类型、转动角度范围等主要参数;一产品编号或出厂序列号;
制造商名称。
8.3检验合格证
每台出广的车载照明设备必须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应有如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检验结论、检验日期;
检验员标识。
8.4包装
包装箱应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的要求。每个包装箱内应有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标志及其他附件。GA/T488—2004
(资料性附录)
灯光颜色色品图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用照明灯具的灯光颜色色品图见图A.1。0.9
灯光颜色色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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