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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0649-200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Z 20649-2006

中文名称:电子成像在WORM光盘上记录证据文件的电子记录系统的推荐管理方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Electronic imaging -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electronic recording systems for the recording of documents that may be required as evidence on WORM optical disk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6-12-05

实施日期:2007-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K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成像技术>>37.080文献成象技术

中标分类号:综合>>经济、文化>>A14图书馆、档案、文献与情报工作

关联标准

采标情况:ISO/TR12654:1997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29139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8, 字数:10千字

标准价格:10.0 元

计划单号:20020638-Z-469

出版日期:2007-05-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6-12-05

复审日期:2023-12-28

起草人:钱毅、刘培平

起草单位:全国文献影像标委会七分会

归口单位: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提出了在制定捕获和存储文件电子影像的规程时所应遵循的建议,这些建议将确保文件上所记录信息的保存性及完整性。 GB/Z 20649-2006 电子成像在WORM光盘上记录证据文件的电子记录系统的推荐管理方法 GB/Z20649-2006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提出了在制定捕获和存储文件电子影像的规程时所应遵循的建议,这些建议将确保文件上所记录信息的保存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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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37.0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20649—2006/ISO/TR12654:1997电子成像
在WORM光盘上记录证据文件的
电子记录系统的推荐管理方法
Electronic imagingRecommend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electronic recording systems for the recording of documents that may berequiredasevidence,onWoRMopticaldisk(ISO/TR12654:1997,IDT)
2006-12-0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数码防伪
GB/Z20649—2006/IS0/TR12654:1997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同采用ISO/TR12654:1997《电子成像原在WORM光盘上记录证据文件的电子记录系统的推荐管理方法》(英文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智部门反映。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6)提出并归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七分会负责起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钱毅、刘培平。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首次发布。
GB/Z20649--2006/ISO/TR12654:1997引言
尽管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只针对WORM光盘系统,但这并不意味其他记录系统不能被合法地接受。如下所述,这要由法庭来决定。现在,很多机构使用光学存储介质来保存正常业务过程中生成或收到的文件。光学存储系统可以提供紧凑的存储形式,只要有一份索引,便可以实现有效的检案。为了获得法律许可,只有机构确认纸张文献已被记录下来后,才能销毁文件,这种情况下就能用电子影像来代替大量的纸质文档。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偶尔有些文件不得不作为凭证来制作,这时,文件的电子影像的法律认可性就变得重要了。与直接记录在纸张上的可识读的信息不同,记录在光学存储介质上的信息需要借助诸如计算机终端之类的电子设备才能为读者解读。要想证明文件电子影像的完整性,需要表明该影像是作为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采取了适当的安全措施,并销毁了相应的硬拷贝版本。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制有助于帮助那些已在使用或计划使用光学存储介质来存储文件的机构,确保他们采用并遵循经适当设计和认可的程序,从而在需要用文件作凭证时,可以证明其电子影像是作为正常业务的一部分而生成的,且是完整的。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所提出的建议是非常笼统的,有关我国对法律认可的要求,建议向法律专家咨询。1
1范围
GB/Z20649—2006/IS0/TR12654:1997电子成像
在WORM光盘上记录证据文件的
电子记录系统的推荐管理方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提出了在制定捕获和存储文件电子影像的规程时所应遵循的建议,这些建议将确保文件上所记录信息的保存性及完整性。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一次写入多次读出(WORM)介质(CD-ROM)来存储文件电子影像的光学存储系统。它不适用于影像捕获后可以擦除或更改的系统。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和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本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GB/T17704.11999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130mm一次写人盒式光盘第1部分:未记录盒式光盘(idtISO/IEC9171-1:1990)GB/T17704.2一1999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130mm一次写人盒式光盘第2部分:记录格式(idtISO/IEC9171-2:1990)
ISO/IEC10885:1993,信息技术用于信息交换的356mm盒式光盘一次写人型ISO/IEC13403:1995,信息技术使用CCS方法的一次写入多次读出(WORM)300mm盒式光盘的互换
ISO/IEC13490-1:1995,信息技术信息用只读型和一次写人型紧凌盘介质的容量与文件结构第1部分:概况
ISO/IEC13490-2:1995,信息技术信息用只读型和一次写入型紧漆盘介质的容量与文件结构第2部分:容量与文件结构
ISO/IEC13614:1995,信息技术使用SSF方法的一次写人多次读出(WORM)300mm盒式光盘的互换
3制定规程
3.1原则
如果一个电子影像是作为用以替代原始文件的凭证来制作的,那么该机构有责任保证该影像应当准确可靠地代替原件。因此,那些计划在捕获了原件影像之后将原件销毁的机构应制定规程,其中包括防止出现伪造和差错的防范措施,并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确保遵循这些规程。文件或文件的若干部分在进行光学存储之前,有可能以电子方法进行修改。存储在WORM光盘上的电子影像的内容星不可能被改变,但可以从文件目录中删去一幅影像,并代之以一幅新影像。应规定适当的规程和防范措施来控制处理过程,以确保能够检测出影像的修改或更替,以及文件目录的修正状态。
有必要提供详尽的索引。在WORM光盘上的文件影像如没有适当的标引,将不能被很好地检索,1
GB/Z20649—2006/IS0/TR12654:1997参见4.2。
3.2规程
有关机构应批准相关政策用于光学存储介质对资料的捕获、存储和管理,并为该政策的实施发布书面规程。这些规程、证明书和相关文件应存放安全。书面的规程应包括以下有关方面的信息:a)待存储资料的类型;
b)存取和存取级别的规程;
扫描的规程:
标引的规程;
质量控制的规程;
检索与打印的规程;
证明的规程;
原件销毁和记录销毁的规程;
存储与保存的规程;
制作一张光盘或索引信息的副本备份的规程;确保系统正确运作的规程;
对系统构成要素或设备系统,包括备份系统进行升级、软件更新、修理或更换;1
对操作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达到认可的操作水平的规程;m)
内部或外部审计的规程;
0)授权公布、修订和运作规程。对机构相关的政策宜定期进行评审,以便考虑立法、技术或其他有关事宜方面的任何变化。评审的细节和所做的任何改动,都应子以记录。所有的规程都宜定期进行审查,并将修订结果记录下来,以便必要时可以确立其法律凭证性。对政策或规程的修改,宜通过修订文件,撤销被废弃文件的方式来通知相关人员。只要影像在其相关处理或利用期问被记录,建议保留政策、规程和审查结果的各个版本。3.3证明书
3.3.1概述
3.2中所推荐的规程应包括3.3.2至3.3.5所给出的证明书的全部或部分,这些证明书可以根据机构需要,在适当的阶段完成。无论这些文件是处于硬拷贝的原始形态,还是在WORM光盘上,证明书应和其所证明的文件的保存时间相同。3.3.2授权证明书
在捕获文件影像之前,应先完成同意转换的授权证明书。3.3.3操作人员的证明书
在捕获完一批文件的影像之后,操作人员应完成一份载有操作人员的身份、扫描口期和索引细节的证明书。
如果系统在内部审查中将必需的信息自动记录下来,就不必完成这份证明书。3.3.4验收证明书
捕获的影像经核对后,要完成一份验收证明书,申明影像是真实的,完全再现了所捕获的文件。如果份证明书适用于一批文件,则应申明影像的数自和文件的数日。在检索影像时,也要完成一份验收证明书,申明纸质拷贝是存储在WORM光盘上的电子影像的真实拷贝,参见4.3。3.3.5销毁证明书
在确认了捕获影像的真实性之后,应提交一份允许销毁的证明书,以销毁原件,参见4.9。3.4服务公司
适用于文件所有者的各项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服务公司。如果一个机构雇用一家服务公司在光学2
GB/Z20649—2006/IS0/TR12654:1997存储介质上记录文件,该机构便应查明该服务公司能否保证文件的安全,并胜任提供证明、标引和输入等工作。负责选定服务公司的人应检查服务公司的规程,并书面确认这些规程是令人满意的。对服务公司的规程应不时地进行审查,其执行情况也应定期进行检查。在这些情况下,服务公司的信息输人等同于本单位进行的信息输入。
4一般性建议
4.1文件的准备
机构应确保在其内部制作的硬拷贝文件质量优良,以便得到清晰的扫描影像。文件如有破损或皱折,应在扫描前予以修整,但不可用改动或修描的方法来提高清晰度,因为那样会影响完整性。4.2参照与检索
存储的信息宜依照特殊文件或系列文件的检索系统进行编排、标示和标引。标引信息通常记录在可重写介质(通常为磁介质)上,有时是作为仅和影像信息相关的独立索引,在较为复杂的系统中,则是作为信息数据库的一部分。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应在WORM光盘上存储足够的与盘上所存信息相关的索引信息,这对于存储标引信息以便于主数据库或其他标引系统参照也是必要的。
标识盘以及盘上文件位置的信息,包括文件在盘上的参考位置和盘标识符。它还包括被查找文件与数据逻辑地址之问的关系(系统应保证用户不能修改或丢失索引,并维护逻辑地址与文件之间的联系)。
4.3影像的损坏
应制定适当的规程,防止影像在被捕获或检索期间遭到损坏,参见4.7。4.4备份
像任何计算机系统那样,如果用以存储和检索影像的盘或设备被损坏了,保存在光盘存储系统中的影像使会丢失。应该特别留意保护好索引和系统软件。因此,应当将制作影像副本作为常规操作,并且在引入系统时便应制定备份规程。每隔-一定的时间后就应当将自.上次备份以来的所有记录的影像都复制到WORM盘上,必要时还可以更频繁地进行备份或制作额外的副本。每次制作备份时,应当记录备份的细节及其内容,以供将来参考。重要的是索引信息的备份副本也是常规制作的,无论信息是记在磁盘上还是WORM光盘上。备份副本应存储在它们自己的容器内,并高开主盘另选安全地址保存。备份副本应经久耐用、真实可靠和不可重写。4.5WORM光盘
任何尺寸的光盘,只要是WORM盘且符合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在记录期间没有发生可逆的物理变化,便都可以使用。就现行的标准而客,130mm光盘符合GB/T17704的要求,300mm光盘符合ISO/IEC13403:1995和IS0/IEC13614:1995的要求,356mm光盘符合IS0/IEC10885:1993的要求。CL符合ISO/IEC13490:1995的要求。4.6盘的维护
WORM光盘的任何清洁维护都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说明来进行。4.7安全措施
4.7.1存储在WORM光盘上的信息
信息一且记录在WORM光盘上,便不可删除。虽然信息可以被企曲或毁损,但这样的变化可以被察觉,并且不可能对所记录的信息做任何修改。人们使用差错校正码和查验位来确保任何的变化都会被察觉。bzxZ.net
任何修改盘上信息的企图,要么是无关紧要的,要么造成的损伤将使文件不能恢复,而其行为的后果可以用物理的方法在介质中检测出来。宜采取软件保护措施,以确保在将信息记录到WORM光盘GB/Z20649--2006/IS0/TR12654:1997上的时候,不会发生所存文件(数据)损坏的现象。4.7.2WORM光盘的存取
为防止存储在光盘上的信息被泄漏、误用或破坏,对盘和盘上所存信息的存取,宜局限于授权的工作人员。所允许的存取级别可以因不同的工作人员而异。4.7.3信息的存取
存取应当以唯一的识别标识和验证为基础,例如使用通行字或磁卡,以获得对保存在光学存储介质上的信息存取。系统应包括检查和记录获得存取权限人员信息的手段,而且存取宜局限于必要的功能,即只读、阅读/书写或只写,参见4.7.4。具有特殊要求的系统,比如高度安全性、机密性或人事信息的系统,宜考虑采用更高级的自动化存取控制手段。这些手段可以包括加密、电子密封、数字时间戳以及其他高保密技术。4.7.4申查跟踪
审查跟踪宜记录谁使用过系统、什么时候使用的、使用系统时做了什么以及结果怎样。适当启用审查跟踪功能能够自动检测出谁存取过系统、工作人员是否遵循了规程以及是否有欺诈行为或越权行为发生。审查跟踪功能可以独立地确认规定程序是否得到了遵守。4.8存储与检查
WORM光盘宜依照有关国家和国际标准或当时能够获得的最佳条件来存储。存储条件的设计应当考虑当地的气候以及各种特殊的危险性,例如火灾危险、极端的温度、水灾、化学品等。出于存储介质会逐渐老化,所以宜定期检查,确保影像可以检索。宜在原始光盘制造厂家推荐的使用寿命到期之前,或者按照系统软件的建议,将所记录的信息复制到新盘上。
如果文件成像系统准备出新的系统来取代,存储在旧系统上的文件就宜迁移到新系统上,经过检查和确认后,旧系统方可退出使用。4.9具有存档价值的文件
在行政和法律认可文件的电子影像并获得了适当的资料销毁授权之后,文件本身才可销毁。具有长期的历史价值或存档价值的资料被销毁之前,要有明确的授权。对于影像的永久保存,或许应当考虑其他系统,如缩微胶片。
5法律状况
建议的日的在于制定一些规程,以有助于文件的电子像能够作为证据被接受。但如果文件的真实性有疑问,那么其电子影像的真实性同样会受到怀疑。不能保证依照这些建议制作的任何影像将会被自动采纳。任何决定用光盘存储文件的机构,都应寻求法律咨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1-29139
定价:
GB/Z2064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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