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T 93061-2003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纺织和皮革技术>>纺织机械>>59.120.01纺织机械综合
中标分类号:纺织>>纺织机械与器具>>W90纺织机械与器具综合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施尧训、陆忠宝、韩雪龙、范臻、汪之光、陆建国
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机械研究所、常熟市飞龙机械有限公司、太仓市双凤非织造布设备厂
归口单位: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发布部门: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非织造布铺网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将梳理后的松散状纤维网均匀连续不断地折叠成具有一定宽度和厚度的纤维网的机械铺叠交叉式铺网机。 FZ/T 93061-2003 非织造布铺网机 FZ/T93061-200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FZ/T93061--2003
非织造布铺网机是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中一种重要单元机,由于该机能为多种非织造布生产联合机所配套,因此制定标准时不能作为某个联合机标准的一部分,而需单独制定产品标准。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纺织机械研究所、常熟市飞龙机械有限公司、太仓市双凤非织造布设备厂、仪征市海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尧训、陆忠宝、韩雪龙、范臻、汪之光、陆建国。1
1范围
非织造布铺网机
FZ/T93061--2003
本标准规定了非织造布铺网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将梳理后的松散状纤维网均匀连续不断地折叠成具有一定宽度和厚度的纤维网的机械铺叠交叉式铺网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7111.1一2002纺织机械噪声测试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7111.3—2002纺织机械噪声测试规范第3部分:非织造布机械FZ90001—1991纺织机械产品包装FZ/T90045—1993纺织机械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FZ/T90074-1995纺织机械产品涂装FZ/T90089.1--1996纺织机械铭牌型式、尺寸及技术要求FZ/T90089.2—1996纺织机械铭牌内容FZ/T99014—1995纺织机械电气设备技术条件3产品分类
3.1产品型号的表示方法按FZ/T90045-1993规定。3.2基本参数见表1。
表1基本参数
输人网公称宽度/mm
输出网公称宽度/m
铺网速度/(m/min)
最大成网定量/(g/m2)
铺网高度调节范围/mm
技术要求
4.1机架结构件不允许有弯曲、扭曲现象存在。技术参数
1050~3500
20~100
4.2各帘帘棒平直光滑、排列均匀,间隔允差≤1mm,帘棒胶带铆接牢固无松动,铺网帘若采用胶帘时,应具有抗静电性能。
4.3帘子在往复回转过程中无爬行、阻滞、卡顿现象。4.4各帘间平行度允差≤1.7mm。4.5全机各传动件运转平稳、无异常声响和振动。4.6铺网宽度、底帘高度、坡度的调节应灵敏可靠。1
FZ/T 93061—2003
4,7安全要求
4.7.1全机安全防护设置应安全可靠,4.7.2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良好,金属外壳保护性接地正确,接地电阻≤0.12。4.7.3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1M2。4.7.4电气设备的耐压要求:试验电压≥1500V(AC),持续时间1min,无闪烁和击穿现象。4.8空载时整机噪声的发射声压级≤85dB(A)。4.9产品的涂装应符合FZ/T90074—1995的规定。4.10铺网质量:成网应连续均匀。5试验方法
第4.1、4.3、4.5、4.6条用目测、手感等方法测试。5.1
5.2第4.2条用目测、手感和用精度为0.1mm的钢卷尺检测。5.3第4.4条用精度为0.1mm的标准直尺测量。第4.8条空载时整机噪声按GB/T7111.1—2002和GB/T7111.3--2002的规定测试。5.4
5.5第4.7.3条绝缘电阻的测定按FZ/T99014—1995的规定测试。5.6第4.10条在负载运转2h后进行,检验铺网质量。5.7空车运转试验
5.7.1由制造厂整机全装后,以30m/min的铺网速度连续运转。5.7.2试验时间应连续运转4h以上。5.7.3检验项目为:4.3、4.5、4.6。5.8工作负荷试验
5.8.1使用厂空车试验合格后,根据试纺品种按工艺要求调整后进行。5.8.2试验时间应在正常生产运转一个星期后进行。5.8.3检验项目为:4.3、4.5、4.10。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制造厂对每台产品全装后进行空车运转试验。6.1.2出厂检验项目为:4.1、4.2、4.3、4.4、4.5、4.6、4.9。6.1.3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填写产品合格证书后方能出厂。6.2型式检验
6.2.1当产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和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时;a
连续生产五年或停产二年后再生产时;b)
产品投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d)
2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全部内容。6.2.2
6.3判定原则
检验时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产品。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按FZ/T90089.1—1996、FZ/T90089.2—1996的规定。2
按FZ90001--1991的规定。
7.3运输Www.bzxZ.net
产品在运输中应按规定的起吊位置起吊,包装箱应按规定朝向安置,不得倾倒。7.4购存
FZ/T93061—2003
产品出厂后,在有良好的防雨和通风的贮存条件下,包装箱内零部件的防潮、防锈有效期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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