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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282-200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8282-2000

中文名称: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treatment principles for radiation-induced skin disease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0-09-03

实施日期:2001-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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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144370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 8282-1987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7239

页数:平装16开/页数:/字数: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4-04-05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7-10-27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上海放射医学研究所

归口单位:卫生部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急、慢性皮肤损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8282-2000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2-2000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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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及处理原则
Dl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management for radlation skin diseasesUDC 616-07/ -08
: 616 -001.26
GB8282—87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照射所致皮肤疾病的放射工作者。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诊断和治疗。
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包括急性放射性皮炎和放射性皮肤粘膜溃疡等。1.1诊断标准
1.1.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是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照射所引起的皮肤损伤,其参考阅值为5Gy(有个人剂量档案)。对放射工作人员应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诊断。1.1.2皮肤受照后的主要临床表现和预后因照射剂量、射线能量、受照部位和身体情况等而异。可按照表1竹出分度诊断:
表 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初期反应
.1.2处理原则
红斑、麻本感
红斑、麻木、
痒、水肿
假愈期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1~3周
数小时~10天
1.2.1放射性核素沾染皮肤时,应及时予以洗消去污处理。极
红斑、脱毛
二次红斑、毛
囊疹、水泡
溃疡,坏死
1.2.2I度:不需特殊治疗,应避免对受照局部的各种刺激(包括重复照射)参考剂盐
1.2.3Ⅱ度,选用刺激性小、具抗感染能力和改善血液循环、促进组织生长的药物,成保持水泡表面清洁无菌,防止感染。水泡张力过大时可用消毒空针抽去水泡液。1.2.4Ⅲ度:避免溃疡面感染,适时植皮,保护局部均功能。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
慢性放射皮肤损伤包括慢性放射性皮炎、慢性放射性皮肤粘膜溃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12-10批准1988-07-01实施
2.1诊断标准
GB 8282—87
2.1.1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年累积剂量当量一般大于15Sv(有个人剂量档案)。受照数年后出现慢性皮肤及其附件改变,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应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诊断。
2.1.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可按表(2)作出分度诊断:表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分度
临床表现
皮歇1燥、相趟,失去弹性,脱屑、指纹查或紊乱、指甲碳暗或纵荐、带状色中、甲腊易劈裂角化过度、羧裂、较多疣状突起或皮肤萎缩变薄、指纹素乱成消失、指甲培厚变形
长期不愈的泄疡、角质突起物、指端严重角化与指甲融合、可合并肌腱变缩,关节变彤强背2.1.3应排除毒菌感染、扁疣、接触性皮炎等疾病。2.2处理原则
2.2.1用部对症治疗。对经久不愈的波溃疡或组织增生者,应尽单手术治疗。2.2.2对Ⅱ度及以F: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除积极治疗外,应减少或脱离放射线接触。3放射性皮肤癌
放射性皮肤癌是指明确由电离辐射诱发的皮肤癌肿。3.1诊断标准
3.1.1放射性皮肤癌必须发\括在皮肤受严重放射性损害的部位。3,1,2放射性皮默癌是指在射线所教的角化过度或长期不愈的放射性溃疡基础上恶变而碳的。细胞类型多数是鳞状上皮纽胞。
3.1.3凡不在皮肤受严重放射性损害部位的基底细胞癌,黑色素瘤等皮肤癌瘤,均不能诊断为放射性皮肤癌。
3.2处原则
3.2.1患部应避免接触射线。
3.2.2由」放射性皮肤癌周围血管多由内膜增厚堵塞,癌细胞较少远处转移,故进行癌肿切除或做截指术时应充分考虑患者的肢体功能。GB8282-87
附录A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大量放射性皮肤损伤的临床实践和研究工作为我们修订较为完整的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标准提供了依据。本次修订中分别给出「急、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也较为明确地为前者给出了分度标准。实践已能较明确地给出引起皮肤损伤的照射剂量阐值,但因射线能量不同,受照情况各异,给出·个准确的通用阐剂量还是困难的。本标准给出的引起某些皮肤损伤的受照剂鼠值仅是参考值,其临床分度仍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放射性损伤的诊断主要根据局部超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史,受照剂盛和逐渐显示出来的皮肤表现,并成除外化学、感染等因素所致的皮肤疾病。般认为遗传和致癌效应是电离辑射的随机性效应。但放射性皮肤癌是发生在皮肤受严重放射损害的部位。同时,是在射线所致的角化过度或长期不愈的放射性溃疡基础上恶变而成。这应与不在皮肤遭受放射损害部位出现的基底细胞癌、黑色素瘤等皮肤癌瘤有所区别。单纯的放射性皮肤损伤不伴有可资诊断为放射病的全身改变者,不能诊断为放射病。职业性照射或因公照射所致的皮肤损伤而出现严重后遗症甚或致残影响牛活自理者,其待遇和处理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瘤患者亦同。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和处理是--项跨专业的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本标准应由放射医学专业机构和(或)各级放射性疾病诊断小组认真执行。附加说明:
本标准出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提出,出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本标准由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负责解释。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W1一80)中放射性皮肤损伤一节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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