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 20987-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J 20987-2008
中文名称:军用加固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标准类别:电子行业标准(SJ)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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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加固
液晶
显示器
通用
规范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电子学>>31.120电子显示器件
中标分类号: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半导体分立器件>>L47其他
关联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J 20987-2008 军用加固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SJ20987-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6125
SJ20987—2008
军用加固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military rugged liquid crystal display2008-04-15发布
2008-06-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批准前言
本规范由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四研究所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于捍平、翁镇柱、余雷、金强宁、范宁。SJ209872008
1范围
军用加固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加固液晶显示器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等。本规范适用于军用加固液晶显示器(以下简称显示器)。2引用文件
SJ20987—2008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提倡使用本规范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191-2000
GB/T4619-1996
GB/T 6388-1986
GJB150.2-1986
GJB 150.3-1986
GJB150.4-1986
GJB150.5-1986
GJB 150.7-1986
GJB 150.9-1986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液晶显示器件测试方法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低气压(高度)试验
高温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低温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温度冲击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太阳辐射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GJB 150.10-1986
GJB150.11-1986
GJB 150.15-1986
GJB150.16-1986
GJB150.18-1986
GJB151A-1997
GJB 152A-1997
GJB 179A-1996
GJB 368A-1994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湿热试验
霉菌试验
盐雾试验
加速度试验
振动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冲击试验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装备维修性通用大纲
GJB899-1990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GJB1394-1992
与夜视成像系统兼容的飞机内部照明SJ/T11292-2003计算机用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3要求
3.1总则
显示器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相关详细规范规定的所有要求。本规范的要求与相关详细规范不一致时,应以相关详细规范为准。
3.2材料
3.2.1元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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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器所用的元器件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优先选用按相关军用标准检验合格的元器件,否则应进行必要的评价和筛选。
金属材料和玻璃
显示器所用的金属材料和玻璃应满足使用要求,金属材料应经过耐腐蚀处理,玻璃材料的抗压及抗破裂强度应符合显示器可靠性设计要求。3.2.3液晶显示模块
显示器所用的液晶显示模块应满足使用要求并提供下列指标:有效显示区面积、分辨率、灰度等级和颜色数等。
3.3电光性能
显示器的电光性能见表1。
电光性能
最小值
有效显示区面积(要求时)
分辨率(要求时)
亮度非均匀性
对比度
响应时间
灰度等级(要求时)
刷新率
镜面反射率
颜色数(要求时)
最大功耗
注:“*”表示应在详细规范中填写的内容。*
电光性能
标称值
最大亮度和/或最小亮度的选取由订购方和承制方协商确定。电源适应性
交流电源适应性
最大值
显示器在交流电源标称值正常变化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交流电源的电压正常变化范围为土10%,频率正常变化范围为土2%。电压和频率的标称值应在详细规范中规定。3.4.2直流电源适应性
显示器在直流电源标称值正常变化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直流电源的电压正常变化范围为土5%。电压和频率的标称值应在详细规范中规定。3.5安全性
3.5.1绝缘电阻(适用时)
显示器机壳对电源插头正极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a)正常大气条件,绝缘电阻:≥100M2;b)
湿热试验达到高温高湿状态1h后进行测试,绝缘电阻:≥2M2。接地电阻(适用时)
显示器的接地电阻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2
3.5.3漏电流(适用时)
显示器的漏电流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3.6外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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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器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碰伤、裂痕、变形等现象;涂镀层不应起泡、龟裂和脱落,金属件不应有锈蚀和其他机械损伤;紧固件无松动现象。3.7外形尺寸
显示器的外形尺寸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3.8重量
显示器的重量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3.9外观颜色
显示器的外观颜色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3.10标志
每个显示器上应有下列标志,这些标志在交货时应清晰:显示器型号和/或名称:
承制方名称或商标;
批的识别代码;
军用标志;
认证合格标志(适用时);
安全标志;
接地标志(适用时);
接口标志(适用时):
其它(包括接线、高压、危险等)。i)
显示器标志大小要与显示器结构相称。如果显示器可以标志的有效面积较小,应采用上述优先顺序进行标志。
3.11显示质量
显示质量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3.12缺陷点
显示器的缺陷点应符合以下要求:显示器的亮点应不超过像素数的百万分之二,且不存在亮点的缺陷簇;a)
显示器的黑点应不超过像素数的百万分之二,且不存在黑点的缺陷簇;显示器的色点应不超过像素数的百万分之五;且色点的缺陷簇应不超过像素数的百万分之二d)显示器的缺陷点总数应不超过像素数的百万分之五。3.13接口
显示器的接口应能满足使用要求,并在详细规范中规定。3.14与夜视成像系统的兼容性(适用时)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与夜视成像系统的兼容性应符合GJB1394-1992中的要求,由详细规范根据不同用途做出具体规定。
3.15环境适应性
3.15.1高温
3.15.1.1高温工作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高温工作温度和达到热平衡后的工作时间应在表2中选取,显示器在规定的高温环境条件下应符合3.11的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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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2高温购存
工作温度
+70±2
+60±2
+55±2
表2高温工作
工作时间
显示器的高温贮存温度应在表3中选取。恢复到正常大气条件后,性能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高温购存
贮存温度
+85±2
+70±2
3.15.2低温
3.15.2.1低温工作
贮存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低温工作温度和达到热平衡后的工作时间应在表4中选取,显示器在a)
规定的低温环境条件下应符合3.11的要求。表4低温工作
工作温度
-55±2
-40±2
-25±2
-10±2
低温启动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b)
工作时间
)-55℃下,低温启动5min内显示器应能显示由主机传送的图形、字符、表格和菜单等显示功能;10min内显示器应能在屏幕上恢复显示RGB三基色灰度等级图像;2)
-40℃下,低温启动3min内显示器应能显示由主机传送的图形、字符、表格和菜单等显示功能;10min内显示器应能在屏幕上恢复显示RGB三基色灰度等级图像;-25℃、-10℃下,低温启动3min内显示器应能在屏幕上恢复显示RGB三基色灰度等级图像。
3.15.2.2低温贮存
显示器的低温贮存温度应在表5中选取。恢复到正常大气条件后,性能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表5低温贮存
贮存温度
-55±2
-40±2
3.15.3低气压(适用时)
贮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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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低气压试验应符合GJB150.2-1986中第2章的规定。显示器在该环境条件下应符合3.11的要求。
3.15.4温度冲击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温度冲击试验应符合GJB150.5-1986中第2章的规定。试验后显示器应符合3.11的要求,性能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3.15.5湿热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湿热试验应符合GJB150.9-1986中第2章的规定,由详细规范根据不同用途对试验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试验后显示器的绝缘电阻应符合3.5.1b)的要求,性能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15.6加速度(适用时)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加速度试验应符合GJB150.15-1986中的规定,由详细规范根据不同用途对试验条件做出具体规定。显示器在该环境条件下应符合3.11的要求。3.15.7振动
3.15.7.1功能振动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功能振动试验应符合GJB150.16-1986中表1的规定。显示器在该环境条件下应符合3.11的要求。
3.15.7.2耐久振动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耐久振动试验应符合GJB150.16-1986中表1的规定。试验后显示器应符合3.11的要求,性能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结构无松动、无损坏。3.15.8冲击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冲击试验应符合GJB150.18-1986中的规定,由详细规范根据不同用途对试验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试验后显示器应符合3.11的要求,性能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3.15.9霉菌(适用时)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霉菌试验应符合GJB150.10-1986中第2章的规定,其长霉等级应不超过1级。
3.15.10盐雾(适用时)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盐雾试验应符合GJB150.11-1986中第2章的规定,试验后显示器应符合3.11的要求,性能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外观质量应符合3.6的要求。3.15.11太阳辐射(适用时)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器的太阳辐射试验应符合GJB150.7-1986中第2章的规定,显示器在该环境条件下应符合3.11的要求。显示器具有强光下的可读性。3.16电磁兼容性(适用时)
显示器的电磁兼容性应在详细规范中规定。根据不同的用途分别从GJB151A-1997中选取并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
3.17高温稳态工作
在80%最大工作环境温度下,显示器工作240h后,亮度应不低于初始值的60%。3.18维修性
显示器应按照GJB368A-1994中4.4~4.5及第5章“工作项目206-维修性设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维修性设计。
显示器的平均恢复前时间(MTTR)由详细规范规定。3.19可靠性
显示器的平均失效间工作时间MTBF:≥10000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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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2标准测试条件和测试设备要求4.2.1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检验:a)温度:15℃~35℃;
b)相对湿度:20%~80%;
c)气压:检验场所气压。
4.2.2测试设备要求
测试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应符合电气测试设备现行规程标准及安全技术要求。每台设备应有:
a)设备验收合格证;
b)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c)设备的电路图。
电气测量仪器和仪表应有计量检定合格证,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4.3鉴定检验
4.3.1样本大小
鉴定检验的样本大小为2。
4.3.2检验项目
显示器的鉴定检验项目见表6。
4.3.3合格判据
鉴定检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要求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测试合格后,可继续进行鉴定检验,若继续检验的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经过采取纠正措施充许第一次重新提交鉴定检验,抽样方案不变,第一次重新提交仍不合格则最终鉴定结论为不合格。4.3.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鉴定合格资格,制造方应每12个月向鉴定机构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已进行的质量一致性检验中A组和B组检验结果摘要,其中至少应表明批次合格率;b)C组和D组检验结果摘要。其中应包括失效的数量和失效模式。该摘要应包括在12个月内所进行和完成的全部C组和D组检验的结果。如果该检验结果摘要表明不符合规范要求,并且未采取使鉴定机构认可的纠正措施,则应取消该产品的鉴定合格资格。
在显示器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显示器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重新进行鉴定检验。如果在报告有效期内停产,制造方应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制造方仍保持生产这种产品所必须的能力。如果三个报告期内未生产,制造方在标志产品进行认证之前,需重新进行鉴定检验。4.4质量一致性检验
4.4.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B、C、D组。4.4.2批的构成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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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生产线上、同一时间内生产的相同设计、相同结构、相同工艺、相同材料的同一型号显示器可组成批。显示器提交时,供货方应提供适用和足够的贮存场地,提供鉴定和试验所需的设备、器具、量具、仪器、仪表以及为抽样和处理产品所需要的人员。4.4.3不合格批的重新提交
当质量一致性检验的任一检验批不符合A、B、C和D组检验中任一组要求时,应根据不合格的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后,对不合格的检验组进行复验。A组复验应100%进行,B组、C组复验按加严抽样方案(见4.4.6.1和4.4.7.1)进行,且只允许重新提交一次。若复验仍有不合格项,制造单位应将失效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资料提供给鉴定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以供裁决。
4.4.4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如表6所示。
电光性能
检验项目
电源适应性
绝缘电阻(适用时)
接地电阻(适用时)
漏电流(适用时)
外观质量
外形尺寸
外观颜色
显示质量
缺陷点
与夜视成像系统的兼容性(适用时)高温工作
高温贮存
低温工作
低温贮存
低气压(适用时)
温度冲击
加速度(适用时)
功能振动
耐久振动
霉菌(适用时)
盐雾(适用时)
太阳辐射(适用时)
电磁兼容性
高温稳态工作
维修性
可靠性
检验项目表
质量一致性检验
注:●必检项目;一不检项目:O订购方和承制方协商检验项目。o
要求的
章条号
检验方法
的章条号
4.5.13.1.1
4.5.13.1.2
4.5.13.2.1
4.5.13.2.2
4.5.13.10
4.5.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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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A组检验
4.4.5.1抽样方案
每批产品均应100%进行A组检验。4.4.5.2合格判据
A组检验的所有检验项目应符合表6的顺序和要求。若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该批显示器A组检验合格。若其中任意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允许排除故障后再次提交检验。若任意检验项目的不合格项累计次数达到3次或同一检验项自累计2次不合格,则判该批显示器A组检验不合格4.4.6B组检验
4.4.6.1抽样方案
B组检验的样本应从A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批量小于5时样本大小为1;批量大于等于5且小于16时,样本大小为2;批量大于等于16时,按GJB179A-1996中的“一般检验水平II,AQL=2.5”的一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加严检验,批量小于5时样本大小为2;批量大于等于5且小于16时,样本大小为3;批量大于等于16时,按GJB179A-1996中的“一般检验水平II,AQL=2.5”的一次加严检验抽样方案。4.4.6.2合格判据
B组检验的所有检验项目应符合表6的顺序和要求。若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该批显示器B组检验合格。若B组所有检验项目中出现的不合格品数超过接收判定数,则判该批显示器B组检验不合格4.4.7C组检验
4.4.7.1抽样方案
C组检验的样本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2。加严检验的样本大小为4。4.4.7.2合格判据
C组检验的所有检验项目应符合表6的顺序和要求。若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该批显示器C组检验合格。若其中任意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批显示器C组检验不合格。4.4.7.3检验周期
C组检验在显示器连续生产时,应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生产间断时间超过12个月后重新生产时也应进行C组检验。
4.4.8D组检验
4.4.8.1抽样方案
D组检验的样本应从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1。4.4.8.2不合格
如果样本未通过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在采取纠正措施后,进行第一次重新提交:重新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D组检验不合格。4.4.8.3检验周期
D组检验在显示器连续生产时,应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生产间断时间超过12个月后重新生产时也应进行D组检验。
4.5检验方法
4.5.1电光性能检验
4.5.1.1亮度
显示器工作在小于11x暗室环境条件下,调节显示器的亮度到最亮(如此时的图像质量不可接受,可适当调节对比度),用亮度测试仪器测量图1中PO的亮度值,即为最大亮度;调节显示器的亮度到最暗(此时的图像质量应可接受),用亮度测试仪器测量图1中PO的亮度值,即为最小亮度;亮度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亮度测试仪器与被测显示面的距离根据测试仪器的要求决定。显示器亮度的测量应在显示器至少工作15min后进行。8
4.5.1.2亮度非均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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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器工作在小于11x暗室环境条件下,保持亮度不变,用亮度测试仪器分别测量图1中P0、P2、P4、P6、P8各点的亮度(或者PO~P8各点的亮度),测试定位图见图1,按公式(1)计算亮度非均勾性。显示器亮度非均匀性的测量应在显示器至少工作15min后进行。P8
(5/10)y
(3/10)v
式中:
有效显示区域的高度;
有效显示区域的宽度。
(3/10)H
LNU—一亮度非均匀性,无量纲;Pi
:测试定位图
Li—Pi(i=0,2,4,6,8或i=0,1,2,3,4,5,6,7,8)各点的亮度,单位为cd/m2Lav-——Li(i=0,2,4,6,8或i=0,1,2,3,4,5,6,7,8)的平均值,单位为cd/m2。4.5.1.3对比度
显示器工作在小于11x暗室环境条件下,对比度调至最大,沿显示面的法线方向用亮度测试仪器分别测量图1中③块的选择态亮度L选择和非选择态亮度L非选择,则对比度CR=L选择/L非选择,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wwW.bzxz.Net
显示器对比度的测量应在显示器至少工作15min后进行。4.5.1.4视角
显示器工作在小于11x暗室环境条件下,调节显示器的对比度和亮度至最佳位置,在规定的观测角用亮度测试仪器分别测量显示器的对比度,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显示器视角的测量应在显示器至少工作15min后进行。4.5.1.5响应时间
显示器的响应时间按GB4619-1996中4.4的规定进行测量,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显示器响应时间的测量应在显示器至少工作15min后进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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