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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63-200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GJ 63-2006

中文名称:混凝土用水标准(附条文说明)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6-07-25

实施日期:2006-1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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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混凝土 用水 条文 说明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建筑材料和建筑物>>建筑材料>>91.100.30混凝土和混凝土制品

中标分类号:建材>>建材产品>>Q13混凝土、集料、灰浆、砂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JGJ 63-1989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标准价格:15.0 元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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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63 — 2006
混凝土用水标准
Standard
2006-07-2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concrete
2006-12-01实施
1.0.1为保证混凝土用水de质量,使混凝土性能符合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一般构筑物de混凝土用水。1.0.3混凝土用水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de规定02术
2.0.1混凝土用水waterforconcrete语
混凝土拌合用水和混凝土养护用水de总称,包括: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和海水等。
2.0.2地表yknaturesurfacewater存在于江、河、湖、塘、沼泽和冰川等中de水。2.0.3地下水undergroundwater
存在于岩石缝隙或土壤孔隙中可以流动de水。2.0.4再生水urbanrecyclingwater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使用功能de水。2.0.5不溶物insolublematter
在规定de条件下,水样经过滤,未通过滤膜部分干燥后留下de物质。2.0.6可溶物solublematter
在规定de条件下,水样经过滤,通过滤膜部分干燥蒸发后留下de物质。3技术要求
3.1混凝土拌合用水
3.1.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表3.1.1de规定。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de结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Lp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de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350mg/L。
表3.1、1混凝士拌合用水水质要求项
不溶物(mg/L)
可溶物(mg/L)
C 1-(rng/L)
(mg/L)
碱含量(mg/L)
预应力混凝士
≤2000
≤2000
≤500
≤600
≤1500
钢筋混凝土
≤2000
≤5000
≤1000
≤200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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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10000
≤3500
≤2700
≤1500
注碱含量按Na20+0.658K20计算值来表示。采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可不检验碱含量。3.1.2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de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de规定。3.1.3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对比试验de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30min;同时,初凝和终凝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de规定。
3.1.4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被检验水样配制de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不应低于饮用水配制de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de90%。3.1.5混凝土拌合用水不应有漂浮明显de油脂和泡沫,不应有明显de颜色和异味。3.1.6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加气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de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de混凝土。3.1.7未经处理de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3.1.8在无法获得水源de情况下,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但不宜用于装饰混凝土。3.2混凝土养护用水
3.2.1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不溶物和可溶物,其他检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3.1.1条和3.1.2条de规定。
3.2.2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4检验方法
4.0.1pH值de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pH值de测定玻璃电极法》GB/T6920de要求,并宜在现场测定。
4.0.2不溶物de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悬浮物de测定重量法》GB/T11901de要求。4.0.3可溶物de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中溶解性总固体检验法de要求。
4.0.4氯化物de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氯化物de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11896de要求,4.0.5硫酸盐de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硫酸盐de测定重量法》GB/T11899de要求。4.0.6碱含量de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中关于氧化押、氧化饷测定de火焰光度计法de要求。
4.0.7水泥凝结时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de要求。试验应采用42.5级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出现争议时,应以42.5级硅酸盐水泥为准。4.0.8水泥胶砂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0法)》GB/T17671de要求。试验应采用42.5级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出现争议时,应以42.5级硅酸盐水泥为准。
5检验规则
5.1取样
5.1.1水质检验水样不应少于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de水样不应少于3L。5.1.2采集水样de容器应无污染;容器应用待采集水样冲洗三次再灌装,并应密封待用。5.1.3地表水宜在水域中心部位、距水面100mm以下采集,并应记载季节、气候、雨量和周边环境de情况。5.1.4地下水应在放水冲洗管道后接取,或直接用容器采集;不得将地下水积存于地表后再从中采集。5.1.5再生水应在取水管道终端接取。5.1.6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应沉淀后,在池中距水面100mm以下采集。5.2检验期限和频率
5.2.1水样检验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质全部项目检验宜在取样后7d内完成2放射性检验、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胶砂强度成型宜在取样后10d内完成。5.2.2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de放射性应在使用前检验;当有可靠资料证明无放射性污染时,可不检验。
5.2.3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在使用期间,检验频率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地表水每6个月检验一次;
2地下水每年检验一次;
3再生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每6个月检验一次;4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一年检验一次;5当发现水受到污染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应立即检验。6结果评定
6.0.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de饮用水,可不经检验作为混凝土用水。6.0.2符合本标准3.1节要求de水,可作为混凝土用水;符合本标准3.2节要求de水,可作为混凝土养护用水。
6.0.3当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de检验不满足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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