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433-2009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3.300;55.020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8页
标准价格:27.0 元
出版日期:2010-05-01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2004-01-16
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冯智稢、吕刚、张园、周磊
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归口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提出单位: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除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代码和标记、要求、性能检验、使用鉴定。本标准适用于除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容积超过450L、净重超过400kg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 GB 19433-2009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19433-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除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代码和标记、要求、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容积超过450L、净重超过400kg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
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9433.1-2004《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GB19433.2-2004《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和GB19433.3-2004《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的主要修改内容为:
---对部分技术内容做了修改,使其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20072008 版)和国际航空协会(IATA)颁布的《空运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规范》(2008版)的有关技术内容完全一致;
---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 和附录D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冯智稢、吕刚、张园、周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433.1-2004;
---GB19433.2-2004;
---GB19433.3-2004。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25 包装容器钢桶
GB/T1540 纸和纸板吸水性的测定法 可勃法
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4122.1 包装术语 第1部分:基础
GB/T4857.3 包装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4857.5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T17344 包装 包装容器 气密试验方法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
标准内容
ICS13.300;55.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4332009
代替GB19433.1—2004.GB19433.2—2004,GB19433.3—2004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of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ed by air2009-06-2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0-05-01实施
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童、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GB19433—2009
本标准代替GB19433.1—2004《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通则》、GB19433.2—2004《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和GB19433.3一2004《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对部分技术内容做了修改,使其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2007-2008版)和国际航空协会(IATA)颁布的《空运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规范》(2008版)的有关技术内容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C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湖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冯智劫、吕刚、张园、周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9433.1—2004;
GB19433.2-2004;
-GB19433.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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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19433—2009
本标准规定了除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代码和标记、要求、性能检验、使用鉴定。本标准适用于除第4章分类中第2类、第6.2项、第7类以外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容积超过450L、净重超过400kg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25包装容器钢桶
GB/T1540纸和纸板吸水性的测定法可勃法GB/T2828.1一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4122.1包装术语第1部分:基础GB/T4857.3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第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GB/T4857.5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GB/T17344包装包装容器气密试验方法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3术语和定义
GB/T4122.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箱boxes
由金属、木材、胶合板、再生木、纤维板、塑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做的完整矩形或多角形的容器。只要不破坏或危及包装的完整性,准许包装上带有为了搬运操作或为了符合分类要求的小口(洞)。3.2
桶drum
由金属、纤维板、塑料、胶合板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的两端为平面或凸面的圆柱形容器。3.3
袋bag
由纸张、塑料薄膜、纺织品、编织材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柔性容器。3.4
罐jerrican
横截面呈矩形或多角形的金属或塑料容器。1
GB19433—2009
容器receptacle
一个或多个贮器,以及贮器为实现其贮放功能所需要的其他部件或材料。3.6
内容器innerreceptacle
需要有一个外容器才能起容器作用的容器。3.7
包装packaging
容器和容器为实现贮放作用所需要的其他部件或材料。3.8
外包装outerpackaging
复合或组合包装的外保护装置连同为容纳或保护内容器所需要的吸收材料、衬垫和其他部件。3.9
内包装innerpackaging
运输时需用外包装的包装。
单体包装singlepackaging
在使用中不需要使用任何内包装而具有盛装功能的包装。3.11
组合包装combinationpackaging为了运输目的,有一个或多个包装,装在一个外包装内形成的包装组合。3.12
over packaging
集合包装
一个发货人为了方便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和存放将一个或多个包件装在一起以形成一个单元所用的包装物。
复合包装
compositepackaging
由一个外容器和一个内容器组成的包装,其构造使内容器和外容器形成一个完整的包装。这种包装经装配后便成为单一的完整装置,整个用于装料、贮存、运输和卸空。3.14
包装件package
包装作业的完结产品,包括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和其内装物。3.15
吸附性材料absorbentmaterial
特别能吸收和滞留液体的材料,内容器一旦发生破损、泄漏出来的液体能迅速被吸附滞留在该材料中。
incompatible
不相容的
描述危险货物,如果混合则易于引起危险热量或气体的放出或生成一种腐蚀性物质,或产生理化反应降低包装容器强度的现象。
性能检验performancetest
模拟不同运输环境对容器进行型式试验。产
使用鉴定
useappraisal
对盛装危险货物后的包装容器进行鉴定。3.19
联合国编号
UNnumber
GB19433—2009
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4分类
4.1危险货物分类
4.1.1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9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4.1.2第1类:爆炸品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2项: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进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4.1.3第2类:气体
-2.1项:易燃气体;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2.3项:毒性气体。
4.1.4第3类:易燃液体
4.1.5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4.1.6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5.1项:氧化性物质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4.1.7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6.1项:毒性物质;
6.2项:感染性物质。
4.1.8第7类:放射性物质。
4.1.9第8类:腐蚀性物质。
4.1.10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4.2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除第1、2、7类,第5.2项,第6.2项的危险货物外,其他各类危险货物的包装可按危险程度划分三种包装等级,即:
I级包装
Ⅱ级包装
Ⅲ级包装
高度危险性;
中等危险性;
轻度危险性。
http
GB19433—2009
各类危险货物危险程度的划分可通过有关危险特性试验来确定,5代码和标记
5.1代码
5.1.1包装代码用以表示外包装类型,由并列排布的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种类;第二部分为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包装容器的制造材料;如有必要第三部分为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所属种类中的包装种类中的包装形式。5.1.1.1阿拉伯数字表明包装种类:1——桶;
3—罐;
4箱;
5——袋;
6——复合包装。
5.1.1.2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包装容器的制造材料。对复合包装,使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来表示包装制造材料,第一个字母表示内容器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包装的材料。A一钢(包括各类钢及经过表面处理的);B——铝;
C-—天然木;
D胶合板;
F-再生木(再制木);
纤维板;
H—塑料;
L—纺织品。
5.1.1.3阿拉伯数字用以表示包装所属种类中的包装形式。各种常用包装容器的代码见附录D。5.1.2对组合包装,仅使用表示外包装的代码。5.1.3包装容器代码后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学母“T”表示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要求的救助包装:字母“V”表示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要求的特殊包装;字母“W”表示包装类型虽然与标记所表示的相同,但其制造的规格与附录A的规格不同,但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的要求属等效包装。
5.1.4使用下列代码表示内包装:大写的拉丁字母“IP”表示内包装。随后是阿拉伯数字表示内包装类型。5.2标记
标记用于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包装容器已通过第7章性能检验规定的试验,并符合附录A的要求。5.2.1每一个包装容器必须带有持久、易辨认以及与包装规格相比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并包括如下内容。
5.2.1.1联合国包装符号(。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包装容器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及第7章的规定。对金属包装,可用模压大写字母“UN”表示。5.2.1.2根据7.1规定的包装代码;例3H1。5.2.1.3由两部分组成的代码;例/X1.8/。5.2.1.3.1第一部分表示包装级别的字母:X表示I级包装;
htt
Y表示Ⅱ级包装;
Z表示Ⅲ级包装。
5.2.1.3.2第二部分
GB19433—2009
a)对盛装液体的单一包装:标明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可省略。
b)对准备盛装固体或带有内包装的包装:标明以千克(kg)表示的最大毛质量(毛重)。5.2.1.4在代码后面应标明:
a)对盛装液体的单一包装:标明最高试验压力,单位为kPa,四舍五人至十位数;例/250/;b)对盛装固体或带有内包装的包装:使用字母S”;例/S/。5.2.1.5标出包装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包装类型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包装,还必须正确标出制造月份;可用以下图形标在包装的其他部位。11121
5.2.1.6标明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5.2.1.7标明包装容器生产地和制造厂的代号和生产批次代号,上述代号由有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地区主要代码见附录C。
5.2.2根据5.2.1规定对包装容器进行的标记示例见附录D。可单行或多行标示。5.2.2.1毛质量超过30kg或体积超过30L的包装,在其顶部或边上应有标记。标记字母、数字和符号的高度应大于12mm。包装小于或等于30kg或30L时,标记字母大于或等于6mm。5kg或5L以下的包装也应有适当大小的标记。5.2.2.2每一超过100L的新钢桶,在其底部必须有5.2.1所述持久性标记。并有表示桶身最薄处金属厚度,用mm精确到0.1mm并为持久性(例如模压)。金属桶材料的厚度应符合GB325的要求。当金属桶端的材料厚度比桶身的薄,在桶底必须持久性标出桶顶/桶身/桶底材料厚度,例如“1.0-1.2-1.0”或0.9-1.0-1.0”。
5.2.2.3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其他附加标记应保证5.2.1所要求的标记能正确识别。5.2.3包装标记示例见附录D。
6通用要求
6.1一般技术要求
6.1.1每一包装上必须标明持久性标记、标志。6.1.2空运危险货物包装要结构合理、防护性能好、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规格规定。其设计模式、工艺、材质应适应空运危险货物特性,适合积载,便于安全装卸和运输,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6.1.3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包装内,该包装结构和密封状况,能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不会使所运的包装由于温度或压力的变化(例如由于海拔高度变化产生的)而引起任何渗漏。6.1.4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包括封闭器)不应同所装物质发生化学或其他反应,容器的材料不应含有与内装物易于产生危险的成分,以致产生有害的反应或明显削弱包装的性能。6.1.5包装容器及其封闭器必须能经受住正常运输条件下的振动及温度压力变化等产生的影响,封闭盖、封闭塞或其他摩擦型封闭器的封闭必须牢固、安全、有效,封闭器的设计应合理并便于检查。6.1.6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应留有足够的膨胀余地,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变化造成的液体膨胀不至于使容器破漏或产生变形。容器不得在55℃温度下满装。5
ht
GB19433—2009
6.1.7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包括内包装)应能经受住95kPa以上的压力差而不泄漏。如放在辅助包装(外包装)内,辅助包装需符合所述压力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内包装可不受上述压力规定限制。6.1.8内包装应固定并安全衬垫,限制其在外包装中的移动。以防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破裂、渗漏,内包装为玻璃或陶瓷类包装,用I类或Ⅱ类外包装盛装第3、4、8类及第5.1、6.1项的液体时,内包装外应有吸附衬垫材料。吸附衬垫材料不得与内包装中盛装的危险物发生危险性反应,内容物的渗漏也不得引起危险的化学反应或改变衬垫材料的保护特性。6.1.9外包装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不会因运输过程中的摩擦生热而改变内容物的化学稳定性。6.1.10为了减少内装危险货物释放的气体造成的内压力,在包装容器上安装排气孔需经航空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6.1.11用组合包装盛装危险货物,内容器的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应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向的标识。
6.1.12在同一包装内,不允许装有可能相互起化学反应并导致以下后果的其他货物,或其他危险货物不应和与其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货物放置在同一个外容器或大型容器中。a)燃烧/或释放出大量热能;
b)释放出易燃、有毒或室息性的气体;c)形成腐蚀性的物质;
d)形成不稳定性物质。
盛装可能在运输过程因温度变化而变成液体的固体物质时,该包装应符合盛装液态物质的要求。
6.2爆炸物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6.2.1第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使用的包装容器应达到Ⅱ级以上包装要求,并且符合6.1的要求。6.2.2钉子、U型钉和其他没有防护层的金属制造的封闭装置,不应穿人外容器内部。除非内容器能足以防止爆炸品于金属相接触。6.2.3内容器、附件、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在包装件内应牢固放置,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导致危险性移动。
6.2.4采用双层卷边钢质桶,应采取措施,防止爆炸性物质嵌在接缝隙内。6.2.5铝桶或钢桶的封闭装置,应有适宜的垫圈。如果封闭器装置有螺纹,应使爆炸性物质不可能嵌在螺纹内。
6.2.6如果使用金属衬里的箱子装爆炸性的物质,不应使该项所装爆炸性物质落入到衬里与箱底或衬里与箱侧壁的隔缝中间。
6.2.7电引爆装置必须防止电、磁辐射及偏离电流。装有发火或引发装置的爆炸品,应有效保护,防止正常运输条件下发生意外事故。6.3其他危险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6.3.14.2项物质(易自燃固体)使用的包装应达到Ⅱ级以上包装要求,并符合6.1的要求,且不得使用金属容器包装。
6.3.2盛装4.1项和5.2项危险货物使用的包装应达到Ⅱ级以上包装要求,并符合6.1的要求。不得使用带通气孔的包装。
6.3.3具有爆炸性副危险性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在其包装上贴有副危险性标签。同时其包装还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的其他有关要求。6.3.4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必须保证对所有与内容物相接触的材料不起化学反应,对内容物的特性无影响,当发生泄漏时,衬垫物不易燃烧,不会引起有机过氧化物的分解。6.3.5各种包装的特殊要求见附录B。6
ht
7性能检验
7.1要求
7.1.1所有包装容器包括组合包装的内包装都应进行性能试验。GB19433—2009
7.1.2如果由于安全原因而需要对包装容器进行内部处理或涂层,这种处理或涂层即使在试验后应能保持其保护性能。www.bzxz.net
7.1.3性能试验要求见表1。
表1包装性能试验要求
性能试验项目
跌落试验
气密试验
液压试验
堆码试验
7.2试验
7.2.1试验项目
性能试验要求
a)盛装液体的包装除组合包装的内包装以外,在跌落试验后首先应使包装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达到平衡。所有包装均应无渗漏.有内涂(镀)层的包装,其内涂(镀)层还应完好无损。b)盛装固体的包装经跌落试验后,即使封闭装置不再具有防筛漏能力·内包装或内容物应仍能保持完整无损、无撒漏。
c)复合包装或组合包装的外包装,不得出现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任何损坏,也不得有内装物从内包装或内容器中漏出、内容器或内包装不得出现渗漏。若有内涂(镀)层,应完好无损。d)袋子的最外层或外部包装不得出现影响运输安全的任何损坏。e)跌落时可允许有少量内装物从封闭器中漏出,跌落后不得继续泄漏。「)第1类物质的包装在跌落过程中不允许出现任何泄漏无渗漏
无渗漏
试验样品无泄漏。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纽合包装的内包装也无泄漏。试验样品不出现可能对运输安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或者可能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包装件堆码不稳定的变形。在进行评估前,塑料容器应冷却至环境温度7.2.1.1各种常见空运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试验项目见附录A。7.2.1.2每一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应进行气密试验。如果组合包装的外包装能达到气密要求或它的衬垫吸附材料能完全吸附滞留内容物,不使它从外包装渗漏出来,则其内包装可免此项试验。7.2.1.3一个组合包装的外包装和不同类型的内包装经试验合格,该外包装也可以配用多种类似于这些不同类型的内包装。另外,下列各种内包装当在性能方面具有相同的效能时,不必进一步试验而允许使用。
7.2.1.3.1内包装尺寸相同或小些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使用:与试验过的内包装设计方面相似;一内包装材质要相同或强度、厚度大于试验过的内包装类型:一内包装的开口相同或小于原试验过的内包装,且封闭器的设计型式相似;一足够的附加衬垫材料用于填充空间并防止内包装移动;一内包装在包装里的定位方式与试验过的包装相同。7.2.1.3.2试验过的内包装数量减小,或按上述7.2.1.3.1表明的内包装的替换类型,并且有足够的附加衬垫材料用于填充空间并防止内包装移动时可以使用。7.2.2样品数量
7.2.2.1不同试验项目的样品数量如下:一一跌落试验桶、罐类包装6个样品,箱类包装5个样品,袋类包装3个样品;气密试验3个样品,
GB19433—2009
—液压试验3个样品;
一堆码试验3个样品。
7.2.2.2在不影响试验结果时,一个试验样品可以进行两项以上的试验。7.2.3试验样品的准备
7.2.3.1内装物
7.2.3.1.1样品所盛装的液体不得少于其容量的98%。7.2.3.1.2样品所盛装的固体不得少于其容积的95%。7.2.3.1.3样品的内装物可采用物理性能(质量、粒度等)与拟装物相同的物质来替代。允许使用添加物,例如铅粒袋等。
7.2.3.1.4盛装液体包装的跌落试验如用代用品时,则该代用品的相对密度和黏度应与拟装运物质相似。也可以按7.2.4.3.2所要求的条件,用水进行液体物质的跌落试验。7.2.3.2样品预处理
7.2.3.2.1纸或纤维板包装应在恒温恒湿大气环境中至少处理24h。可以从下列三组中选择一组。首先采用控制温度23℃土2℃和湿度50%土2%的大气条件,另外两组分别是控制温度20℃土2℃和湿度65%土2%、控制温度27℃土2C和湿度65%士2%7.2.3.2.2首次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复合桶(罐)及有涂镀层的容器,在试验前需直接装人拟运危险货物进行6个月以上的相容性试验。7.2.3.3对跌落试验样品的特殊准备对塑料桶、塑料罐、泡沫聚艺烯箱以外的塑料箱、复合容器(塑料)及带有塑料袋以外的拟用于装固体或物品的塑料内容器的组合包装的试验,在试样和其盛装的物质的温度降至一18℃以下进行。试验的液体应保持液态,必要时可添加防冻剂。7.2.3.4气密试验、液压试验的样品准备在包装容器的顶部钻孔,接上进水管及排气管,或接上进气管。对设有排气孔的封闭器,应换成不透气的封闭器或堵住排气孔。
7.2.4跌落试验
7.2.4.1试验设备
符合GB/T4857.5中第2章试验设备的要求。a)冷冻室(箱):能满足7.2.3.3要求:b)
温、湿度室(箱):能满足7.2.3.2.1要求。7.2.4.2试验方法
7.2.4.2.1跌落试验方法见表2。表2跌落试验方法
包装容器
纤维板桶
塑料桶和罐
桶状复合包装
天然木箱
胶合板箱
再生木板箱
纤维板箱、钢或铝箱
箱状复合包装塑料箱
跌落方法
第一组跌落(用3个试样跌在同一部位,如5或6或者其他薄弱部位):应以倾斜的方式使包装的凸边撞击在目标上,重心垂线通过凸边撞击点。如包装无凸边,则应与圆周接缝或边缘撞击,移动顶盖桶须将桶倒置倾斜,锁紧装置通过中心垂线跌落。第二组跌落(用另外3个试样跌在同一部位):应使第一组跌落时没有试验到的最薄弱的包装部位撞击到目标上,例如封闭器或桶体纵向焊缝,罐的纵向合缝处等第一次跌落:以箱底平落
第二次跌落:以箱顶平落
第三次跌落:以一长侧面平落
第四次跌落,以一短侧面平落
第五次跌落:以一个角跌落
包装容器
无缝边单层或多层袋
有缝边单层或多层袋
表2(续)
第一次跌落:以袋的宽面平面跌落第二次跌落:以袋的端部跌落
第一次跌落:以袋的宽面平落
第二次跌落:以袋的狭面平落
第三次跌落:以袋的端部跌落
注1:于非平面跌落,试样的重心(失量)应垂直于撞击点,跌落方法
注2,某一指定方向跌落时试样可能不只一个面,应跌最薄弱的那面。GB19433—2009
注3:试验应在预处理相同的冷冻环境或温、湿度环境中进行。如果达不到相同条件,则应在试样离开预处理环境5min内完成,
7.2.4.2.2跌落试验时的其他要求见GB/T4857.5。7.2.4.3跌落高度
7.2.4.3.1对于固体或液体危险货物,如采用拟装危险货物,或采用具有基本相同物理性质的其他物质进行试验,其跌落高度见表3,表3跌落高度
1级包装
Ⅱ级包装
7.2.4.3.2对于液体内装物,如用水来替代进行试验:a)
如拟运输液体的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1.2时,其跌落高度见表3。川级包装
单位为米
如果拟运输的物质相对密度大于1.2其跌落高度应根据拟运输物质的相对密度(d)按表4计算出,四舍五人至一位小数。
I级包装
7.2.5气密试验
跌落高度与密度换算表
Ⅱ级包装
而级包装
单位为米
所有拟盛装液体的包装均需做此项试验。如果组合包装的外包装能达到气密要求或它的衬垫吸附材料能完全吸附滞留内容物,不使它从外包装渗漏出来,则其内包装可免做此项试验。7.2.5.1试验设备和方法
按GB/T17344的要求。
7.2.5.2试验压力
试验压力见表5。
表5试验压力(表压)
I级包装
7.2.6液压试验
Ⅱ级包装
皿级包装
单位为干帕
所有拟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均需进行此项试验。如果组合包装的外包装能达到最低的规定要求,则内包装可免做本项试验。
7.2.6.1试验设备
液压危险品包装试验机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其他试验设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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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433—2009
7.2.6.2试验压力(表压)
按下列三种方法之一计算。
7.2.6.2.1温度55℃时测出的包装件内总表压(即盛装物质气压加上空气或情性气体气压减去100kPa)乘上安全系数1.5。pr=(pMsX1.5)kPa,不低于95kPa。7.2.6.2.2待运货物50C时蒸气压的1.75倍,减去100kPa。Pr=(Vp5×1.75)-100kPa,不低于100kPa。
7.2.6.2.3待运货物55C时蒸气压的1.5倍,减去100kPa。pr=(Vp55×1.5)100kPa,不低于100kPa。
式中:
试验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温度55℃C时容器内测得的总表压;PMss
Vsa——50℃时货物的蒸气压;
Vps5——55℃时货物的蒸气压。7.2.6.2.4其中拟装I级液体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的试验压力为250kPa。7.2.6.3试验方法
启动液压危险包装试验机,向内包装内连续均匀施以液压,同时打开排气阀,排除试验容器内残留气体,然后关闭排气阀。塑料、塑料复合包装包括它们的封闭器,应承受规定恒液压(表压)30min,其他容器包括它们的封闭器,应承受规定恒液压(表压)5min。7.2.7堆码试验
7.2.7.1试验设备
按GB/T4857.3的要求。
7.2.7.2试验方法
拟装液体的塑料桶、塑料罐和复合包装6HH1和6HH2应在40C的温度下进行28d的堆码试验。其他包装容器的堆码时间为24h。其他试验方法按GB/T4857.3的要求。7.2.7.3堆码载荷
式中:
P——加载的负荷,单位为千克(kg);K——劣变系数,K值为1;
H—堆码高度(不少于3m),单位为米(m);h单个包装件高度,单位为米(m);m-
H-h、
一单个包装件毛质量(毛重),单位为千克(kg)。7.3性能检验规则
7.3.1生产厂应保证所生产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由有关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接收的产品提出验收检验。7.3.2检验项目:按7.2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7.3.3性能检验的条件
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性能检验: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一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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