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03.6-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CGF 103.6-2008
中文名称:果酒、配制酒(露酒)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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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果酒
配制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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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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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CCGF 103.6-2008 果酒、配制酒(露酒)
CCGF103.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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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103.6-2008
果酒、配制酒(露酒)
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适用范围
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03.6-2008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果酒、配制酒(露酒)。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分类名称
2.2产品种类
2.2.1果酒分类
2.2.1.1平静果酒
a.干果酒
b.半干果酒
c.半甜果酒
d.甜果酒
2.2.1.2起泡果酒
a.高泡果酒
b.低泡果酒
2.2.1.3特种果酒Www.bzxZ.net
2.2.2配制酒(露酒)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2.2.2.1按生产工艺应包括:浸泡法、热回流法、复蒸馏法、渗滤法、配制法。2.2.2.2按添加物来源分为
a.植物类配制酒(植物类露酒)b.动物类配制酒(动物类露酒)1
三级分类
c.动植物类配制酒(动植物类露酒)d.其他类配制酒(露酒)
3术语和定义
3.1果酒
CCGF103.6-2008
以新鲜水果或果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3.2配制酒(露酒)
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有酒基风格的酒。注:使用发酵酒或蒸馏酒作酒基,其酒基应符合相应产品的要求,食用酒精为酒基应符合GB10343的要求。
3.2.1植物类配制酒(植物类露酒)利用植物的花、叶、根、茎、果为香源及营养源,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显植物香及有效成分的配制酒。
3.2.2动物类配制酒(动物类露酒)利用食用动物及其制品为香源及营养源,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显动物有效成分的配制酒。3.2.3动植物类配制酒(动植物类露酒)同时利用动物、植物有效成分制成的配制酒。3.2.4其他类配制酒(露酒)
除上述以外的配制酒。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
销售额(万元)
5检验依据
大型企业
≥3000
中型企业
≥300且<3000
小型企业
≤300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2757
GB2758
GB2760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发酵酒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5009.48
GB/T5009.49
GB/T5009.12
GB/T5009.29
GB/T5009.28
GB/T5009.34
GB/T5009.35
GB/T5009.97
GB/T4789.2
GB/T4789.3
GB/T4789.4
GB/T4789.5
GB/T4789.10
GB10344
GB7718
GB10343
GB/T15038
QB/T1981
QB/T1983
QB/T2027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测定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用酒精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山楂酒
猕猴桃酒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以中低档产品为主,兼顾部分高档产品。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CCGF 103.6-2008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瓶(500mL/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500mL,且不少于6个单位包装。3
CCGF103.6-2008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运输时应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贮、混运。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7.1.1果酒产品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酒精度
干浸出物
挥发酸
总二氧化硫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甜蜜素
苋菜红
胭脂红
日落黄
柠檬黄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按明示标准及标签明示执行
按明示标准执行
按明示标准执行
按明示标准执行
GB2758
GB2760
GB2758
GB10344
注:1.酒精度允许差为土1.0%vol。2.标签检验项目为GB10344中强制标示内容。4
强制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检测方法
GB/T15038
GB/T 5009.34
GB/T5009.12
GB/T5009.29
GB/T5009.28
GB/T5009.97
GB/T5009.35
GB/T4789.2
GB/T4789.3
GB/T4789.10
GB/T4789.4
GB/T4789.5
GB10344
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质量项目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7.1.2配制酒(露酒)产品检验项目序号
检验项目
酒精度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甜蜜素
苋菜红
胭脂红
日落黄
柠檬黄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按明示标准及标签明示执行
按明示标准执行
GB2757
GB2760
GB2758
GB10344
强制性/
推荐性
推荐性
推荐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检测方法
GB/T15038
GB/T5009.12
GB/T5009.48
GB/T5009.29
GB/T5009.28
GB/T5009.97
GB/T 5009.35
GB/T 4789.2
GB/T4789.3
GB10344
注:1.酒精度>20%vo1的产品,不需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苯甲酸、山梨酸。2.酒精度允许差为土1.0%vol。3.标签检验项目为GB10344中强制标示内容注:A类
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重要质量项目。
7.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CCGF103.6-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在7.1.1果酒检验项目中序号“1~14”项列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序号“15”为标识质量检验项目:在7.1.2配制酒(露酒)产品检验项目中序号“1~11”项列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序号“12”列为标识质量检验项目。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5
CCGF103.6-2008
7.3.3酒精度优先选用GB/T15038中4.1第一法:密度瓶法:总二氧化硫优先选用GB/T5009.34中第二法:蒸馏法;铅优先选用GB/T5009.12中第一法: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锰优先选用GB/T5009.48中原子吸收光谱法;苯甲酸、山梨酸优先选用GB/T5009.29中第二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糖精钠优先选用GB/T5009.28中第一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甜蜜素优先选用GB/T5009.97中第一法气相色谱法;合成着色剂优先选用GB/T5009.35中第一法:高效液相色谱法。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在7.1.1果酒检验项目中序号“1~4”项及在7.1.2配制酒(露酒)产品检验项目中序号“1~11”项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5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2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四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无产品名称,或者产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3、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无法辨识的:4、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不进行复检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7
CCGF103.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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