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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C13: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NAS-CC13:2008

中文名称: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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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高级 监督 认证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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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CNASCC13
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
Advanced Surveillance and RecertificationProcedur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C13:2008
最低要求
前提条件
认可范围
实施条件和设计输入的准则
设计输出
发布日期:2008年7月21日
第1页共6页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5日
CNAS-CC13:2008
第2页共6页
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成员,等同采用IAF发布的强制性文件IAFMD3:2008《强制性文件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制定本文件。本文件旨在确保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GB/T27021-2007/ISO/IEC17021:2006)实施的一致性,并和CNAS-CC01共同作为CNAS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的CNAS-CC13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CNAS-CCO1的要求。术语“宜”表示CNAS-CC13相应的条款提供了满足CNAS-CCO1相应要求的公认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CC13等效的方式来满足CNAS-CCO1的要求,需要向CNAS证实该方式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发布日期:2008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5日
CNASCC13:2008
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
第3页共6页
本文件规定了高级监督和再认证程序(ASRP)的准则,用于确保认证机构以一致的方式根据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条款9.1.1对审核方案进行后续调整。本文件仅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EMS)认证。如果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及其客户希望采用ASRP,应取得CNAS同意。当CNAS同意该认证机构及其客户采用ASRP时,该认证机构及其客户应符合本文件要求,并应能向CNAS证实上述符合性。0.概述
0.1当客户组织在一段时期内持续地证实其管理体系(QMS和/或EMS)的有效性:从而使人们对其管理体系建立信任时,认证机构经与该组织协商,可以选用本附件所提供的ASRP。这一高级监督和再认证方案可以更多地(但不是完全地)依靠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过程,包含监督所要关注或解决的目标问题,考虑将来自组织的特定信息作为ASRP方案的设计输入,以及(或者)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以证实管理体系的符合性。
0.2本文件的目标是确保在组织有经证实的绩效记录时,对其实施更加有效与高效的评价,同时使其经认可的管理体系证书保持完整与可信。0.3本文件规定了对应用ASRP的最低要求。认证机构可以采取比本文件的规定更严格的程序或措施,但不能对组织就ASRP提出的正当请求做出不合理或不公正的限制。1.最低要求
1.1前提条件
为了使用ASRP,认证机构首先应向CNAS证实:a)该认证机构经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方案至少已经运行了一个完整的认可周期。b)该认证机构有能力按照GB/T19001:2000的7.3的要求,使用下面1.3.2规定的设计输入准则,为每一个组织设计ASRP方案。注:这里之所以引用GB/T19001,是因为该标准规定了认证机构ASRP方案的设计要求,不论其开展的是QMS还是EMS认证。
发布日期:2008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5日
CNAS-CC13:2008
1.2认可范围
第4页共6页
CNAS应评审认证机构的能力是否满足上述1.1b)的要求。如果认证机构经评审满足要求,CNAS应在认证机构的认可范围中明确说明准予实施ASRP1.3实施条件和设计输入的准则
认证机构应在对每个特定的组织使用ASRP之前通知认可机构,并应能证实其已满足下面1.3.1和1.3.2中的准则。1.3.1实施条件准则
a)认证机构应确认组织的管理体系已被证实至少在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内(包括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符合适用标准的要求:注:认证机构可以根据三年认证周期结束时第一次再认证审核(不采用ASRP的再认证审核)的结果来进行上述确认。
b)认证周期内发现的所有不符合均已在使用ASRP前被成功地解决:c)对于EMS,认证机构应确认组织确实符合适用的法律要求,并在上面a)所述的周期内没有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过:d)认证机构应已与组织商定了用于判断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的适宜的绩效参数,并应确保组织始终实现所商定的绩效指标。(i)对于QMS,这些绩效参数至少应涉及组织经证实的持续提供符合顾客和适用法规要求产品的能力(见GB/T19001:2000条款1.1),并应包含对QMS有效性持续改进的要求。
注:对于QMS,“参数”指有待测量的特性,“指标”指有待满足的定性和(或)定量要求。(ii)对于EMS,这些绩效参数至少应涉及组织经证实的实现其环境方针、目标与指标和符合与其环境因素有关的适用法律要求及其它要求的能力(见GB/T24001:2004条款4.3.2),并应包含对污染防治持续改进的要求。注:对于EMS,“参数”指有待测量的特性,绩效指标中的“指标”指有待满足的定性和(或)定量要求,视为与GB/T24001中定义的“环境指标”等同。e)认证机构应与组织做出具有实施效力的安排,以获取相关信息。对于QMS,该言息指所有收集到的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的顾客满意度信息。对于EMS,该信息指所有来自外部利益相关方的相关沟通信息,特别是来自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信息。如果认证机构有必要与该信息的来源直接进行沟通以核实该信息,则应遵循商定的保密方针和程序。发布日期:2008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5日www.bzxz.net
CNASCC13:2008
第5页共6页
f)认证机构应当验证组织遵循GB/T19011的指南管理内部审核过程,特别是遵循第7条对审核员能力的指南。内部审核过程应得到充分地协调与整合,以确保对整个管理进行评价,而不仅仅是评价单个要素的绩效。g)认证机构应做出具有实施效力的合同安排,以使其在组织实现既定绩效指标的能力减退时,能够增加审核的范围、频次和时间。1.3.2设计输入准则
除了专用于某个组织的ASRP设计输入准则外,每一个ASRP的设计还应满足以下准则:
a)认证机构审核的频次和持续时间应足以使认证机构符合本文件(包括下面的b)和c))的要求和其它要求。
认证机构每次准备使用ASRP时,应依据相关的CNAS强制性文件(适用时,还包括CNAS关于多场所抽样的强制性文件)确定审核员时间的基准水平(不采用ASRP时的审核员时间)。如果认证机构在策划一个ASRP方案时,将审核员时间缩减到低于基准水平的70%,则应在实施前说明理由并向认可机构寻求特别批准。
注:目前,IAF正在制定QMS和EMS审核员时间的强制性文件。在这些文件正式发布并被CNAS采用为相应的强制性文件之前,认证机构宜继续使用CNAS-CC12:2006附件2(适用时,还包括附件3)和CNAS-CC32:2007附件1(适用时,还包括CNAS-CC32:2007条款G.5.3.6)来确定总审核员时间(1阶段十2阶段)b)认证机构除了对组织的管理体系过程抽取数量具有统计显著性的样本进行审核,以确认内部审核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之外,在每一次现场监督和再认证审核时,至少还应继续进行下述活动(与ASRP规定的其它活动一起进行,见下面的1.4):
·与最高管理层及管理者代表面谈;:评价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包括验证组织实现商定的绩效指标的能力:·评审内部审核过程,包括内部审核的程序与记录及内审员的能力;·评审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并验证其是否得到有效实施。c)认证机构应确保持续满足所有的认可要求(包括CNAS-CCO1及适用的认可方案的要求)。
1.4设计输出
发布日期:2008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5日
CNAS-CC13:2008
认证机构每一个ASRP方案的设计输出应包括下述a)-f):第6页共6页
认证机构将在何种程度上利用组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过程为认证机构的活动a)
提供补充。
对组织的内部审核进行见证的准则,包括对内审员和接受内审的过程进行抽样b)
的准则。
组织的内审员能力和内部审核结果报告方法的接受和监控准则。c
d)审核方案的不断调整(考虑组织在一段时间内经证实的实现商定的绩效指标的能力)所依据的准则。
每次监督和再认证审核(见1.3.2b))中,认证机构必须评价的管理体系要素。e
认证机构审核员(适用时,还包括技术专家)的特定能力准则。f)
1.5证书
认证机构不应在其颁发的证书上区分ASRP方法与非ASRP方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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