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1070-201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B/T 11070-2011
中文名称:肉类加工机械 烟熏炉
标准类别:机械行业标准(J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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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肉类
加工
机械
烟熏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B/T 11070-2011 肉类加工机械 烟熏炉
JB/T1107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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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67.260
备案号:33649—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11070—2011
肉类加工机械
烟熏炉
Meat processing machinerySmoking stove2011-08-15发布
201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前言..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产品分类,
型式与基本参数
5技术要求
一般要求,
外观质量
电路控制.
安全防护
试验方法..
试验条件
外观质量检查,
材质检查
烟熏质量检测,
空运转试验
工作噪声试验,
外壁表面温度试验,
炉内温差检验
炉内温升时间测定..
炉门密封性检查...
高压蒸汽管路耐压试验.
电气安全试验,
安全防护检查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烟熏炉基本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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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11070—2011
JB/T11070—2011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食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MIF/TC1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肉类加工机械专业委员会、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嘉兴市瑞邦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晓进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双汇集团、江苏雨润集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国、王国扣、梁任、马建祥、张洪彬、蔡晓湛、曹丽萍、张善耕、赵宁、季建林。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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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肉类加工机械烟熏炉
JB/T11070—2011
本标准规定了肉类加工机械烟惠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畜、禽、鱼等肉制品及其他食品进行烟熏、蒸煮、干燥、烧烤等加工的烟熏炉(以下简称“烟熏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3768
GB/T5048
GB/T7311
GB/T13306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防潮包装
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包装机械分类与型号编制方法
GB/T13384
GB16798
GB19891
JB7233
SB/T222
SB/T224
SB/T227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机械安全机械设计的卫生要求
包装机械安全要求
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基本技术要求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装配技术要求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电气装置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烟熏炉smokestove
通过发烟器对畜、禽、鱼等肉制品及其他食品进行烟熏、蒸煮、干燥、烧烤等加工的设备。3.2
发烟器jenerator
使用木粒、木屑或木棒发烟以及使用烟熏液雾化的器具。3.3
烟熏车smokevehicle
承载被加工食品的专用器具,规定尺寸为1030mm×1020mm×1950mm。3.4
生产能力productioncapacity
可放置烟熏车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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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11070—2011
4产品分类
4.1型号
烟惠炉型号编制形式应考虑产品结构特征,产品名称代号应符合GB/T7311的规定。其中,产品主要名称代号用烟熏炉字母“YX”居首表达,产品辅助名称代号居第二位表示。其型号编制形式如下:生产能力代号
结构特征代号
产品名称代号
示例:
生产能力(单位为车)
电加热式
烟熏炉
4.2型式与基本参数
4.2.1型式
烟熏炉结构特征代号按加热方式分为电加热式(D)、蒸汽加热式(Q)、重油加热式(Y)、冷熏式(L)等。
2基本参数
烟熏炉基本参数见表1。
表1烟熏炉基本参数
生产能力车
正常工作噪声dB(A)
压缩空气压力MPa
蒸汽加热工作温度℃
电加热工作温度℃
温升时间(20℃65℃)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烟熏炉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参数
≤120
5.1.2烟惠炉应运转可靠、平稳,操作时动作灵活,无卡滞现象和异常声响。设备密封良好,润滑系统和炉体不得有泄漏现象。
5.1.3烟熏炉的材料选择和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应符合GB16798和GB19891的规定。5.1.4烟熏炉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SB/T222的规定,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使用稳定性,其装配技术要求应符合SB/T224的规定。
5.1.5烟熏炉炉内温度应相对均匀,在80℃空炉试验条件下,各测温点间的最大温差不应大于2℃;烟熏炉外壁表面温度不应大于45℃(除框架外)。5.1.6烟熏炉应配有清洗系统,清洗方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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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11070—2011
5.1.7所用的原材料、外购配套零部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应有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应按产品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1.8烟熏炉应有炉温、芯温控制和显示。5.2外观质量
5.2.1烟熏炉的外表面应清洁、平整、光滑,不应有明显损伤。5.2.2烟熏炉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零、部件表面应平整光滑,便于清洗。5.3电路控制
5.3.1电路控制系统应安全可靠、动作准确,各电器线路接头应连接牢固并加以编号,操作按钮应可靠,并有急停按钮,指示灯显示应正常,烟惠炉的导线不应裸露。电气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颜色应符合GB5226.1的规定。
5.3.2除满足5.3.1外,其安全性能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接地:烟熏炉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电阻应符合SB/T227的要求。b)绝缘电阻: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500Vd.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Q2。c)耐压强度:最大试验电压1000V应施加在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间近似1s的时间。5.4安全防护
5.4.1烟熏炉的安全防护应符合JB7233的规定5.4.2烟熏炉出现异常状况时应能报警。5.4.3烟熏炉上应有清晰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5.4.4:对易脱落的零部件应有防松装置,各零件及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应可靠固定。5.4.5烟熏炉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要加贴警示标志。烟熏炉绝缘和绝热材料应保证在最高工作温度下,工作性能正常。5.4.6
5.4.7电器控制部分的操作按钮和操作屏应有良好的防护装置,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中的要求,5.4.8烟熏炉应设有炉内开门装置,发烟器应具有自动灭火装置。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试验环境温度为5℃~25℃;环境相对湿度≤85%。6.1.2试验物料为@30mm标准肠。6.2外观质量检查
用手感和目测检查设备外观质量,应符合5.2的规定。6.3材质检查
检查设备材质报告及质量合格证明书,应符合5.1.7的规定。6.4烟需质量检测
烟熏质量主要为产品色泽的均匀性、一致性,具体指标和卫生要求按有关食品标准规定进行检测。6.5空运转试验
每台烟熏炉装配完成后,机械部分均应做空运转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30min,开关动作不少于10次,检查设备性能,应符合5.1.2的规定。6.6工作噪声试验
在连续工作过程中,烟熏炉的噪声按GB/T376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噪声值应不大于80dB(A)。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6.7外壁表面温度试验
将炉温度升至设计温度,保持0.5h,用点温仪测量炉体外表面,测量点应距框架150mm外,其外壁表面温度应符合5.1.5的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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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炉内温差检验
空载条件下,在炉内上四角、下四角及中心共设置9个温度计,将炉温升至80℃,其温差应符合5.1.5的规定。
6.9炉内温升时间测定
6.9.1电加热温升时间
将测温探头置于烟熏炉内,起动电加热,记录其温升时间,温升45℃时所需时间应不大于15min。6.9.2蒸汽加热温升时间
将测温探头置于烟熏炉内,要求高压蒸汽压力0.6MPa~0.8MPa,打开蒸汽阀,记录其温升时间,温升45℃时所需时间应不大于15min。6.10炉门密封性检查
用透光法检查炉门密封性,应符合5.1.2的规定。6.11高压蒸汽管路耐压试验
对高压蒸汽管路进行1.2MPa水压试验,保压20min,无渗漏和降压为合格。6.12电气安全试验
6.12.1绝缘电阻测量
用兆欧表按GB5226.1的规定测量其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应符合本标准5.3.2b)的规定。6.12.2接地装置测量
按SB/T227的规定测量其接地装置,接地应符合本标准5.3.2a)的规定。6.12.3耐压试验
用耐压测试仪按GB5226.1的规定做耐压试验,耐压强度应符合本标准5.3.2c)的规定。6.13安全防护检查
检查各安全防护和安全装置,其安全性能应符合5.4的规定。7检验规则
7.1总则
烟熏炉应经过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出厂检验
每台烟熏炉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标牌、技术文件、空运转性能、密封性、电气安全和安全防护。
7.4型式检验
7.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停产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一正常生产时间满两年时。
7.4.2抽样及判定规则: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次抽样2台。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全部项目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再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中安全性能不允许复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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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JB/T11070—2011
标牌应固定在烟熏炉的明显位置,标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除标示安全警示外,还应标示下列内容:
制造企业名称或商标:
一产品名称、型号:
一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一主要技术参数;
产品执行标准号。
8.2包装
8.2.1烟熏炉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8.2.2烟熏炉外包装上除有8.1规定的标志外,还应有“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储运标志,并符合GB/T191的规定。
8.2.3烟熏炉应罩上塑料薄膜后装入木质包装箱内,烟熏炉及附件在箱内应牢固固定,适合运输装卸的要求。
8.2.4包装箱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雨措施,并符合GB/T5048的规定。8.2.5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必要的随机备件及工具。8.3运输
8.3.1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8.3.2搬运时严禁碰撞,不应损坏产品。8.3.3按包装箱上给定方向置于运输工具上。8.4购存
8.4.1烟熏炉应贮存在通风、清洁、阴凉、干燥的场所,远离热源和污染源,严禁与有害物品混放。8.4.2在正常储运条件下,自出厂之日起应保证在12个月内不致因包装不良引起锈蚀、霉损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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