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1613-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3/T 1613-2012
中文名称:红色旅游景区(点)设施规范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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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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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DB13/T 1613-2012 红色旅游景区(点)设施规范
DB13/T161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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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 03.080.01
河東北
方标准
DB13/T16132012
红色旅游景区(点)设施规范
Revolutionary Tourist Scenic Area(Spot)Infrastructure Specification2012-09-11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09-30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省旅游局提出本标准由河北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DB13/T1613—2012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省旅游研究会、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海生、龚月芳、张威、陈胜、路源、张欣、季娜娜、聂学东1范围
红色旅游景区(点)设施规范
DB13/T1613—2012
本标准规定了红色旅游景区(点)设施的总要求、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红色旅游景区(点)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0001.1一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2一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2894一2008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T19095-2008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23863-2009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26355-2010旅游景区服务指南JGJ66-199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2010
3总要求
3.1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3.2制定红色旅游景区(点)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规划,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批准。
3.3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以旅游主体的需求为满足,应充分体现红色文化主题,体现人性化要求和人文关怀。
3.4围绕红色旅游本体景观建设教育、展陈、体验设施和旅游活动空间,以及接待游客的旅游服务设施。
3.5保持红色文物本体的真实性、完整性。3.6体现红色主题和文化多元性的和谐统一,在突出红色主题的同时反映文化多元性3.7体现承载的革命精神和历史文化。3.8应与景区自然景观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遵循自然和谐的原则。3.9注重保护当地环境,制定环境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遵循环保优先的原则。3.10建设完备的文物本体及特色景观的保护设施,预防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建立系统的文物保护、安全预警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3.11
4基础设施
DB13/T1613—2012
4.1本体景观
4.1.1本体景观的保护和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4.1.2旧址类红色旅游景区(点),如故居、旧居、革命活动地等应保持原有建筑与格局,修应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4.1.3遗址类红色旅游景区(点),如战役、战斗、惨案、重要事件的发生地等,应保持事件的历史遗存与景观遗迹,明确事件遗址的范围。4.1.4遗产类红色旅游景区(点),如历史遗迹和文化遗产,应保持其原有的景观和历史风貌。4.1.5祭奠类红色旅游景区(点),如纪念碑、陵园、雕塑性建筑等,应设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严格控制新建建筑,保持景区的庄严肃穆。4.1.6博物馆、纪念馆类红色旅游景区(点),设施建设应突出历史感,建筑风格应符合历史文化内涵。
4.2展陈设施
4.2.1陈列和展览的策划、设计应符合红色旅游景区(点)的红色文化内涵,以史为线、以物为本,突出特色。设计方案应由专业资质技术单位承担,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4.2.2应配备举办展览所必需的装备装具、展品储藏和保护设备。有条件时宜配备保证档案原件安全的复制设备。
4.2.3展厅建设符合JGJ66-1991的要求。4.2.4展厅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环境优美、空气质量好,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展柜内微环境适宜展品保护。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场馆,控制建筑面积、高度4.2.5展厅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展览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4.2.6展厅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宜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通道、楼道的宽度应按客流高峰设计。4.2.7展厅照明设施符合GB/T23863-2009的要求。除特殊要求全部采用人工照明外,普通展厅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4.2.8宜配备控制展厅温湿度、洁净度和均匀度的空气调节系统。4.2.9宜配备播放电视片、幻灯片等辅助形式的多媒体播放场所及多媒体展陈设施。4.3文物藏品
4.3.1馆藏文物的保护应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4.3.2建立馆藏文物征集、分类、保护、利用等制度。4.3.3建立规范的文物藏品征集制度,广泛征集文物,明确文物征集的时间、范围、对象、内容和要求,逐步形成馆藏文物的完整体系。4.3.4建立科学合理的鉴定制度,组织党史、文物、史学专家和相关人士分级鉴定和甄别4.3.5对馆藏文物进行分级、分类存放,设置专门的文物藏品库,确保文物安全。4.3.6文物藏品库应满足收藏需要,宜配备完善的存放、安全、防火、防潮、防蛀、防霉等基础设施,藏品存放合理、规范,一级文物或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有专柜或专库存放。4.3.7文物入藏手续齐全,背景信息、资料完整,记录规范、档案要素完备,实行文物档案管理制。4.3.8建立馆藏文物修复的评估、保护、评审制度,针对藏品特性,制定保护措施。4.3.9重要文物的复制,应建立制作、展示、保管、登记、销毁制度。4.3.10宜建设与馆藏文物相匹配,功能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4.4体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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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应围绕红色文化主题,根据会议学术体验、生活体验、模拟体验、拓展体验的实际需要,建设体验设施。
4.4.2宜建立报告厅、多功能演示厅、会议室、活动室等设施,为党课、团课、报告、演讲、研讨、座谈、会议旅游活动提供体验场所。4.4.3宜建立与历史环境相同的生活体验区,还原革命战争时期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等场景。4.4.4宜利用地形、地貌和历史场景,复原战斗、生产场地,提供模拟体验场所。4.4.5宜利用文物本体所承载的革命精神、革命事迹,为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企业文化培训提供训练素材,建立拓展训练设施。
4.4.6应建立体验保护系统和应急预案,对体验项目进行实时监控和保护,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4.5导览标识
4.5.1景区导览标识应内容全面、准确、简洁、清晰,包括景点说明牌、景观介绍牌、匾额、景区全景牌、引导牌等。区内各种标识应按照GB/T10001.1—2006、GB/T10001.2—2006和GB2894-2008的规定设置。无人值守的危险地段,警示标识应有夜间照明。4.5.2各种标识应满足中外游客的需要,使用规范、布局合理、位置醒目,设计要有艺术感并体现红色文化内涵。
4.5.3红色旅游景区(点)应设置反映历史过程的景点说明牌和景观介绍牌,并能够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
4.5.4全景牌(或全景导游图)要说明(或标出)景区(点)所处地点、方位、面积、主要景点、服务点、游览线路(包括无障碍游览线路):咨询投诉、紧急救援(及夜间值班)电话号码等信息。4.5.5引导牌设置国际通用语言导向标识,标明开放时间、参观须知、安全疏散通道、参观路线图等。4.5.6景点说明牌和景观介绍牌应对其所反映的历史内容进行详细深入的说明,内容宜包括历史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影响。4.5.7宜根据景区(点)所反映的红色文化与当地的地域特色设计景区(点)形象标识。4.5.8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红色文物本体可设置匾额,匾额设置应经有关部门审定。
5配套设施
5.1接待设施
5.1.1根据景区(点)规模或日均游客流量,应设置咨询服务台、饮水处等接待设施。5.1.2配备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的场所和设施,满足开展活动和对外接待的需求。5.1.3设置能遮阳避雨的公共休息场地,提供方便座椅;宜设置存放私人物品的寄存处。5.1.4景区(点)内游览线路通达、规划合理、标识醒目,并设有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道路照明系统。5.1.5有可依托的县级以上公路网直达景区(点),交通环境良好;宜设有与景区(点)规模配套的停车场。
5.1.6宜设置接待服务中心、会客室、休息厅,满足游客和特殊人群的需要。5.1.7配置相应通讯、网络设施,建立公共电话厅,移动电话信号覆盖和邮政设施。5.1.8配套餐饮、住宿、购物和其他社会保障性项目的建设,为游客提供社会配套服务。5.2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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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文物进行保护。5.2.2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应设置等级标识、监控、护栏、通道、提示牌等设施或派专人监护。
5.2.3未列入各级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实物和馆藏资料,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合理保护,并按文物管理程序积极申报、逐级认定。5.2.4不可移动或体量较大以群体形式遗存的实物,宜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5.2.5馆藏资料应妥善存放,避免露天存放和阳光直射,应设置防潮、防水、防光、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防护设施,并按照JGJ25-2010第5章规定的要求进行。5.2.6加强景区(点)安防、消防、排水等设施建设,制定预防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5.2.7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损毁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a
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d)
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文物本体风貌的标牌、广告等:建设有损历史建筑、街区、风貌和景观的设施;建设对街区格局、空间形态、整体风貌造成破环性影响的设施。在景区(点)保护区范围,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应擅自兴建、增设威胁文物安全的建筑和设施,不应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应开展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5.3经营设施
5.3.1经营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红色旅游景区(点)规划要求,不得损害红色旅游景观及相关设施。5.3.2餐饮、住宿、游乐、购物等设施建设,应在确保红色文物本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统一规划。
5.3.3餐饮、住宿、游乐、购物等设施建设,应符合GB/T26355-2010的要求。5.3.4经营设施建筑风格宜与文物本体和民俗民风相协调。5.3.5经营设施建设不应追求奢华、不宜改变当地风土民情,不应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5.4安全、卫生设施
5.4.1景区(点)应配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包括:aWww.bzxZ.net
应急照明灯:
医疗急救药品;
医疗救护器材:
应急交通工具;
应急通信设备:
安全指引标识。
建设疏散通道,标识、提示牌设置明显。应有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疏散预案,保证游客安全。5.4.2
在出入口等主要通道和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5.4.4
厕所布局应满足游客旅游活动的实际需要,设置满足残障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需要的专用厕位。
合理布局垃圾箱,应实现垃圾分类回收,图示标志符合GB/T19095-2008的要求。5.4.6景区(点)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和游客安全的物品,景区(点)内禁止吸烟和明火。
DB13/T1613—2012
应对景区(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应参照JGJ66-1991执行。设施管理
6.1.1对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管理,建立检查、维护、保养、修、更换等制度,大型活动场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6.1.2定期对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建立文物安全检查登记制度,落实责任。6.1.3对重要的革命遗迹、遗存物等应设警示标志,应有专人巡视。4对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的景观环境和文物古迹应及时上报,在文物部门指导下,开展保护和修6.1.4
建立适应景区(点)基础设施管理的人才队伍,形成专职、兼职、志愿者现结合的管理队伍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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