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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480-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480-2012

中文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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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建设工程 抗震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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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480-2012 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 DB22/T480-2012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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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22/T480——2012
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
Definition standard for seismic out of codes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建筑工程部分)
(Building part)
201203—13发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03—13实施
联合发布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
Definition standard for seismic out of codesof building constructions
(建筑工程部分)
(Buildingpart)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2年03月13日
2011·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164号
关于发布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建筑工程部分)》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编号为:DB22/T480-2012,自2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抗震超限界定标准(建筑工程部分)》(DB/T480-201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2年03月13日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加强我省超限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使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判定建筑项目是否属于超限工程,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基础上,借鉴其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吉林省《建设工程超限界定标准》。希望广大设计人员在实际应用中发现问题及时与编制单位联系,便于今后修改完善。建设工程超限界定标准分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两部分。本标准为建筑工程部分,主要内容:1总则;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3其他超限建筑工程;4条文说明。
本标准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编制单位吉林省阳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788号邮编:130000联系电话:0431-85288756)。本标准编制单位:吉林省阳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员:杨红卫
本标准参编人员:张久慧张玲王彬李富豪本标准审香专家:戴国莹王亚勇黄世敏黄文波毕建东马青龙张海泉周毅陶乐然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其他超限建筑工程
附录A
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参考简表超限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书主要内容及样表附录B
附录C与本标准有关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对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提高我省超限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科学合理判定建筑超限工程,实现超限建筑工程的设防目标,减轻超限建筑工程震害,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所指超限建筑工程为高度超过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以下简称《抗震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以下简称《高层规程》)、《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及《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的规定;或高度不超但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规程》中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或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61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或超出现行《抗震规范》、《高层规程》和《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适用结构类型规定要求的一般建筑工程。1.0.3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抗震设防地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超限界定。
1.0.4抗震设防超限建筑工程的界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工程。
异形柱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房屋高度超过表2.0.1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高度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表(m)结构类型
框架-抗震墙
抗震墙
部分框支抗震墙
框架-核心筒
筒中筒
板柱-抗震墙
短肢剪力墙
错层的抗震墙
框架-抗震墙
底部抽柱转换一框架
底部抽柱转换一框架抗震墙
钢外框-钢筋混凝土筒
型钢混凝土
外框-钢筋混凝土筒
框架-支撑(抗震墙板)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
降10%
且≤6层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降10%
且≤10层
(含0.15g)
21(0.1g)
18(0.15g)
35(0.15g)
降10%
且≤6层
降10%
且≤10层
(0.20g)
(0.30g)
混凝土结构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时,其注:1
高度比表内数值减少10%;
2异形柱框架结构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时,其高度比表内数值减少20%。2
2.0.2高度小于表2.0.1规定,但同时具有以下所列三项及三项以上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1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天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2倍;或结构任一楼层的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边长15%。2结构平面凹入凸出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或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伸出部分宽度:混凝土结构6度、7度时2.0倍、8度时1.5倍,钢结构1.5倍:或结构平面为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形:其中细腰形中部两侧收进超过同向宽度的50%,角部重叠形其重叠长度小于同向宽度50%。
3楼面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楼板开洞总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或在扣除凹入或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净宽度小于5m。4对框架结构本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0.7,或小于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0.8;框架-剪力墙及剪力墙等结构其本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0.9,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的1.5倍时,该比值小于1.1;或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与房屋高度比大于0.2时,上部竖向构件局部收进的水平尺寸大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25%,上部楼层的水平尺寸大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1.1倍,且水平外挑尺寸大于4m。5竖向抗侧力构件(抗震墙、柱、抗震支撑)不连续,含转换层、加强层、连体等。
6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受剪承载力的80%。
7局部穿层柱、夹层、斜柱,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8高宽比或长宽比超过规定限值。2.0.3高度小于表2.0.1规定,但具有下列某一项的高层建筑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1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较多楼层竖问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之比,混凝土结构大于0.9、混合结构大于0.85。3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或结构平面凸出长度超过伸出宽度:7度时为3倍,8度时为2倍。
4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变化较大,楼面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40%;或楼板升洞总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40%。5框架结构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0.5,框架-剪力墙及剪力墙等结构其本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0.7。6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受剪承载力的65%。
7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构件位置,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87度、8度抗震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9底部带转换其转换层设置在底盘以上塔楼内的框支结构。10各塔楼的高度、体型或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振动周期显著不4
同的连体结构,或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结构11单塔或多塔与底盘质心的距离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127度、8度抗震设防时,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三种及以上的结构。13异形柱结构底部抽柱的转换层,6度、7度(0.10g)时,在地面以上的层数超过2层,或底部抽柱数量超过转换层相邻上部楼层框架柱总数的30%。
3其他超限建筑工程
3.0.1暂未列入现行《抗震规范》《高层规程》、《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3.0.2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候车室、一级汽车客运候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结构。
3.0.3居住建筑7度区超过100米、8度区超过80米,公共建筑单体超过8万平方米,且存在2.0.2中两项不规则的较大体量建筑3.0.4表2.0.1中以外的结构类型其房屋高度超过现行《抗震规范》适用结构类型高度限值的建筑。
3.0.5建造在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或边坡的边缘,或王层明显不均匀等不利地段的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
3.0.6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接建部分存在结构体系不清或上下部分结构材料不同、或超出规范规定的结构体系的建筑。6
附录A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参考简表三项及以上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可参考表A.0.1。A.0.1
不规则类型
扭转不规则
偏心布置
平面凹凸不规则
平面突出
平面组合
楼板不连续
竖向刚度突变
竖向尺寸突变
竖向构件不连续
楼层承载力突变
局部不规则
尺度比
三项及以上超限高层建筑界定标准参考简表涵义
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结构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边长15%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30%
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伸出部分宽度,混凝土结构6、7度2.0倍;8度1.5倍、钢结构1.5倍
细腰形两侧收进超过同向宽度50%,角部重叠其重叠长度小于同向宽度50%,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含错层)大于30%,在楼板任意方向的有效楼板宽度小于5米
框架楼层刚度小于相邻上层刚度0.7或连续三层平均值的0.8,剪力墙或框剪等结构,该比值为0.9,当本层层高大于相邻上层层高1.5倍时,该比值为1.1。竖向构件局部收进的水平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或上部楼层水平尺寸大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1.1倍,且外挑大于4米竖向抗侧力构件(墙、柱、支撑)不连续,含转换层、加强层、连体楼层受剪承载力小于上一层的80%局部穿层柱、斜柱、夹层、及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高宽比或长宽比超过规定限值
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其两侧的变形不同时仍视为平面轮廓不规则,按楼板开注:1
洞对待:
序号a、b、c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局部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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