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轻工行业标准(QB) > QB/T 4539-2013 醇溶性、醇水溶性油墨树脂 丙烯酸酯类(含共聚改性)
QB/T 4539-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4539-2013

中文名称:醇溶性、醇水溶性油墨树脂 丙烯酸酯类(含共聚改性)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英文名称:Alcohol and alcohol-water soluble resin for printing ink—Acrylic type(including modified by copolymerization)

英文名称:Alcohol and alcohol-water soluble resin for printing ink—Acrylic type(including modified by copolymerization)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3-10-17

实施日期:2014-03-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 .pdf

下载大小:1211KB

相关标签: 水溶性 油墨 树脂 丙烯酸酯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涂料和颜料工业>>87.080墨水、油墨

中标分类号:综合>>经济、文化>>A17印刷技术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标准价格:0.0

出版日期:2014-03-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光明、吴敏、高九生等

起草单位:四川国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司等

归口单位: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27)

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管部门: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27)

标准简介

QB/T 4539-2013 醇溶性、醇水溶性油墨树脂 丙烯酸酯类(含共聚改性) QB/T4539-2013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本标准规定了醇溶性、醇水溶性油墨树脂 丙烯酸酯类(含共聚改性)的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醇类、醇酯类或醇水混合物为溶剂的丙烯酸酯类(含共聚改性)油墨树脂溶液。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ICS87.080
分类号:A17
备案号:42346-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539-2013
醇溶性、醇水溶性油墨树脂
(含共聚改性)
丙烯酸酯类
Alcohol and alcohol-water soluble resin for printing ink Acrylic type(including modified by copolymerization)2013-10-1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2014-03-01实施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QB/T4539-2013
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欧盟REACH法规、《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及制品的委员会条例》、欧洲印刷油墨协会(EuPLA)2011年发布的《印刷油墨及相关产品的排除清单》,以及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国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司、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光明、吴敏、高九生、罗平平、王小妹。QB/T4539-2013
醇溶性、醇水溶性油墨树脂丙烯酸酯类(含共聚改性)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醇溶性、醇水溶性油墨树脂中丙烯酸酯类(含共聚改性)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醇类、醇酯类或醇水混合物为溶剂的丙烯酸酯类(含共聚改性)油墨树脂溶液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GB/T325.1
包装容器钢桶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18191
GB/T6680
GB/T2793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2794一2013胶粘剂粘度的测定单圆筒旋转粘度计法GB/T22312一2008塑料聚丙烯酰胺残留内烯酰胺含量测定方法HJ/T371-200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JJF1070一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N/T2251溶剂型涂料中苯、甲苯、二甲苯和甲苯二异氰酸酯的测定顶空GC-MS法3要求
禁止人为添加的物质
在产品的生产、运输及贮存过程中,禁止人为添加甲醇、苯类溶剂(苯、甲苯、乙苯、三甲苯)、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丁醚、乙二醇甲醚乙酸酯、乙二醇乙醚乙酸酯、邻苯二甲酸酯类等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其他原材料中的微量杂质被带入产品的甲醇和苯类溶剂,其含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注:“人为添加”指添加某种物质以满足相关预期用途的行为。3.2外观
产品应为透明黏稠溶液,无结块,无分层。3.3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理化指标
黏度(25℃)/(mPa·s)
不挥发物含量/%
溶解性(醇溶性、醇水溶性)
苯含量/(mg/kg)
黏度<1000时,
标称值土100
1000≤黏度<3000时,
标称值土200
标称值土2
溶液不浑浊、保持透明
黏度≥3000时
标称值土300
QB/T4539-2013
苯类溶剂含量/(mg/kg)
甲醇含量/(ng/kg)
丙烯酰胺残窗量/%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单体残留量
注1:黏度和不挥发
物含量的具
注2:苯类溶剂含量指苯、甲苯
注3:未使用丙烯酰
注4:未使用甲举
姜作原料的
异鼠酸酯
表1(续)
要求进行设定。
体数值由供方根据需方
甲苯含量的总和。
乙苯和二
不必检测。
TDI)作原料的不必检测
3.4净含量及允差
2005表3的规定,
充许短缺量应符合JF1070-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评价净含量不应低于标签上标识的净含量4试验方法
4.1外观
在自然光条件不目视检查。
4.2理化指标
同一批产品所抽取样品
4.2.1黏度
按GB/T2794一2013的5.1规定进行检验。恒温水浴温度为(25土0.1),样品温度为25士0.2)℃,应避免样品内产生气泡。
4.2.2不挥发物含量
按GB/T2793规定的试验方法,取样量1.2g~1.5g,试验温度(110±2)℃检验。
生(醇溶性、醇水溶性)
4.2.3溶解性
武验时间120min进行
4.2.3.1醇溶性
取适量溶液样品于透明塑料瓶或玻璃杯,按树脂溶液:无水艺醇-1:1混合均匀,在自然光条件下目视检查。
醇水溶性
于透明塑料瓶或玻璃杯,按树脂溶液:90%乙醇水滑液-11混合均匀,在自然光条件取适量浴液祥品
下目视检查
4.2.4苯含量,苯类溶剂含量和甲醇含量按HJ/T
a)为避
的前我
仅附录B的规定进行检验。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应遵守以下注意事项:-200
成基线杂峰与溶剂组分重叠而造成误判,在能检测出各溶剂组分,且分离良好杂质峰
年较低柱温(如40℃~50℃),测试后,升高柱温(如180℃~200℃),内残留成分(也可选择程序升温:在柱温较低时测试,然后在高柱温条件下清除残彻底清隔
留成分)
b)检验操作过程中(样品制备、顶空进样器内、色谱柱内),应避免前一样品的残留对后一样品的污染;
c)非苯类溶剂产品的待检样品在存放·检测等环节应与苯类溶剂隔离开,避免污染;d)在非苯类溶剂产品中,检测出微量苯类溶剂的可能原因有:检测结果错误(不能仅仅根据气相2
QB/T4539-2013
色谱图的出峰时间来判定是香是苯类溶剂):原材料中的苯类杂质:生产·存放·检测环境中
的污染等
品中检测出苯类溶剂时,使用极性相差较大的另一色谱柱对同一样品进行复检。e)在非苯类溶剂产
如果两次结果相
但还需要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见同,则含有苯类溶剂的可靠性增大能最终确定:
SN/T2251)
普一质谱联用法时,在与质谱图数据库进行对比的同时,更要解析实际测试所得的质f)使用气相色谱
完全依赖数据库。
谱图,不应完
4.2.5丙烯酰胺残留量
按GB/T22312-2008方法B的规定进行检验。4.2.6甲苯二异氰酸酯(TDL
单体残留量
见定进行检验。
按SN/T2251的规
4.3净含量及允差
按JJF1070-200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规贝则
5.1组批与抽样
5.1.1组批
以同一配方、同一班次生产、一次投料单机或机组完成的产品为一个批次。5.1.2抽样
按GB/TL6680的规定从产品中随机采取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手检验,另一份密封保留备查(保留期不低于3个月)。
5.2检验分类
5.2.1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2出厂检验bZxz.net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黏度、不挥发物含量、净含量。5.2.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当有下列情况之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时,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因结构、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型式检验周期为6个月:
c)正常生产后,
恢复生产时:
d)长期停产后,
e)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抽查时。
5.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
准要求,则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项及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标志、包装、运输、存
6.1标志
包装容器上应有明显而牢固的标志,标志上应有商标、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3
QB/T4539-2013
供使用说明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0和GB/T191的规定。
6.2包装
产品应使用符合GB/T325.1规定的钢桶或符合GB18191规定的塑料桶灌装,按照易燃品包装规定进行。所用容器灌装前应经过严格检查符合标准要求才可使用。6.3运输
产品在符合6.2的包装要求下,可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运输,但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不应抛、摔、碰撞,防止雨淋、日晒,运输时按易燃品的规定执行。6.4存
6.4.1产品不应露天存放,严禁阳光直射,应贮存在通风良好、室温5℃~40℃的库房内,防潮、远离火源。
6.4.2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