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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8 17-201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4/8 17-2010

中文名称: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别:地方标准(D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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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制鞋 行业 挥发性 有机 化合物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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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8 17-2010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7-2010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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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04040
广东省地方
DB44/817-2010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hoe-making industry(发布稿)
2010-10-22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11-01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内容
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目次
4.4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5监测
5.1布点
5.2采样和分析
5.3监测工况要求
6标准实施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参考文献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VOCs监测方法
DB44/817-2010
DB44./817-2010
本标准根据制鞋行业工艺及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制鞋企业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简称VOCs)排放的生产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制鞋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起草。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对林、谢宏琴、张永波、钟丽琼、李美敏、万开、江创基、黄伟峰、廖程浩、曾绍汉、莫仲荣。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II
DB44 /817-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等法规,加强广东省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制鞋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I1I
1范围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DB44/817-2010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修订)的附录EHJ/T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22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制鞋shoemaking
经过鞋型开发、鞋面加工、鞋底生产、面底结合、清洗等多道工序生产各类、各种材质的鞋产品的过程。
粘胶工艺adhesiontechnics
也称冷粘工艺。是利用胶粘剂将鞋帮、内底、外底连接在一起的工艺方法。由于鞋帮和鞋底粘合面材料不同,所使用胶粘剂的类型和性质也不同。3.3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3.4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GB16297-1996,定义3.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1
DB44/817-2010
[GB 16297-1996,定义 3.2]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GB16297-1996,定义3.3]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bzxz.net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3.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3.9
emissionpipeheight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GB16297-1996,定义3.10]
4技术内容
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4.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I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I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ⅡI时段限值。
4.1.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4.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
甲苯与二
甲苯合计
Ⅱ时段
总VoCs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2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1时段
ⅡI时段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
二甲苯
总voCs
4.4: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单位:mg/m2)
浓度限值
制鞋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4.5排气筒简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DB44 /817-2010
4.5.1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简,其排放速率限值按表1所列对应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4.5.2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5.1的规定外,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项要求的排气简,按表1所列挂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4.5.3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简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C。5监测
5.1布点
5.1.1排气筒VOCs监测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按照GB/T16157执行。5.1.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点位设置,按照HJ/T55执行。5.2采样和分析
5.2.1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HJ/T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5.2.2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的浓度值;或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5.2.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h采样获得的浓度值。5.2.4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2.5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执行。表3VOCs测定方法
污染物项目
三甲苯
总VoCs
方法标准名称
气相色谱法
方法来源
附录D
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a:
5.3监测工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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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5.3.2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6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DB44/817-2010
A.1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宜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在转移胶粘剂、有机溶剂及清洗设备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胶粘剂桶或有机容剂桶在移交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密封存储。A.2企业在粘合、清洗、烘干操作单元应采用围闭式集气系统或局部集气系统,将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净化处理至符合排放限值后排放。采用局部集气系统的工艺单元,应依据烟流判定作业确认有效集气。A.3粘合、清洗、烘干等工艺单元排放的有机废气,应尽量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吸收、吸附、冷凝、或焚烧等方式予以治理,治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A.4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规范参数条件运行。
A.5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企业使用的含VOCs原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VOCs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A.6建议企业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要求的胶粘剂。DB44/817-201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B.1某排气简高度低于15m,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充许排放速率,按下式计算:Q=0.(h/15)2
式中:
9排气简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Q。——表1所列的某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h排气筒的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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